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案违法违纪触目惊心


12.3案违法违纪触目惊心

    抢劫车辆,特别是夜间抢劫车辆,按常规非一人可为,从犯罪心理学来讲,结合12.3抢劫杀人案具体情况,此案应为多人有计划、有预谋作案。况且,12.3案是罪犯诸多抢劫案中的一例,可以认定此案是有组织、有预谋,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家族式的团伙犯罪,根据罪犯交待,11.26车被抢当晚转移路途中,张明已告诉吕长海被抢车已联系好买主,并答应分赃,罪犯之间配合默契,抢、销结合,把所抢去的车辆经过加工改色销往庆安等地。如果没有事前同谋,哪有事后分赃的道理。

    根据12.3案情分析判断,此案不符合激情犯罪特点,罪犯在7天之内两次抢劫均是在同一地段,同是夜间,其家属在得知第一次抢劫车而不予制止,致使再次案发,公安认定说是一人作案,不合乎逻辑。

    一、12.3案被抢司机冯伟身中19处刀伤,杀人主犯张明承认杀5—6刀,除去冯伟夺刀身中8处伤外,还有5刀是谁砍刺的?公安认定是锯齿砍刀所为,而锯齿砍刀前部属单刃达不到7厘米深,而冯伟多处创伤深达7厘米以上。如按公安局办案人认定的锯齿砍刀,其刀尖延伸部分为锯齿形状,根本不能形成创缘整齐,创壁平整砍创,这是最基本的常识,况且冯伟背部一伤是由一把圆刃锓刀形成,再说案发后,我妹妹和丈夫、叔叔、舅舅在办案人杨海涛办公桌均看到是单刃直把刀,刀上有血,上面明显没有锯齿,且刀用卫生纸缠着,当时杨海涛让我家人辨认是否为我弟弟平常携带,此次专案组就是不给调这把单刃刀,当时尸检认定是三把刀形成的创伤,不是一人作案,公安随意认定一把刀与事实不符,且前后矛盾,属明显的结论错误。法医做的尸检报告程序违法。

    二、现场勘查录象带被海伦市公安局人为毁灭,许多现场及被抢车内外可以证明嫌疑人犯罪的重要证据灭失;我们一直要求调的尸体解剖录象带被人为毁灭;海伦市公安局此种做法的目的是掩盖吕长海、郑海洋等人参与12.3抢劫杀人的罪行。此次在公安部126所鉴定的现场照片不一定全面,海伦市公安局有可能将其他刀形成的创伤照片继续隐匿,因为尸体记录原件是已被篡改的,录象带被毁灭,照片记载的伤情是否全面,应靠录象带佐证。

    三、冯伟火化后,我们多次请求要将尸体解剖记录原件调到办案机关,请求委托鉴定冯伟伤情,是几把刀几个人形成,一直未如愿,这次给的与原来被害人家属所签名的部位显然不一致,已被人为造假。

    四、杀人犯抢劫冯伟手机后打出的电话详单被公安调出,一直未入卷、未入档,如此重要的有可能牵涉其他嫌疑人犯罪的证据被海伦市公安局隐匿或销毁。

    五、海伦市检察院当初批捕吕长海抢劫杀人依法必须有公安局报去的案卷材料证实,不能凭空想象随意批捕,此报批材料是在检察院还是退回公安存档,怎么至今未入卷、未入档?有可能也被毁灭,况且张明、吕长海是在案发后30多天才批捕的。

    六、冯伟被害时间是晚上20时20分左右,22时左右公安局接警,直至第二天早晨7时,中间相隔9个小时现场勘查人员才到场勘查。

    七、杀人主犯张明杀害冯伟以后,于22时左右在医院包扎,公安局当时就去人到医院调查,在得知是张明作案后,未能及时去罪犯家搜血衣及刀等其他物证,给罪犯销毁证据、预谋策划案发原因留出密谋的时间,影响了案件正常的侦破。

    八、张明于12月4日凌晨2时左右投案,吕长海在亲属的帮助下得知张明投案后,怕罪行暴露才在家人的安排下投案,同时交待出11.26和12.3案抢劫杀人,公安局在其交待后,当日去绥棱将11.26车启回。海伦公安为何将案卷更改为12月3日将车启回?一是改卷,二是有其他猫腻。

    九、公安在案发现场提取的杀人犯血迹指纹,办案人为何多次都报假说未见血迹指纹,含有血迹指纹的记事帐纸为何一直隐瞒未入卷?隐匿的目的是什么?其他证据有血迹为何不给鉴定?

    十、海伦市检察院连2004年1月8日和1月15日的检委会意见都敢造假还有多少真?可以认定是康检一手策划的。

    十一、张明临死前交待的12.3案有同案吕长海参与杀人的笔录,现在该笔录应还在公安局一位领导手中。

    十二、12.3案发后,被抢车内重要的指纹、脚印均未提取,血迹检验造假,后公安让被害人家属把车拖回,并让我们把冯伟火化。

黑龙江省海伦市12.3案被害人姐姐:冯亚琴

联系电话:13704555895

2007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