企业破产需把好“十关”


一、把好破产宣告裁定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企业经营状况、亏损情况、资产负债以及能否清偿到期债务诸方面的情况要进行认真审查,对确认该企业已符合破产界限的即可依法宣告破产。对那些借破产名义搞假破产真逃债,或变相的假破产真逃债的违法行为,要给予从严打击,以切实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防止国家财产的损失,维护正常的市场主体竞争秩序。

二、把好清算组成员组合和素质关。清算组的组成结构必须合理,既要有懂会计、审计、企业经营管理等业务方面的人才,又要有懂法律、法规、政策的专业人员;既要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又要有一定领导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把好破产企业资产审计评估关。一是对破产企业的财务账目要依法进行全面终结性查证;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工程造价,必须交建设部门的定额审核管理机构进行依法核查,必须图、实查符,现场勘察,照实结算;三是对破产企业各种资产的评估,包括房地产、机器设备、专有技术资料等,应根据原有价值结合现有新旧程度、区位条件、功能、性能及市场行情,进行现场实地勘察、测试和核实,并出具合法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其评估现值。

四、把好破产财产界定关。一是要严防在破产宣告前的临界期间内,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的发生,以免破产财产的流失;二是要有利于方便和简化清算工作;三是清算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追回破产企业无效行为转让和流失的财产和财产利益。

五、把好应收款追缴执行关。

六、把好资产变现关。

七、把好破产财产清偿分配顺序关。

八、把好职工安置分流关。

九、把好破产程序终结和注销关。

十、把好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