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初,又到了传统的收官总结阶段。作为去年证券市场两大主题之一的清欠,在监管层的高压态势下也落下了帷幕。根据证监会发布的相关资料,截止去年底,仍然有17家上市公司被违规占用的资金没有得到解决,与此同时,监管部门将相关涉嫌犯罪的问题移送公安机关,其中9家公司主要责任人已被采取司法措施。
2005年10月,国务院批转了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意见》明确提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务必在2006年年底前偿还所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否则相关人员将要承担责任。为了加大清欠的力度,从去年6月份开始,沪深交易所连发六道“清欠令”,对控股股东占资问题进行监督和动态跟踪。同年10月,证监会在长沙举行的清欠工作会议上宣称,年底前如果不能完成清欠或落实清欠最终方案的公司责任人,必须在“要么还债,要么承担法律责任”两者之间做出抉择。而《刑法修正案(六)》的颁布实施,无疑明确了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刑罚标准,也加大了对侵占的刑事打击力度。
9家公司主要责任人被采取司法措施是其咎由自取的结果,但是,即使是对所有未完成清欠的17家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人都“法办”,仍然还是远远不够的。违规者纵然应该受到处惩罚,然而当初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在占用资金时所造成的伤害,却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办”就能解决的。正是由于资金被占用,许多原先质地较好的上市公司,逐渐“蜕变”成绩平、绩差甚至最终“遁入”三板。一方面,占用资金损害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因控股股东的不诚信行为,也导致市场的诚信丧失以及投资者对市场信心的丧失。前几年的大熊市,除了制度性的缺陷之外,不能说与此没有丝毫的关系。
当然,该“法办”的应该“法办”,还存在占用资金的应继续清欠。在一手追究责任,一手继续清欠的同时,我们似乎更应该来关注清欠的实际效果如何。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为了逃避债务和逃脱法律责任,去年年底前某些大股东突击清欠的不在少数。其中以劣充优、以次充好、以小充大的时有发生。由于清欠过程中监管不严格,特别对以资抵债公司来说,操作空间就很大。某上市公司被大股东占资超过2亿元,然而其用来抵债的是一块土地,该抵债土地一年前的购买成本只有50万元左右,但大股东却欲抵偿逾1.1亿元的占款;另有某家具类上市公司,两次采用以资抵债的方式来还款,而第二次抵债的资产却是被相关部门查封了的,但在大股东的操纵下,这样的方案居然也获得了通过,实在匪夷所思。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被占用资金的上市公司目前最急需的是资金,而大股东在“圈走”了真金白银的同时却以“数字游戏”来逃避债务,如此清欠,对上市公司没有丝毫的益处。纵观去年的清欠,重进度轻效果,重数量轻质量,除了在公布年度报告时报表好看一些之外,那些被占资的上市公司实际上又得到了什么呢?
因此,笔者以为对余下未完成清欠的,应该尽量以现金的方式还款,如果是以资抵债,也应该是与上市公司主业有关联且能够盈利的资产;而对那些意图蒙混过关的清欠行为(特别是以资抵债),监管层在查实相关事实证据之后,有必要让其“推倒重来”。唯如此,才能保护上市公司各位股东的利益,清欠的效果才能得以体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