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板砖和其他(之十六)
不能补贴中等收入家庭
在政府文件中经常看到这样的口号,“要帮助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虽然这个口号很得民心,但是既不科学,也不严谨。模糊的定义很可能导致房地产政策的混乱。我在深圳的讲演中阐述了这个观点,有的网友觉得很新鲜,把它也归纳进了“房地产六论”。其实,这并不是我的创造,在许多经济学著作中早有明确的论述。
什么是“中低收入家庭”的定义?
按照家庭收入来分,一个成熟的社会应当呈橄榄型,中间大,两头小。目前,有各种各样划分家庭收入的标准。例如,按照人数把收入最高的40%称为高收入和中等偏高收入,中等和中等偏低收入占40%,低收入家庭占另外的20%。或者,把收入最高的10%称为高收入,把最低的10%称为低收入,其余的都算中等收入。也可以划分为高、中高、中、中低、低收入等五个组别。其实,划分中低收入的标准原本不重要,在哪儿划线都可以,各有各的道理。世界银行把全球180多个国家划分为高收入国家、中等收入和低收入国家,就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其边界随时间有所变动。中等收入家庭究竟占人口多大比例?取决于采用什么标准。国家统计局曾经给中等收入下个定义,年收入在8000元到50000元之间的人群为中等收入。有的学者不同意这个分类,他们认为中等收入的家庭收入应当在75000-100000元之间。1998年国发23号文件中规定经济适用房覆盖群体约占城市总人口的60-70%,意味着中低收入人群大约占人口的60-70%。然而,无论什么定义,从相对关系来看,中等收入(包括中高、中和中低)都占人口的多数。譬如,我们说某人中等身高,其意思就是说他的身高和大多数人差不多。当我们提到中等收入家庭的时候,不言而喻,这个家庭和大多数家庭的收入情况差不多。
帮助中等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的途径有两种:第一,给中等收入家庭提供多种选择;买不起大的,买小的;买不起贵的,买便宜的;买不起新的,买旧的;买不起,租得起。显然,这是具有可行性的途径。第二,直接给中等收入家庭发放补贴,帮助他们购房。许多人特别青睐后一种思路,这种做法具有典型的计划经济色彩,赋予政府官员很大的分配资源的权利。于是,经济适用房应运而生。由于在经济适用房的房价中没有土地出让金,自然比一般商品房便宜不少。在北京的黑市上一个经济适用房的房号可以卖15万元,这说明隐含在经济适用房中的政府补贴起码有15万元之多。拿到经济适用房的房号就等于是拿到了政府的补贴。
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在任何时候都不要试图给中等收入家庭发放补贴。就像一个人不能拔着自己的头发离开地球一样,试图补贴多数人是一件非常愚蠢的事情。第一,力不能及。哪里有那么多的资源?第二,事实上,给多数人发放补贴无异于增发货币。如果政府许诺给所有家庭补贴十万元,其结果只能是恶性通货膨胀,除了物价飞涨之外,谁也得不到好处。第三,违背了激励机制,并不能起到鼓励竞争,促进生产的作用。
如果做不到对所有中等收入家庭发放补贴,能不能只照顾其中的一部分人?显而易见,如果只补贴一部分人,导发的矛盾要比解决的问题更多,更严重。到底根据什么原则在为数众多的中等收入家庭中来分配极为有限的资源?
没有边界就没有政策。
首先,我们没有办法来区分中等收入,中低收入和低收入。不仅边界不清楚,而且还没有可以用来确认申请者信息真实性的手段。
其次,决定住房是否有困难,除了家庭收入之外还要看资产状况。有的企业老板、退休人员没有工资收入,但是他们很富有。因此,北京市在2007年6月出台的政策中要求查证申请者的资产状况。听起来似乎很合理,实际上完全行不通。给执法者提出了一个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资产定价的难度极大。资产定价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一套20年的房子值多少?除了不动产之外还有动产。一台用了三年的汽车值多少?股票的现值怎么计算?显然,估算家庭资产非常困难,成本很高。
此外,个人资产状况属于个人隐私,除非法院介入,调查别人资产状况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由于既无信息又无原则,很难确切地区分中高、中、中低收入人群。如果政府说要帮助“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成千上万的家庭都会说应当照顾自己。前来申请补贴的人群将占人口相当大的比例。由于资源有限,根本就不可能照顾那么多家庭。僧多粥少,最后只有二条路可供选择:第一靠权利分配,结果是腐败。第二靠排队。如果排队排的是球票、戏票,问题不大。如果排的是房号,一个房号值几万元,十几万元,那么必然引诱各种力量来追逐暴利,最终可能会闹出黑社会来。
在讨论房地产政策时,重点应当是研究根据我们的国力有多少低收入家庭应当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尽管近年来国力得到大幅度提升,但是我们仍然没有能力来补贴所有人的住房,也没有必要这样做。因此,在研究住房政策的时候应当把“中低收入”当中的“中”字刨出去。
在有限资源的前提下,理应先照顾最穷的穷人。政府首先应当帮助那些最穷的穷人。根据政府可以调动的资源,从最底部开始做起。首先帮助在最底部2.5%的贫困户解决住房。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再扩大到最穷的5%。只要从下往上,逐步推广,就不存在划分边界的困难。
事实上只要把道理讲清楚,对于优先照顾最穷的穷人,绝大多数网友的意见是一致的。到那些连贫民窟都不如的棚户区看看,究竟什么叫做“低收入家庭”,一目了然。和那些生活在最底层的民众相比,比上不足,比下有余。在最应当照顾的人群尚未得到照顾之前,不能过分强调依靠国家来改善自己的住房条件。
桥归桥,路归路。从政策角度来讲,只有两大类住房:一类是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一类是商品房。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理应由政府来管,利用转移支付手段来照顾穷人和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对于中等和中等以上收入家庭来说,应当鼓励他们参加竞争,努力劳动,积累财富,购买商品房,逐步改善自己的居住条件。在他们改善居住条件的同时也推动了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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