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可以提供代办税务登记、建账记账,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等服务;可以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
第二十三条 注册税务师可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二)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 (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
对应《办法》第二十二条。 |
第二十七条注册税务师可以提供代办税务登记、建账记账,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等涉税服务;可以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注:统一用“涉税服务”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修改(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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