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者自负”是有前提的!
文/董登新
“买者自负”与“打击非法投机”二者有何关系?看似不相干的两件事情,它却有着内在的关联关系,后者是前者的实现条件。要想公平地做到“买者自负”,必须严厉打击和坚决取缔非法投机。否则,“买者自负”就是一句不负责任的大话!
但是,“买者自负”决不是一句空话。股市有风险,而且风险较大。买者自负,既是对大机构、大资金讲的,也是对小散户、小资金讲的。股民入市必须随时要有风险意识,并作好受损的心理准备,当然,也要作好发财的心理准备。然而,大多数股民入市却只是直奔发财的梦想而来,心中充满一个个发财的准备,而缺乏足够的受损准备和心理承受能力。因此,我们完全有必要对股民进行“买者自负”的风险教育。
然而,“买者自负”是有前提的,这就是证券交易的“三公”原则,即公平、公正、公开。如果一个股市无法做到证券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那么,这样的股市不如赌场的结论就是成立的。
也就是说,“公平、公正、公开”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只有在“三公”的市场环境中,投资者才能心甘情愿、心悦诚服地接受“买者自负”的游戏规则或市场规则。
那么,在我国股市中,究竟是谁在大胆破坏、放肆践踏“三公”原则?实际上,股市的最大公害,莫过于“内幕交易”与“股价操纵”。前者是通过内幕消息非法投机;后者则是通过资金实力非法操纵股价。总之,这两类非法投机者都有一个共同的目标:那就是从其他投资者口袋中采用非法手段巧取豪夺,将他人的财富转移到自己的腰包。这些人不仅是投资者群体中的败类(道德沦丧者),更是市场秩序的破坏者。对于这类非法投机行为,我们应该严厉打击、坚决取缔!
事实上,在股市上,大资金与大机构是市场的强者或优势方,而小资金与小散户则是市场的弱者或劣势方。因为大机构不仅坐拥资金优势,而且还享有信息优势(信息获取及信息识别能力更强),机构更容易通过“坐庄”制造差价获利,相反,小散户则是很容易被各个击破的弱势一方,他们在市场上几乎没有什么优势可言,除了找庄、跟庄,就是追涨杀跌,从长远来看,他们往往犯错率很高,亏损面较广。
众所周知,在发达而成熟的国际股市中,一般地,机构投资者都是股市的绝对投资主体。比方,在我国香港股市中,按交易额计算,个体投资者所占比重一般只有两成多,而机构投资者所占比重则在2/3以上,尤其是国际机构投资者占有相当大比重。在这样一种“机构市”中,市场的均衡是大机构、大资金之间彼此博弈的结果。
相反,在我国,A股市场基本上是一个以散户为主体的市场,按流通市值持有比重来看,个体投资者竟占51%,机构投资者则仅占49%,而且这已经是在基金大扩容的基础上不断进化的结果。从表面上看,我国股民的数量在股市力量上占据绝对优势,甚至让人感觉散户与机构似乎势均力敌(2007年上半年就有不少媒体鼓吹“散户主导机构”,当然也可以说是散户主导了机构赚钱的方式)。其实,散户力量很薄弱,他们只是各自为阵的一盘散沙,在某种意义上讲,我们的大机构正是看中了散户的这一弱点,因此,中国的机构或庄家都是以广大散户作为博弈对象或假想敌的。在这样一种散户为主的市场格局下,一般很难形成机构之间的大战,相反,广大散户却成为了机构捕食或猎取的“对象”,而散户除了跟庄以及为机构抬庄,似乎就只剩下追涨杀跌了。
在散户原本处于弱势的前提下,如果某些机构或大资金还敢于穷极恶地从事非法内幕交易或股价操纵,那么,“买者自负”就会真正变成散户投机的“不归路”。
最后结论:合法投机与适度投机,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是有重要作用的,比方,活跃市场成交,保持证券流动性,发挥价格机制的市场功能。然而,从宏观管理者角度讲,我们必须抑制过度投机,打击非法投机,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放心的、稳定的投资环境。
政策主张:中国证监会应该全心致力于依法治市,有效提高证券监管能力,严厉打击内幕交易,坚决取缔股价操纵!尽早还投资者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干净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