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破格提拔不能破了“规矩”


        破格提拔担任副县(处)级领导职务年龄不超过35周岁,破格提拔担任正县(处)级领导职务年龄不超过40周岁,未按程序、未经审批作出的破格提拔决定一律无效。近日,四川省委组织部印发了《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办法》,从资格条件、运转程序、工作纪律等三个方面对破格提拔县(处)级领导干部作出了具体化、规范化的要求。《办法》还明确规定,破格提拔的干部须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在此基础上,分别就“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和“工作特殊需要”两类情形提出了细化标准。(2007年12月12日人民网转自《成都日报》)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行。这是无庸置疑的。《条例》规定,“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在中共中央没有出台统一的破格提拔干部程序的情况下,一些地方在具体操作的时候往往随意性比较大,有的地方还动不动就以破格提拔作为干部任用走“特殊化”或“一人说了算”的一种借口,使得一些政治上并不成熟、作风上并不过硬、群众未必信得过的干部走上了领导岗位。这些假借“破格提拔”之名而上来的领导干部通常都是领导身边的“红人”,这些人深谙官场之道,一旦升到某个位置,往往把握不住自己,成为干部队伍中最容易腐败变质的首选。

        从某种程度上说,四川省作出的《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办法》为全国组织系统破格提拔干部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和借鉴,也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给党的各项事业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四川的破格提拔办法的一个最大的亮点是对破格提拔担任县(处)领导干部职务年龄的年龄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也是完全符合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干部“四化”( 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要求的。当然,干部年轻化不是一味低龄化。但是,干部队伍年龄老化,绝对不是最优化的。而年龄的条件也不是干部破格提拔的唯一条件,四川省规定:特别优秀干部拟破格提拔须具备以下条件:在三年内年度考核两次被评为优秀公务员,或获得过省直机关工委、市(州)以上地方党委、政府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这样就充分考虑了年轻干部的德才表现,也符合了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

        针对工作需要破格提拔,四川省也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领导班子结构配备需要的党外干部、妇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专业性较强的单位紧缺的领导人才及专业管理人才;从发达地区选派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优秀干部;在处理重大危机、重大事件时表现特别优秀的干部。被破格提拔的干部,其任职年限必须达到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这些规定既考虑了班子的结构比例要求,又兼顾到了一些特殊岗位、特殊人才、突出贡献的干部,同时又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规定的任职年限的要求。

        毛泽东同志说过,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性的因素。因此,干部的选拔任用责任重大。而干部的破格提拔具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和可能难以避免的人为因素,所以更加需要慎之又慎、严之又严。要坚决做到既定的条例、原测、程序不能违背,要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六项原则不动摇,即党管干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 群众公认、注重实绩,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民主集中制和 依法办事原则,确保程序不走样、制度不空摆。四川省的规定要求,“未按程序、未经审批破格提拔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决定一律无效。”但愿这样的要求不是只用来说的,而是要严格地执行起来、规范地监督起来、严厉地惩戒起来。

        目前,正值地方人大、政协、政府的换届高峰期,也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大调整、大变动的敏感期,尽管前不久已经有人“以身试法”并受到了严惩,中组部也进行了通报,但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可能还在“蠢蠢欲动”。希望四川省给县(处)级干部破格提拔定下的杠杠能够为全国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注入新的活力,提供可参考的依据。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必须始终牢记,干部的破格提拔绝不能破了“规矩”。这里的“规矩”就是党对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原则、条例、制度、规范等,任何企图越过“规矩”的破格提拔决定一律无效,同时必须受到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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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规定:破格提拔副县(处)年龄不超过3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