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分工,不得不从亚当.斯密在1776年发表的伟大著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又简称《国富论》)说起。众所周知的是,《国富论》是现代政治经济学研究的起点,其物质生产基础的连续改变,将带来的上层建筑的必然改变的观点,这和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有明显的相似之处。可是也有一个重大的差别:马克思主义体系中的最后动力是阶级斗争,而在斯密的哲学史中,主要的推动机制是“人性”,由自我改善的欲望所驱使,由理智所指导。在一定意义上来说,甚至马克思的经济学说(不是他的政治学说)都可以看作是经典经济学说的继续。
《国富论》第一篇第一章“论分工”就通过对制造大头针的观察,一个人抽铁线,一个人拉直,一个人切截,一个人削尖线的一端,一个人磨另一端,以便装上圆头。要做圆头,就需要有二三种不同的操作。装圆头,涂白色,乃至包装,都是专门的职业。这样,扣针的制造分为十八种操作。有些工厂,这十八种操作,分由十八个专门工人担任。十个工人每日可制针四万八千枚,即一人一日可制针四千八百枚。倘若他们各自独立工作,并不曾受过这方面的职业训练,那么,他们中谁也不可能一日制造二十枚针,大概一天连一枚针也制造不出来。也就是说,他们肯定不能制造出今日适当分工合作下所能完成的数量的二百四十分之一,多半连这个数量的四千八百分之一也制造不出来。进而指出分工是劳动效率提高的主要原因。分工使同一数量的人能完成的工作数量大大增长,原因有三:第一,每个特定工人熟练程度的提高;第二,节约了从一种工作转向另一种工作通常要损失的时间;第三,由于发明了大量的机器,方便和简化了劳动,使一个人能干许多人的活。
文中也提到,农业由于它的性质,不能有像制造业那样细密的分工,各种工作,不能像制造业那样判然分立。木匠的职业与铁匠的职业,通常是截然分开的,但畜牧者的业务与种稻者的业务,不能像前者那样完全分开。纺工和织工,几乎都是各别的两个人,但锄耕、耙掘、播种和收割,却常由一人兼任。农业上种种劳动,随季节推移而巡回,要指定一个人只从事一种劳动,事实上绝不可能。所以,农业上劳动生产力的增进,总跟不上制造业上劳动生产力的增进的主要原因,也许就是农业上所使用的所有不同种类的劳动不可能实行像制造业那样完全的分工。
历史上,曾有前苏联的集体农庄及我国的初级、高级合作社与人民公社,其具体特征是共耕制和集体劳动的生产组织方式,这种生产组织方式不适应农业生产以生物为对象的自然规律。由于农业生产的周期比较长,一般要一个季度以上。采取集体劳动的方式,很难对农民投入劳动的数量与质量进行准确的计量,很难科学地执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在广大农民群众参加劳动的觉悟还没有达到完全自觉的情况下,这样必然限制和压抑农民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充分发挥,带来农业生产的低效率。前苏联和中国几十年农业合作化的实践都有这方面的教训。但是,现在仍然有的人不承认共耕制和集体劳动式的合作化有低效率的弊端,提出安徽凤阳县的小岗村全国第一个包产到户现在也没有致富,河南南街村坚持走集体化道路却富甲中州。关于小岗村与南街村的个案需要做专门研究。在农业利润率非常微薄的情况下,小岗村完全依赖种植业怎么致富?南街村致富主要靠村办工业。这与农业的合作化、集体化没有必然联系。从总体上讲,包产到户对于解放农村生产力的积极作用不可否认。否则,为什么从全国开始合作化的1956年到实行包产到户的1979年,在长达23年时间里我国城市居民离不开粮票;实行包产到户以后,从1979年到1990年,用了11年的时间全国就逐步取消了粮票?实践充分说明,包产到户对于解放农村生产力、调动农民的劳动积极性、从总体上缓解粮食短缺的压力、逐步放开粮食市场,功不可没。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生产组织方式基本符合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李树桥:《农民专业合作与农业合作化的区别——此“合作”非彼“合作”》)
