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市场调控为何没有成效


  房地产行业不是传统的行业,它是有一定的含金量。所以只要有钱的企业基本都投资房地产。房地产兴旺了四年,两年受国家调控。在前两年老百姓都偷着乐,为拥有多少不动产而骄傲。在04年底至05年3月1日前,每平方米上涨每月1000元左右的时候,国家有关部门急了,马上出台了相关政策。至今有两年时间。两年来的房地产宏观调控组合拳过程当中,密集颁布的政策中有一些存在着执法违规的问题,特别是在房地产税收政治措施当中。其实,这些都跟我们有关政策部门的政策制定有关。

  譬如,颁布执行全国性的新税种一律应该交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现在报章大肆宣传的物业保有税(大房型税),存在着政府事先予以引导舆论,事先影响全国人大的不正常法规颁布程序的疑问。全国人大还没有审议,就大肆宣传2007年要颁布执行。
譬如,征收房地产土地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收入所得税,是有法律依据的。但在长期执行过程中,实际上是停征、缓征、减征和不这么征(计征计算办法有差异),全国人大和中央财政部都是知道的、认可的。这些税种、税率要进行恢复性启动(苏醒启动),应该公开说明过去为什么停、缓、减征,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合理,现在是什么理由要进行征收启动,要启动就应该进行预告并留出相对较为充裕的待执行时间段,使所有投资主体都有经济上的预备和决策上的预判。现在政策一颁布,隔了几天就要全国马上执行,显示了政府对投资主体的不尊重。

  譬如,房地产营业税,先是颁布购房两年内转让要计征的措施,还没有充分的验证政策执行效果的观察期,然而仅时隔一年又调整为五年,反映出一些随意性的朝令夕改,连起码的公众和地方政府听证会都没有,缺乏严肃性。

  譬如,现行房地产征收的各类税种中,经过房地产宏观调控一冲击,一些税费在执行中也存在着指向因素的重复、重叠,一些计税计算办法不合理。我们不能够将我国老百姓通过改革开放而实际获得的不动产财富,像上世纪五十年代社会主义改造时期那样启动带有剥夺改造性质的重税。要知道,现在很多中国老百姓拥有的房产财富,是上世纪九十年代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获得的,当时具有补偿性和政府减负性,今天看也具有充分的合法性。

  再譬如,任何经济法律法规的执行都不应该进行历史追溯,在法律法规执行起始期之后发生的符合新法律法规制约的经济现象,才应该受到新法律法规的约束。而在此之前发生的事情,不应再受到新的法律法规的约束。一批境外投资者(相当大一部分是海外华侨)在限外政策执行之前购买的房产,已签约了购房合同,获得银行贷款,并进行了中国的司法公证,但在最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权籍登记时,却被拒绝。这是缺少公信力的表现,也是非常不应该出现的现象。

  在房地产调控过程中,中央政府各个部门应该带头严肃执行中国法治的基本要求,不能够用领导意志取代执法过程,不能够用感情好恶取代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不能够用社会需要取代市场需求,不能用解决道德问题、政治问题、社会问题的办法,直接简单的去套用到经济问题上,毕竟现阶段我国还是按劳而不是按需分配的经济社会。奇怪的是在房地产宏观调控过程当中,我们没有看到或听到国务院法制办的声音。(其中部分内容出自某网友博客)。现在全国各地大城市都在涨,惟独上海不涨。欢迎继续支持人力资源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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