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电子计算机的主要法律


   保护电子计算机、软件及其所储存的信息是知识产权法在当代最为重要的法律领域。在此只介绍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版权法。
    一、版权法

    版权法是受高新技术发展影响最大的法律。因而,它对计算机软件及其信息的保护最为直接,也最为密切。

    版权是指作者依据法律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以及工农业产品生产使用的图纸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版权法不仅保护作者的经济权利,而且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版权法同专利法和商标法相比,是能最恰如其分地保护计算机程序的法律。

    本书仅以美国和澳大利亚的版权法来阐述版权法对计算机保护的共同性。

    1、保护范围

    版权法保护了计算机里面程序的表达方式,这种表达形式是能让人感知、复制的。任何能够通过某种机器或设备而被人感知、复制及传播的作品,均应在版权法保护之列。这样,各种语言、各种形式、各种功能和程序都在受法律保护的范围内了。

    2、权利的内容及保护期

    版权所有人享有以下权利:①复制权;②传播权;③公开表演权;④公开展示权;⑤广播权;⑥演绎权。这些权利不同于专利权和商标权。

    程序的版权有效期是程序作者的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

    3、对权利的限制

    如果有人未经该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复制、改变或翻译,并擅自出售、出租或进口未经许可二复制的东西,则都构成侵权行为。占有该软件程序的行为一旦变为非法,则复制或修改的程序拷贝须全部销毁。修改后的程序只有经版权所有人的同意才可出租、出售和转让。

    4、侵权诉讼与救济

    美国版权法第501及602条对版权的侵权诉讼有明确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或行为将发生时,版权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有权要求法院下达临时禁令及永久禁令,并要求赔偿损失。对于严重侵权者的刑事处罚,可判2500元至5万美元的罚金或1—2年监禁。刑事诉讼及民事诉讼的时效都在侵权行为发生后3年之内。

    二、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国际公约

    由于计算机软件保护在世界上是最新的法律问题,因而世界各国的国内立法相差较大。至于这方面的国际公约更是凤毛麟角。

    (一)各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立法的差距较大

    对国际间计算机软件的贸易和生产威胁最大的问题,是许多国家对软件侵权行为的法律界限缺乏明确的规定。例如希腊队软件版权还没有从法律上加以保护。与此相似,一些软件公司在德国很难凭借其版权法说服法庭,以便对软件侵权行为者加以制裁。鉴于这种情况,我国的软件版权如果在这些国家受到侵害,其法律救济手段较差。相反,如果我国公司的软件版权在美国和澳大利亚受到侵犯,就可以通过这两国的法律来追究侵权方。

    (二)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国际公约

    目前,计算机软件保护方面的国际统一法仅限于有限的地域。例如,欧共体针对欧洲各国对电脑软件版权保护不统一的状况,欧共体部长理事会最后审议和通过了一项保护电脑软件版权的欧共体指令。该指令严格限制对他人所制造的电脑软件进行反向编译,并且禁止复制和翻印他人所拥有的软件。这一指令在欧洲共同体的范围内一经实施,其他国家软件商就可以据此对侵犯自己电脑软件版权的商人追究法律责任。像上文提及的希腊、德国对计算机软件保护不利的情况,就会由此大为改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