笔者也曾指出,“三农”既然是农村、农民、农业,“三农”问题就是农村、农民、农业问题。所谓的农村“集体”致富故事和样板,那里已经不是农村、农民、农业问题了,而是工商业与城镇化,离开工商业与城镇化,那些样板永远不能复制,甚至不可能存在!现在就算将九亿农民重新组织起来,归属于各个集体,但在那人均一亩三分地的农业上,农村、农民永远不能致富!这本来是很简单的问题,也是将要面对的铁的规律。
既然农业不能有像制造业那样细密的分工,各种工作,不能像制造业那样可以立即对数量与质量进行准确的计量即马上可知其劳动效果,因此,在一定的生产力条件、人均耕地较少和工业化状况下,家庭经营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在这样的条件下,大力提倡和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重点应该在供、产、销之中的前后两头,即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发挥集中的供(如化肥农药和农资采购、农机服务)和销(农产品的储存和销售)及信息服务方面,为农户提供融入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的服务。
当然,我们还必须看到,家庭联产承包这种单家独户的生产方式很难与我国迅速发展的工业化进程和社会化大生产相连接,融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系。因此,提倡重新“把农民组织起来”这本身没有错,也应该提倡,毕竟农村既是农业生产也是农民居住之所,除了农民和农户个体生产生活之外还存在很大的公共空间,需要实施公共管理和服务。也赞同成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毕竟联合起来的力量终归比较大。但是,经济合作应该是在农民自己拥有明确的包括土地的产权前提下的自愿合作,在此前提下,他们就懂得自己该怎样合作、该和谁合作。当年的强制“合作”和后来他们自发性的自愿“分家”,其结果就有天壤之别。没有明确界定个人产权和自愿的基础上具有“强制性”组成的经济合作组织,最终会出现乡镇集体企业的困境。中国近几十年来、世界近一百年来的“试验”难道还没有“成果”?
我们不能否认的是,当初如果没有农村家庭承包制及其后来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对传统体制的冲击,就难以引进今天如此之多的市场机制,从而使资源配置的基础发生如此之大的变化。但无论如何,小农经济必然抵挡不住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冲击,传统乡土社会必然在这过程中发生重构,中国农村也不能置之度外。无论我们选择怎样的路径进行乡村建设,但包括现有属于分散的小农经济的家庭承包亦不能适应不断推进的工商业社会。
以往传统乡村社区由于具有宗族群居性质及以稳定的自给自足为主的自然经济,祖祖辈辈以相同的、地方固定的农业为生,缺乏对外社会交往,传统的宗族治理模式和乡土文化得以传承。但随着1950年代开始政权组织的嵌入,传统社区组织转变为代表国家意志的、纳入国家治理体系的作为最基层的政权组织后,传统宗族治理的乡土社会及其传统乡土文化遭受严重侵蚀。再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土地分散到农户的家庭承包的并实行村民自治,及中国快速向工商业社会的转变,市场及信息因素也快速深入到农村,从生产和生活资料的取得到活动空间范围迅速扩大,农民的职业已不仅仅是农业,农村居住着职业多元化的“农民”使乡村的社会形态正向现代居住社区转变,新的农村社区生活形式逐步替代传统的乡土社会,仅仅几十年,中国农村经历了宗族治理——政权管治——社区自治的转换。现在中国农村由带强制性合作的、服从国家利益目标的政权性质的农村组织转化为分散的、农民成为利益主体的乡村社会,农村既是农业生产也是农民居住之所,在生产生活中存在很大的公共空间,也就需要农村社区自治组织,实施公共管理和服务。
