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腐败伤害了被害人家属的心
四年上访,历经沧桑,政法委督办,家属见曙光
阳光办案,疑点难藏,公检法渎职,专案组彷徨
在中央政法委和省领导的重视下,12·3团伙抢劫杀人案重新查案已有5个月。此次专案组,我称谓阳光专案组,在查案过程中发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同时也存在诸多不足。
一、例如:
1、最关键的证据现场勘查录象带和尸体解剖录象带,已证实被海伦市公安局人为灭失,录象带是决定其他团伙罪犯参与作案的关键证据,里面包括现场勘验时,海伦市公安办案人员未依法提取车内外的血迹、脚印、指纹等等刑事勘测要求规定的技术性证据,最原始的而且对案件起决定性作用的证据被毁,给12·3案件侦破增加了较大难度。案发时,罪犯抢我弟弟手机打给嫌疑人的电话详单,我们请求调案发后嫌疑人手机详单,调出后不附卷,隐匿近4年至今不知是否也被一同灭失;案发后,办案人让被害人二姐及其他亲属辨认一把直把刀,刀尖呈斜三角形,至今不给调出,对出现这么多故意毁证的严重问题,专案组似有意回避,作为技术科长张恒彦对此毫无愧疚之心,当专案组询问张时,他说需要向局领导汇报,说这事关海伦公安的形象(原刑侦局长高详友负责此案,办案人集体造假),仍报着以往说假、造假、报假的心态,总想以侥幸的心理、欺骗的手法蒙混过关,以达到再次蒙骗上级领导,其渎职行为理应依法追究,此案件侦破工作现基本停顿,原因是证据灭失、公检内部知情人、办案人不说实话,嫌疑人外逃,重要证人大都外出打工,与案件相关的需要鉴定的诸多证据只给鉴了两个,对嫌疑人测谎也无法落实,已被批捕的罪犯不实施抓捕,带着如此多的问题未能解决,凶手还在逍遥法外,我想息诉罢访都难。
2、判三缓五的罪犯张立文违法外逃,被批捕的罪犯郑会明与抢劫嫌疑人郑海洋事先得知消息一起外逃,海伦市公安局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我多次请求调出的有家属签字的那份尸体记录原件在隐匿近四年现已调出,由于尸检录象带已毁掉,里面记载被害人的侵害部位是多少处不能正确认定,这次将现场照片拿到公安部126所鉴定,不知是否缺失,证据能否鉴定准确完全取决于资料的完整。此记录原件与家属签字的那份,明显和当初的不同,可以认定已被人为造假。
4、案发至今一直请求调出的含有血迹指纹的记事帐纸终于调出,纸上到底是谁的指纹还很难确定,我怀疑是吕长海、郑海洋、张国庆三人中的一个,而郑海洋、张国庆指纹样本不给采集,却将原办案人近10人指纹拿去作比照,目的是想说指纹是办案人遗留下的,专案组已到126所鉴定,结果还未出来,在录象带被毁,尸体记录原件有异议,唯一能证明刀伤的照片又担心被毁或部分隐匿,为此,我曾多次要求把冯伟伤情全部照片给我一份,专案组原答应给至今未给。
二、专案组在询问原12·3办案人员时,他们个个装疯卖傻,一问三不知,案卷不是被篡改就是重要证据被毁灭,依法律规定其渎职犯罪已形成事实。例如:
1、阳光专案组询问贺健时,贺健好象有难言之隐,想说又不敢说,当问他通话详单时,贺一会说在主卷,一会说在副卷,一会又说交给技术科,总之此单专案组未调出,从贺以往的行为和此次的表情认定其中必有猫腻。
2、阳光专案组询问检察院一位知情人时,他否认对我说过看见吕长海12月5日投案自首交待出两抢一杀的罪行记录,否认看到12·3卷宗。2006年12月28日,杨书记在东北网特送信息里批示要求查处案件疑点,这位检察官曾打电话给我,担心副检察长康有志对他报复,其顾虑情有可原,毕竟康副检察长还在位。
2007年1月26日,这位检察官在给绥化市检察院做的说明中,说我在2004年1月19日找他看逮捕通知书,没说给我复印,也没说出吕长海因抢劫杀人被批捕的犯罪真相。事实并非如此,他当时曾善意提醒过我,说当今社会黑暗,言下之意是说有人在案子里做了手脚……我当时不相信,认为11·26和12·3属系列抢劫杀人案,公安胆子再大也不会做手脚,结果真如这位检察官和我说的那样,此话得到应验。
海伦市检察院在12·3案问题上连续作假,搞了两份检委会意见,其中最为可笑的是在2004年1月7日下了两个批捕,一个是“抢劫杀人”罪给驻所检察室,另一个是“窝藏赃物”罪在案卷内,而后期又造了一份假的不能再假的1月8日检委会意见,说决定以“转移赃物”罪批捕吕长海。再则说自2003年12月3日案发至2004年11月中院判决,任何案卷均未体现吕长海“转移赃物”罪,海伦市检察院怎么造假造的如此低劣,只有中院枉法判决以后才出来个“转移赃物”罪,造假者此点证实了古人一句名言:“聪明反被聪明误”。
海伦市检察院为了再次为罪犯吕长海开脱罪行找借口,说吕长海母亲王玉荣认为对儿子定罪过重(当时指抢劫杀人过重)写上访信,找领导在信上批示后,检委会于2004年1月15日再次召开会议,决定以“窝藏赃物”给吕定罪,而卷内记载1月15日已经撤消了对吕长海强制措施,18日吕家交了3000元保释金将儿子保释出去,2004年吕长海第二次被抓捕判刑后,吕家通过关系将保释金要回。请杨书记仔细看完这一段就会领略到下面司法机关是如何造假、报假办案的,被害人家属在这些腐败官员的操纵下,岂能有不蒙受冤屈之理?遇到如此联合造假,相互包庇的司法干警,12·3案何时才能水落石出?
