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驻代表机构的总机构”,是指直接委派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总机构与常驻代表机构为同一经济实体。
常驻代表机构接受中国境内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经济和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的委托,在中国境外从事代理推销商品业务,其活动主要是在中国境外进行的,所取得的收入,也可免予纳税。
一、应纳税的收入额
常驻代表机构取得下列收入,应当纳税:
1.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在中国境外接受其他企业委托的代理业务,在中国境内从事联络洽谈、介绍成交所取得的佣金、回扣、手续费。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在中国境外接受其他企业委托的商品贸易代理业务,在中国境内居间介绍成交,其所取得的商品进销差价收入,视同佣金、手续费收入。
“佣金”是居间人介绍买卖成交所取得的收入。由于介绍成交商品的情况比较复杂,佣金率和收付结算各有不同。凡是在中国境内从事居间介绍等业务所取得的收入,不论其结算收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是直接由常驻代表机构收取或者是由其总机构收取,也不论是价内收取或是价外收取,都属于应纳税收入。
2.常驻代表机构为其客户(包括总机构客户)在中国境内负责了解市场情况、联络事务、收集商情资料、提供咨询服务,由客户按期定额付给的报酬或者按代办事项量付给的报酬。
3.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为其他企业从事代理业务或者为其他企业之间的经济贸易交往从事联络洽谈、居间介绍所收取的佣金、回扣、手续费。在中国境内为其他企业从事进口商品代理业务,所取得的商品进销差价收入,应视同佣金、回扣、手续费收入纳税。
4.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广告代理业务,所取得的佣金、回扣、手续费收入,其款项不论是在中国境内还是境外取得,都应申报纳税。但为中国境内企业在中国境外刊登广告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如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以不计入应纳税的收入额,免纳营业税和所得税。
二、应纳税收入额和所得额的计算
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从事居间介绍、代理等服务取得的佣金、回扣、手续费和报酬,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按收入额计算,税率为5%,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15%。其应纳税所得额,可根据情况分别适用按实申报,核定收入额或所得额,以及以其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额等三种方法进行计算:
(一)按实申报
常驻代表机构如果能够提供所签订的合同、佣金率等全部资料、凭证,并且设有账册,进行财务收支和成本费用核算。其中,境外费用支出部分还能够提供当地注册会计师证明的,经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按实申报收入额和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
(二)核定收入额或所得额
常驻代表机构如能提供在中国境内从事居间介绍、代理等服务签订的全部合同资料,并在合同中载明佣金金额的,可以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算纳税;在合同中没有载明佣金金额,或者属于同一常驻代表机构的多项业务合同,其中一部分合同载明佣金金额,一部分合同没有载明佣金金额,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和正确申报收入额的;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 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经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可以核定其收入额或所得额计算纳税。
对收入额的核定:以介绍商品成交额的3%核定为佣金收入(业务收入),对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常驻代表机构,按合同协议成交额的15%为业务收入额。
对所得额的核定:以常驻代表机构的业务收入额的10%为应纳税所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