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2007年元旦起,将有59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开始实施,备受瞩目的监督法、反洗钱法、死刑复核权上收等都包括在内。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法治的前提。就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而言,加快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的任务尤显突出,刚刚开始实施的59部新法无疑将这一进程大大提速。不过,从长期存在的问题及长远的法治目标来看,法律的贯彻落实比法律的颁布实施更为重要。
长期以来,我国法律的贯彻落实始终面临着一些严重问题,如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以权压法、以言代法、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等现象,既消解了法制的权威,更损害法治的实现。
形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很多。比如一些法律法条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法律打架,等等。这些年来我国新法频频出台,落实的困难又增加了一些,如对新法的不熟悉,相关执法机构与人员的暂时不足等,不过这些也都相对容易办到。新法的主要挑战与旧法一样,即难以避免行政权力的“影响”。
法律落实难,其实主要是涉及公权的公法落实难,尤其是全国性公法落实难。行政部门的利益膨胀和权力扩张,得不到有效监督与制约,才是造成法律落实难的最大痼疾。由于立法者与执法者实质上的重合,立法资源、执法资源以行政资源为后盾,部门和地方规章的落实便相对容易。而很多全国性法律与此不同,其立法本身就来之不易,往往要力排部门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两大阻碍方能出台。立法环节的“妥协”并不意味着执法环节的顺畅。可以想象的是,以往阻碍立法的因素仍将在执法过程中继续作梗,或许还更加顽强。
因此,对症下药的主药方便是权力的归位。在我国现有的权力框架设计中,各级人大扮演着多重角色,既是国家权力机关,也是立法机关,还是法律监督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负责人都由其产生。人大不仅在立法方面担负最大的责任,在法律的落实方面也应如此。当然,责任要求对等的权力。各级人大在法理上的地位应落实为现实中的权力。
从这个意义上讲,作为59部新法的代表作,监督法的落实便有双重意义,它的落实也是其他新法落实的保证之一。在宪法和监督法的原则规定下,各级人大积极、充分地利用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执法检查等方式,可以有效地保障法律的落实。作为其两翼,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还联动着行政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可见,牵落实法律之一发,而动政治建设之全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