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城市廉租房制度


  廉租住房制度是针对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实施的一种社会救助,是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球范围内,住房保障制度主要分三种:金融支持型、非盈利法人主导型和政府主导型,分别以美国、日本和新加坡为代表。美国对中低收入者的住房保障主要体现在对其房屋支付能力的帮助上,中低收入者购买用于自住的商品房,可以支付比高收入购房者更少的首付款(仅为3%,高收入者一般为房款的30%),并享受更优惠的利息。日本(还有法国、英国、我国香港等)的住房保障体系属于非盈利法人主导型,但也包含了部分政府直接参与:地方政府每年建造公房用于出租,租金为成本租金的一半左右,这部分出租房主要用于收入最低的人群。新加坡的住房保障体系是政府主导型。新加坡的住房分为两大类:“组屋”和私宅。“组屋”是政府通过建屋发展局为广大中低收入群体提供的廉价公共住房,大致对应于我国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

  在我国,除商品房供应体系外,已初步建立起以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廉租住房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等三项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住房保障政策基本框架。目前,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处于起步阶段。截至2005年底,全国累计用于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资金为47.4亿元,已有32.9万户最低收入家庭被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仍然有70个地级以上城市尚未实施廉租住房制度。最大的问题是没有稳定的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渠道。

  完善廉租房制度,重点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资金来源,主要应从地方政府拍卖土地使用权的收入中来,同时也可以通过财政、住房公积金等支出。城市政府应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不低于20%的专项资金用于建设廉租房。二是合理确定廉租房的适用范围。廉租房的覆盖面不应超过城市人口的20%,来源可以是政府新建,也可以是经济适用房更改用途或利用闲置的二手公房。三是实行与家庭收入挂钩的弹性房租制度。这是国外的通行做法。如英国,公房租金占住户家庭收入的15%~20%,不足成本费用的50%;加拿大为25%左右,新加坡为4%~15%。我国廉租房可按占家庭收入的30%左右设计弹性房租。四是加强对廉租房的管理。加强对廉租房的分配、回收和监控,严格审查租房户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