3、杨书记在东北网特送信息里批示要求查处案件疑点时,绥化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明知记帐纸上有血迹指纹,于2007年2月8日给市检察院作出说明,报假说帐纸调出未发现有血迹指纹,如果不是我们早已复印此帐纸,有可能也被毁灭或换成白纸。
4、杀人主犯张明临死前交待出有吕长海参与杀人,此笔录由绥化市公安局一位领导当场给提审做的,后我要求复印一份,这位领导说,让我去检察机关调,我担心时间一长又被人为损毁,就请他为我保存这份重要证据,这位领导又对我说:“我上对得起党,下对得起百姓,我作为一名共产党员问心无愧。”可惜此案一年多未启动程序。
2006年7月14日,即吕长海将要刑满释放前一天,我不顾一切的地闯进绥化市检察院田永生检察长办公室,向他叙述了案情,请求调这位领导手中的笔录,当田检派王庆安副检察长去调出时,此笔录竟然变成了白纸,此次专案组去看守所也查出了2005年5月4 日夜间这位领导曾提审过张明,我相信此笔录还会在这位领导手中,他会替我保存这份重要证据的,因为当时是我请求他提审的,不过他不会交给绥化他的下属。此次查案我曾请求这位领导出马,他说:“他经手查出的案子后面都倒一大批”。我相信象他这样的好干部迟早有一天会站出来主持正义的。
5、绥化市检察院在2004年4月15日下发了绥检技鉴[2004] 7号文证审查意见,送审要求对死者冯伟身上的伤认定是多少处,为几种凶器形成,被害人头顶部砍伤伴有骨折分析,有一定重量且能挥动的锐器砍击形成的,无法医签名(当时出具文审意见是检察院法医张明,时间为2004年4月22日)。当时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做出说明,此意见不知何因未入正卷。公检机关未认定是几种凶器形成创伤,使杀人凶器至今未入卷,疑点至今未认定,遗漏抢劫杀人同案犯,这些问题检察院未依法实施有效监督,。
绥化市检察院在2004年4月15日下发了绥检技鉴[2004] 8号文证审查意见,送审要求对杀人犯张明的损伤是否为自伤,是否为搏斗伤。检察院已认定原鉴定单位海伦市公安局做出的034号伤情检验报告错误,理应自己做出,却仍让海伦去做,海伦仍用034号这个错误的鉴定敷衍,再次报给检察院,此鉴定被海伦市公安一路蒙混过关至今,检察院对此再未监督。
2004年9月,绥化市检察院对公安遗漏的五名包庇罪犯未追究,11月绥化市中院枉法改变罪犯吕长海犯罪罪名,检察院未依法抗诉,罪犯张立文两次包庇抢劫杀人,伪造假证据应数罪并罚,依法不适用缓刑,检察院未依法追究。
6、绥化市中院擅自改变吕长海罪名,重罪轻判,罪犯张立文依法应数罪并罚,法院只判一个包庇罪,其余五名包庇罪、窝藏罪未予判决,中院枉法判决,对重要证据不采纳,对被害人家属申请鉴定不理不睬,不依法履行职责,违法改变罪犯罪名,根据罪犯家属口述,杨国权庭长受贿6万元,杨替罪犯减轻罪名找借口,省高院违法维持错误判决,中院在民事赔偿方面拖着不执行,后期找理由说无法执行,还站在罪犯立场上辱骂被害人家属没有人性,原因是追吕长海不放。
此次专案组开展工作,涉嫌12·3案抢劫杀人和已被批捕的犯罪分子早已闻风潜逃,具体办案期间的大致情况我将在以后文中分十个部分一一叙述,请大家阅读全文后给予明断。
通过这次查案了解到一些实质问题,更证实了我申诉控告的准确性。12·3案件遗留下的疑难问题完全是人为操纵造假形成的。此案涉及多层公检、法院办案人联合包庇毁证,法院枉法裁判,从一切迹象分析,涉案人有着不可低估的腐败关系网,由于他们有效的操纵手中权利,致使12·3案的多次督办结果被报假,这次中央政法委、省政法委领导的督办遇到这些人同样难有大的收获 。
从12·3案侦办至今,违法渎职的公检法干警相互造假、报假,目前看违法违纪已既成事实,然而,他们对以往的违法行为不是报着改正、纠正,反而在上级领导多次督办下,继续欺瞒哄骗,企图再次蒙混过关。依照此情形,如不杀一儆百,不依法追究违法人员的责任,12·3案很难得到突破。
请求中央及省分管领导按照党纪国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避免12·3案一错再错,错上加错,我希望早日息诉停访,尽一名家庭主妇的责任,过一个正常人应过的生活。
我对以往的关心和重视此案的领导和社会各界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恳请大家继续关注案情进展,我代母亲和侄子万分感谢您们的热心帮助和支持!
《龙江故事多》专题分十五篇,已出稿十一篇,将陆续与网友见面:
1、司法腐败伤害了被害人家属的心
2、12·3案违法违纪触目惊心
3、法医违法鉴定 公安隐瞒证据
4、海伦市12·3案办案人为何一直说谎?
5、海伦市公安局技术科长毁灭证据
6、12·3案:检察机关监督谁?
7、法官枉法未追究 不以为耻反为荣
8、是谁在暗中保护两次抢劫并杀人的罪犯?
9、儿子多次逃避公安机关 老子带罪潜逃
10、谁给了缓刑犯这个特权?
11、“无理访”带给被害人家属的伤痛
黑龙江省海伦市12·3案被害人姐姐:冯亚琴
联系电话:13704555895
2007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