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种类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许可行为进行多种分类。如根据表现形式可分为证照式许可与非证照式许可;根据国家监控程度可分为一般许可与特许;根据许可的数量及独立性,可以分为排他性许可与非排他性许可;根据权利义务特征可以分为附权利许可与附义务许可;根据性质可以分为资格许可与行为许可;根据内容可以分为治安许可、资源许可、城市建设管理许可、食品药品许可、工商许可、生产许可、文化许可等等。
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将行政许可分为以下七类:
(1)以行政许可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一般行政许可和特殊行政许可。一般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直接给予的许可,它对申请人及申请事项并无特殊的限制,如驾驶许可、营业许可等。特殊行政许可,是指除必须符合一般许可的条件外,还对申请人或申请事项有特别限制的许可,又称“特许”,如持枪许可、烟草专卖许可等。
(2)以行政许可的目的和形式为标准,可分为行为行政许可和资格行政许可。行为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允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从事某项活动的许可,如生产、经营许可等。资格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应申请人的申请,经过一定的考核程序,核发相应的证明文书,允许其享有某种资格或具有某种能力的许可,如向申请人颁发律师证、造价工程师证、监理工程师证、驾驶执照等。
(3)以行政许可享有的程度为标准,可分为排他性行政许可和非排他性行政许可。排他性行政许可也称独占性行政许可,是指某一相对人获得该项许可后,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未能再获得该项许可,如专利许可、商标许可、烟草专卖许可等。非排他性行政许可,也称共存行政许可,是指可能为具备法定条件的任何相对人所申请并获得的许可。大部分行政许可都是非排他性行政许可,如经营许可、驾驶许可等。
(4)以行政许可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可分为独立的行政许可和附文件的行政许可。独立的行政许可,是指许可证已规定所有许可内容,不需其他文件补充说明的许可,如卫生许可证、采伐许可证等。附文件的行政许可,是指由于特殊条件的限制,需要附加文件予以说明被许可活动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间等的许可,如专利许可、商标许可、建筑许可、动植物出入境许可等。
(5)以行政许可是否附加必须履行的义务为标准,可分为权利性行政许可和附义务的行政许可。权利性行政许可也称无条件放弃的行政许可,是指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并不承担一定作为的义务,相对人可以自由放弃被许可的权利并不因此而承担法律责任的许可,如捕鱼许可、资源开采许可等。附义务行政许可又称有条件放弃的行政许可,是指被许可人获得许可的同时必须承担作为的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或丧失被许可权利的许可,如我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在获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一年内应开展经营活动,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
(6)以行政许可存续时间为标准,可分为永久的行政许可和附期限的行政许可。永久的行政许可是指被许可人取得许可证后,只要其本人不放弃或者不因法定事由被主管机关吊销,将持续并永久有效的许可,如生产某种产品的许可、永久性居住证等。附期限的行政许可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具有效力、逾期将失去效力的许可,包括长期许可、短期许可和临时许可三种,具体期限依有关规定而确定,如食品卫生许可、出入境许可等。
(7)以行政许可的作用和行政管理的内容为标准,可分为:保障公共安全的行政许可、保障人民健康的行政许可、维护社会风尚的行政许可、保障交通安全的行政许可、保护资源环境的行政许可、维护经济秩序的行政许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许可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