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11月24日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等地方法规。
陕西省政府曾在2003年就颁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3]17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到秦岭北麓是秦岭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陕西省关中地区的水源涵养地和天然生态屏障,对于提高关中地区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陕西省人民政府2007年1月 17日又印发《陕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第35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秦岭北麓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修建商品房和私人别墅。
2007年8月,中国农工党党员、国家测绘局大地测量数据处理中心副主任、高级工程师庞尚益向陕西省有关部门反映和建议:在西安野生动物园的“秦岭山水”房地产项目建设了别墅、洋房,一期项目已于2006年开工兴建,二期工程也正在动工,现在已开始销售;看看洋房地产规划图,上林宫酒店门前的大片树木,以及动物园南的珍稀古树林,都纳入他们的第三期开发之中。西安野生动物园西南角上林宫酒店门前的那片古树,在干旱的秦岭北麓,经历了无数的沧桑。在动物园的正南,这里原有一条进山的路,两边的古树非常茂密,据当地人讲这些树有数百年甚至上千年的历史。可是现在这里的树底下却堆满了建筑土石。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建筑工地,游人没法进去,现场一片狼藉。然而类似于“秦岭山水”房地产项目却不能让人感到轻松,它是我们社会一个非常不和谐的音符。这些项目严重违反了“通知”和呼要”的精神,将给区域环境带来不可挽回的影响;如果不采取措施,将造成非常大的遗憾。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按照“通知”和“纲要”的要求,积极对秦岭北麓我省的相关区域生态安全进行严格检查;对违规建设的商品房、别墅等房地产项目尽快取缔,保护这片古树林,保护这片西安人民的绿色。
庞尚益指出,西安环山公路通车后;秦岭北麓已成为一个经济开发热点地区,在经济开发的过程中类似于“秦岭山水”房地产项目将不断增多,将对环境带来非常大的威胁。因此,建议陕西省人大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广泛征询各界人士的意见,充分进行科学论证,尽快制定“陕西省秦岭保护法”,确保秦岭北麓的生态环境安全。
据了解,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使人们一直关注的如何协调秦岭保护和开发的关系的问题得到明确,秦岭生态环境确立了“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严格管理”的保护原则。
■保护范围南北以山体坡底为界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东西将以省界为界,南北以秦岭山体坡底为界。具体范围还将由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据此提出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并公布。条例规定省政府要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省长担任。同时,省政府和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用于秦岭山区基础设施建设。
■环境保护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条例规定,省政府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依法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地区给予经济补偿。可建立多种投融资渠道,吸引国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资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鼓励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个人参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当地居民切身利益的,应当征求当地居民意见。
■生产开发违法房地产开发最高罚200万
秦岭保护区以1500米以下、2600米以上以及两界中间三部分,分别划分为适度开发区、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其中,禁止开发区内不得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限制开发区内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和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工业项目;适度开发区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各类开发建设和生产活动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适度开发区内的建设控制地带不得建设有污染的工业项目,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
法律责任:未经批准在限制开发区或设区市政府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处50万以上200万以下罚款。
■水资源保护保护区内禁运危险化学品
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内,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过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确需通过的,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
法律责任:违法运输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千元-1万元的罚款;未向公安部门申领运输通行证的,处2万元-1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动植物保护必要时建立繁育基地
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秦岭野生动植物及其生息环境的保护。省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必要时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采取迁地保护措施。条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矿产开发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开发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植物园、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勘探、开发矿产资源。因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地质灾害的,开发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治理和赔偿责任。
法律责任:违法勘探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10万元罚款;开发矿产资源的,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1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建设应不占或少占林地
在秦岭进行交通设施建设,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对建设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环境监理,施工单位不得向河道、湖泊、水库等倾倒废弃物。
在秦岭进行交通设施建设时应采取措施,保护秦岭生物多样性和水源涵养功能,交通设施建设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等防护措施,减少对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影响。
法律责任:违反规定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倾倒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1万元-5万元的罚款。
■旅游开发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在秦岭从事旅游开发,须按规划制定建设方案报批。需要建设索道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省政府批准。对有损自然生态环境和景观的旅游景点和设施,县级以上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关闭或者拆除。秦岭中乡村旅游经营集中的地方,应当对生活垃圾和污水统一处置。条例特别强调,进入秦岭的人员、游客不得随意丢弃废弃物污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