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贬值损失”索赔的法律依据


 

 

近日天津市和平区法院判决:负交通事故全责的肇事人在赔偿了修理费、交通费后、需赔偿原告车主的车辆贬值损失”3.5万元。。
今年2月16日凌晨,张某驾驶一辆小客车将杨某停放在存车场内的马自达轿车左侧撞损。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交管部门调解,张某向杨某支付全部修车费及交通费用。日前,杨某提起诉讼,将张某送上法庭,其中主要的索赔项目是车辆贬值损失
法院委托天津市和平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评估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车的实际贬值损失费为3.5万元,隧作出如上判决。

法律分析:
此类判决国内已经出现多次,原告要求车辆贬值损失有法可据,法院的判决很好的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因交通事故而导致财产损失的,事实上是一种侵权,原告可结合《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与第一百一十七条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的规定,要求被告按其过错程度对该车恢复原状的成本进行赔偿,本案件中交通部门已经认定张明承担全责,实际就是认定了本案件中原告杨军不存在过错,被告应当承担原告在此事件中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所以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车辆贬值损失是否为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损失,本案中原告的受损车为不满半年的新车,虽已得到修理,但却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性能、安全性等,更无法达到出厂时的标准,显然,此性能贬损的客观存在,是此赔偿的直接原因,而此贬损是进行货币化的具体数额,就是法院所委托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的评估鉴定,
因此,法院对此案件的审理、判决,程序合法、实体合法。
北京汽车律师网 www.bjautolawyer.com 蒋苏华律师 13910867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