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佳芬习惯性“早产”
齐文
2005年,光明牛奶爆出了回产奶和早产奶的丑闻,让王佳芬的光环失色不少。今天华西都市报又有报道,成都光明乳业又爆早产奶。据称:成都光明乳业把2006年12月30日之前生产的牛奶,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一栏上却明确标注着“2007年1月5日14”的字样。然而,这与我国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质检新规定“液态奶生产日期应标注为该产品的灌装日期”,是相违背的。
“这批产品是被盗后流失的,这些产品根本就没有上市。因为正逢国家质检部门新老法规交替,我们此前在生产日期打上2007年1月5日,这也是合乎国家法规的。”昨日,成都光明乳业股份公司市场部经理郭勇对此解释道,成都光明乳业的产品工艺流程,百利包产品微生物指标检验期为6天,其中暖房为4天,培养为2天。“我们是在去年12月30日灌装的,此时尚未到国家质检新规施行的2007年1月1日,按老法规,加上这大约6天的检验期,生产日前标注为2007年1月5日,完全合乎国家规定。”
成都光明乳业宣称这批流出来的“早产奶”是被盗出的。但这批早产奶是否被盗与牛奶的早产是没有什么必然联系的,因为,毕竟这批牛奶的“早产”不是因为它被盗了才“早产”,而是“早产”了才被“盗”。
郭经理辩解称:这批牛奶的生产日期是2006年12月30日,所以用老规矩标注生产日期。这有些强词夺理。首先,2006年的标注规定并没有说生产厂家不能标注生产日期,既然你生产的这批牛奶要在2007年1月5日后才上市,那么,作为生产厂家,你应该知道产品上市的时候,我国已经使用了新的标注规定,你理当在产品上按照新的方法进行标注。而新的标注规定,却是规定只能标注灌装日期。所以,2007年上市的牛奶,却用2006年的标注规定,显然是厂家违反了国家的规定。
我认为,即使是按照“老规矩”,把出厂日期标注为生产日期,而有意将灌装日期推后的做法也是不可取的。对消费者来说也是一种欺诈行为。首先,在大众的心目中出厂日期并不等同于生产日期,而你作为厂家并没有把其中的差异告知消费者。其次,谁也不能保证你生产出来的产品,在没有出厂前是不会产生渐变的。那么保质期又从何计算?
郭经理的这番解释,一不留神把王佳芬的经营秘密暴露了出来:“光明乳业的产品工艺流程,百利包产品微生物指标检验期为6天,其中暖房为4天,培养为2天。我们是在去年12月30日灌装的,按老法规,加上这大约6天的检验期,生产日期标注为2007年1月5日。”原来,在过去的时间里,王佳芬领导的光明乳业一直患有“习惯性早产”。不知新的国家质检规定能否治好王佳芬的毛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