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旦合法成立,则其本身就是法律所认可的“人”。尽管它没有血肉之躯,但它和自然人一样享有广泛的权利和义务。它可以拥有自己的财产,可以与外界以生民事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公司人格独立意味着公司本身是“法人”,至少有如下几个要求:一是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一旦投入完成,则属公司所有,而并非股东所有;二是公司的债务不再牵连到股东,股东仅承担他自己承诺的出资义务;三是公司的债务由公司本身全部财产清偿。可以这么说,公司制之所以被世界各国推崇与认可,正是因为股东承担有限现任从而使股东的风险固定在出资范围之内,从而大大提高股东投资积极性。正如任何一事物都有它的不完善面一样,利用公司形式规避法律的现象在世界各国均有发生。于是在英国出现了揭破法人面罩制度,英国立法者认为“立法者可锻造出一个大锥,以撬开法人的外壳”,而且既使立法者不如此,法院也有权这样做。在揭破法人的面纱后,越过法人人格而直接追及到个人,从而达到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
论公司法律人格之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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