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消防局近日发出通知,严禁全国消防部队人员在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财物分配中收受贿赂,“包括提供性服务等非物质性利益……”(2007年11月15日北京晨报报道)
“性贿赂”乃丑、脏行为,本归于臭名昭著、被彻底扫除之列,理当禁绝。作为一种“预防”、“招呼”、“警示”,消防总局重申此规,也有必要。
然细读此规,却又老大的不自在。其现实针对性不言自明。在反腐声浪如万钧雷霆之时,消防总局定立此规,折射出“性服务”较“通行”,且四下蔓延的意蕴;更露出“性贿赂”难界定、难处置之窘境。故而得重锤敲击,当头棒喝。这“弦”外之音似耳旁苍蝇吵噪,搅挠得人心神不宁。为“性贿赂”的潜滋漫长而忧虑,此其一。
“严禁收受性贿赂”,于正式文告中似没见过,此“新规”透出社会基本规范的缺失。“性贿赂”败坏道德伦理,毁损家庭、社会和睦,百害而无一益;禁止“性贿赂”,本当作为最基本的社会道德规范而入脑入心的。身为公职人员,对此更应嗤之以鼻。而现如今竟要当“紧箍咒”来念叨,俺们是不是须在大街小巷贴出“人不得吃狗屎”的标语口号?为少数人的无耻下流而恶心,此其二。
由送钱、券、物而至“贿赂女(男)色”,从“实”到“虚”,显出贿赂者的无孔不入。赖昌星“得意”之时,曾口出狂言:不怕官员不“下水”,“就怕官员没爱好”,明目张胆腐蚀干部。他像专叮臭蛋的苍蝇一样,把一批干部拖入污水,落得妻离子散、甚至人头落地下场。同志呵,须警惕!为贿赂者的步步紧逼、“深入”而忿恨,此其三。
当然,定立此规,对有此勾当者是厉声喝斥;对欲有此意者更是劈头警醒。其积极意义自不待言。不过,俺们更愿看到,“严禁收受性贿赂”等做人的基本规范不再列入“律条”,人人都能自觉遵守,不必再被重申、强化。
“性贿赂”该如何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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