因此,在现有(土地制度)约束条件下,宏观上需要加速工业化城镇化以转移农村劳动力外,加强农村社区自治和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才是农村的发展方向。今后也有必要改革现有土地制度,使土地通过土地流转让传统的“小农”转变为“中农”和“大农”才解决农民的富裕问题,也即新农村建设需要在土地流转集中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方面互为一体。随着农业人口的逐渐减少,传统的村落也将逐渐收缩并部分衰落,农村“空心化”现象已经出现,必须有新的观念和制度以适应现代乡土社会的转变,实现新农村社区的重建。
《国富论》第一篇第一章“论分工”就通过对制造大头针的观察,一个人抽铁线,一个人拉直,一个人切截,一个人削尖线的一端,一个人磨另一端,以便装上圆头。要做圆头,就需要有二三种不同的操作。装圆头,涂白色,乃至包装,都是专门的职业。这样,扣针的制造分为十八种操作。有些工厂,这十八种操作,分由十八个专门工人担任。十个工人每日可制针四万八千枚,即一人一日可制针四千八百枚。倘若他们各自独立工作,并不曾受过这方面的职业训练,那么,他们中谁也不可能一日制造二十枚针,大概一天连一枚针也制造不出来。也就是说,他们肯定不能制造出今日适当分工合作下所能完成的数量的二百四十分之一,多半连这个数量的四千八百分之一也制造不出来。进而指出分工是劳动效率提高的主要原因。分工使同一数量的人能完成的工作数量大大增长,原因有三:第一,每个特定工人熟练程度的提高;第二,节约了从一种工作转向另一种工作通常要损失的时间;第三,由于发明了大量的机器,方便和简化了劳动,使一个人能干许多人的活。
文中也提到,农业由于它的性质,不能有像制造业那样细密的分工,各种工作,不能像制造业那样判然分立。木匠的职业与铁匠的职业,通常是截然分开的,但畜牧者的业务与种稻者的业务,不能像前者那样完全分开。纺工和织工,几乎都是各别的两个人,但锄耕、耙掘、播种和收割,却常由一人兼任。农业上种种劳动,随季节推移而巡回,要指定一个人只从事一种劳动,事实上绝不可能。所以,农业上劳动生产力的增进,总跟不上制造业上劳动生产力的增进的主要原因,也许就是农业上所使用的所有不同种类的劳动不可能实行像制造业那样完全的分工。
历史上,曾有前苏联的集体农庄及我国的初级、高级合作社与人民公社,其具体特征是共耕制和集体劳动的生产组织方式,这种生产组织方式不适应农业生产以生物为对象的自然规律。由于农业生产的周期比较长,一般要一个季度以上。采取集体劳动的方式,很难对农民投入劳动的数量与质量进行准确的计量,很难科学地执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在广大农民群众参加劳动的觉悟还没有达到完全自觉的情况下,这样必然限制和压抑农民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充分发挥,带来农业生产的低效率。前苏联和中国几十年农业合作化的实践都有这方面的教训。但是,现在仍然有的人不承认共耕制和集体劳动式的合作化有低效率的弊端,提出安徽凤阳县的小岗村全国第一个包产到户现在也没有致富,河南南街村坚持走集体化道路却富甲中州。关于小岗村与南街村的个案需要做专门研究。在农业利润率非常微薄的情况下,小岗村完全依赖种植业怎么致富?南街村致富主要靠村办工业。这与农业的合作化、集体化没有必然联系。从总体上讲,包产到户对于解放农村生产力的积极作用不可否认。否则,为什么从全国开始合作化的1956年到实行包产到户的1979年,在长达23年时间里我国城市居民离不开粮票;实行包产到户以后,从1979年到1990年,用了11年的时间全国就逐步取消了粮票?实践充分说明,包产到户对于解放农村生产力、调动农民的劳动积极性、从总体上缓解粮食短缺的压力、逐步放开粮食市场,功不可没。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生产组织方式基本符合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李树桥:《农民专业合作与农业合作化的区别——此“合作”非彼“合作”》)
笔者也曾指出,“三农”既然是农村、农民、农业,“三农”问题就是农村、农民、农业问题。所谓的农村“集体”致富故事和样板,那里已经不是农村、农民、农业问题了,而是工商业与城镇化,离开工商业与城镇化,那些样板永远不能复制,甚至不可能存在!现在就算将九亿农民重新组织起来,归属于各个集体,但在那人均一亩三分地的农业上,农村、农民永远不能致富!这本来是很简单的问题,也是将要面对的铁的规律。
