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修改(17)


第二十八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个人不得承接业务或者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报告或者不当证明的;
(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的;
(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涉税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