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课四:想扩张吗?管好圈地里的羊 —— 资产管理
一、不要拯救“本应破产”的企业(不要试图拯救活死人)
1、 不能扼杀有希望的企业
(1)良好的管理层
(2)可以挖掘的资产资源(包括人脉资源和知识产权资源等)
2、无可救药的企业
例子:中咨公司
(1)品德恶劣的管理层
(2)无可挖掘的任何资源
(3)原有业务中交织着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
(4)不良资产中
a、在数额上具有欺诈性质
b、不良资产——价值确定的难度(需要特定条件,如若:广西“世博会”申办成功)
c、因违法和刑事责任的追究,使这些资产处于冰结状态
见“黄树生”资产一览表
二、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的规则
1、 排除政治家和有影响力的债务人的干扰
2、 制订统一的规范
3、 处置程序要有透明度:成立独立的专家审查委员会
4、 处置(程序、手段、效果)要有“效率”
5、 完善“破产法”
a、我国“破产法”的极度缺陷
b、破产立案的难度和较大的成本
c、破产过程的保守和无效率的规定
没有“破产的威胁”,债务人就根本不会坐下来谈判
三、中国的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困难和障碍
1、 “破产法”等法律制度的缺陷
(1)债权人权利证据的不完整和瑕疵
(2)司法程序的复杂化和障碍
“破产申请”立案的条件限制(执行庭的“终止执行书”;政治稳定因素:职工安置的考虑)
2、 投资人退出机制无保障
(1)外汇管理、收益的安全性
(2)向第三方出售的难度
(3)回购的可行性
(4)公开发行股票而退出的难度——非流通股
3、 促进不良资产处置的相关法律的立法目的
(1)透明度——公平
(2)信息完全披露的法定要求
(3)确定性
(4)可操作性
4、 缺:资产转让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及相关法律中欠缺:
(1)所有权和合同权益的转让
(2)担保权益的转让
5、 破产法
捷克对《破产清偿法》全面修订(2000.8生效),相应修订15项补充性法规《税收法》《失业法》
(1)引入严格的破产启动机制
(2)让债权人监督资产管理人(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监督制度
(3)所有债权人公平的待遇
(4)破产程序中信息的完全披露
6、 法律上的空白点
(1)商业银行不得投资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合资设资产管理公司需突破)
(2)国有商业银行向外资出售不良资产是空白
2001年10月财政部、央行、商务部发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
(3)不允许设立“特殊项目的公司”(合资或独资)以收购NPL
(4)四大AMC处置时是免税的,外资收购不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