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
一、我国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经济事务实行事前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是不可缺少的,多年来实际上也起了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行政许可中存在的行政许可过多、过滥,缺乏公开、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现行行政许可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转变政府职能的一个障碍。究其原因:一是行政许可设定权不明确,各级行政机关甚至有些乡政府、县政府都在设定,一些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也在设定;二是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不规
范,一谈到行政管理,就是要审批;三是实施行政许可环节多、手续繁琐、时限过长、“暗箱操作”,老百姓办事很难;四是重许可、轻监管或者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比较普遍,市场进入很难,门槛很高,而一旦进入却又缺乏有力的监管;五是有些行政机关把行政许可作为权力“寻租”的一个手段,不少企业、个人为了取得行政许可,还要给好处、托关系,助长了腐败现象的蔓延;六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往往只有权力、没有责任,缺
乏公开、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事实上,在我国“入世”前一段时期,中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国务院65个部门共清理出各类行政审批项目4159项,各部门拟取消的审批项目共767项,占项目总数的18.4%。全国绝大多数省区市对政府部门项目审批进行了初步清点和处理,地方各级政府清点行政审批事项数量都是动辄以千计,如上海有2027项,重庆有1106项,郑州有2308项。尽管当前各地都在按照“入世”的要求对这些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大规模清理,削减幅度大都在30%-40%,甚至一半以上,但由于行政审批事项的设定无法可依,人们对其是否会“强烈反弹”心中无底,由此对当前行政法制建设提出了一个迫在眉睫的课题——制定行政许可法,完善行政许可制度。只有制定一部科学合理的行政许可法,真正解决行政审批事项的设定范围和种类、设定权限、设定程序等一系列关系到行政审批的性质和地位的重大问题,将行政色彩浓厚而公开性差的行政审批改为法治色彩强烈而透明度高的行政许可,并将许可的设定范围限定在一定的经济社会领域之内,将许可的设定权限控制在一定层次的机构之内,将许可程序法定化、公开化,这样才能有效解决政府管制的透明度和“统一、公正、合理”问题,防止任何一个“红头文件”就可以随意自我赋权、设定行政审批的现象发生。
二、完善行政许可立法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用法律来规范行政许可变得十分必要。制定行政许可法,对于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履行我国对外承诺,进一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有重要意义。
行政许可法分8章共83条。该法带来的一个最大、最显著的变化就是政府行政审批权的大量减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设定行政许可属于立法行为,应当符合立法法确定的立法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做到相对集中。从权限讲,原则上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各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从形式讲,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文件必须是公开的、规范的,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条件、程序和期限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总的来说,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各国的实践证明,只有保证许可设定权由较高级别的法律规范控制,才能从根本上防止许可范围的过度膨胀,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为防止政府机关滥用权力,体现公平原则,行政许可法规定,除了分配稀缺资源需要特许,有数量控制,其他普通许可、认可、核准、登记四项许可形式没有数量控制。特许事项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决定是否给予特许,其他许可在通过审查、核实、检测、验收后应在法定期限内予以许可。
行政许可法的显著特点之一是其“效率与便民原则”。该法规定,要集中行政审批权限,不能集中的也可以集中办公,“一个窗口”对外,不能让老百姓来回跑,不予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要说明理由。此外,行政许可法还坚持了监督与责任的原则,特别强调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这也是建设“责任政府”的一大特点和特色。针对当前行政机关重许可、轻监管较为普遍的现象,草案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监管责任,疏于监管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实施,我国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将会大为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