既然农业不能有像制造业那样细密的分工,各种工作,不能像制造业那样可以立即对数量与质量进行准确的计量即马上可知其劳动效果,因此,在一定的生产力条件、人均耕地较少和工业化状况下,家庭经营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在这样的条件下,大力提倡和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重点应该在供、产、销之中的前后两头,即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发挥集中的供(如化肥农药和农资采购、农机服务)和销(农产品的储存和销售)及信息服务方面,为农户提供融入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的服务。
当然,我们还必须看到,家庭联产承包这种单家独户的生产方式很难与我国迅速发展的工业化进程和社会化大生产相连接,融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系。因此,提倡重新“把农民组织起来”这本身没有错,也应该提倡,毕竟农村既是农业生产也是农民居住之所,除了农民和农户个体生产生活之外还存在很大的公共空间,需要实施公共管理和服务。也赞同成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毕竟联合起来的力量终归比较大。但是,经济合作应该是在农民自己拥有明确的包括土地的产权前提下的自愿合作,在此前提下,他们就懂得自己该怎样合作、该和谁合作。当年的强制“合作”和后来他们自发性的自愿“分家”,其结果就有天壤之别。没有明确界定个人产权和自愿的基础上具有“强制性”组成的经济合作组织,最终会出现乡镇集体企业的困境。中国近几十年来、世界近一百年来的“试验”难道还没有“成果”?
我们不能否认的是,当初如果没有农村家庭承包制及其后来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对传统体制的冲击,就难以引进今天如此之多的市场机制,从而使资源配置的基础发生如此之大的变化。但无论如何,小农经济必然抵挡不住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冲击,传统乡土社会必然在这过程中发生重构,中国农村也不能置之度外。无论我们选择怎样的路径进行乡村建设,但包括现有属于分散的小农经济的家庭承包亦不能适应不断推进的工商业社会。
以往传统乡村社区由于具有宗族群居性质及以稳定的自给自足为主的自然经济,祖祖辈辈以相同的、地方固定的农业为生,缺乏对外社会交往,传统的宗族治理模式和乡土文化得以传承。但随着1950年代开始政权组织的嵌入,传统社区组织转变为代表国家意志的、纳入国家治理体系的作为最基层的政权组织后,传统宗族治理的乡土社会及其传统乡土文化遭受严重侵蚀。再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土地分散到农户的家庭承包的并实行村民自治,及中国快速向工商业社会的转变,市场及信息因素也快速深入到农村,从生产和生活资料的取得到活动空间范围迅速扩大,农民的职业已不仅仅是农业,农村居住着职业多元化的“农民”使乡村的社会形态正向现代居住社区转变,新的农村社区生活形式逐步替代传统的乡土社会,仅仅几十年,中国农村经历了宗族治理——政权管治——社区自治的转换。现在中国农村由带强制性合作的、服从国家利益目标的政权性质的农村组织转化为分散的、农民成为利益主体的乡村社会,农村既是农业生产也是农民居住之所,在生产生活中存在很大的公共空间,也就需要农村社区自治组织,实施公共管理和服务。
因此,在现有(土地制度)约束条件下,宏观上需要加速工业化城镇化以转移农村劳动力外,加强农村社区自治和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才是农村的发展方向。今后也有必要改革现有土地制度,使土地通过土地流转让传统的“小农”转变为“中农”和“大农”才解决农民的富裕问题,也即新农村建设需要在土地流转集中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方面互为一体。随着农业人口的逐渐减少,传统的村落也将逐渐收缩并部分衰落,农村“空心化”现象已经出现,必须有新的观念和制度以适应现代乡土社会的转变,实现新农村社区的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