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修改(18)


第二十九条 注册税务师执行涉税鉴证业务,应当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建立工作底稿并出具鉴证报告。

注册税务师出具鉴证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二)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三)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四)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

             

第二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按照业务规程确定的工作程序建立工作底稿、出具有关报告。
注册税务师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二)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三)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四)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

1、在提到业务与报告时,增加了“鉴证”二字;

2、第(一)款删掉了“及有关规定”;

3、第(二)款删掉了“合法”;

4、第(三)款删掉了“利害”。

第二十九条 注册税务师执行涉税鉴证业务,应当遵循执业准则、规则,按照确定的工作程序建立工作底稿并出具鉴证报告。

注册税务师出具鉴证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二)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三)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四)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