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个人不得承接业务或者收取费用。 |
|
|
第二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修改(17)
评论
8 vi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