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豫商文化交流协会
专家顾问委员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河南省豫商文化交流协会专家顾问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或“专家顾问委员会”)。
第二条:本会设立目的:本会是根据河南省豫商文化交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章程,为推进豫商事业顺利进展,培育豫商群体壮大,践行协会宗旨,为会员企业及企业家提供“针对服务、深度服务、专业服务、实效化服务”,经协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而建立。
第三条:本会性质:河南省豫商文化交流协会专家顾问委员会属本协会下设内部机构,接受本协会工作领导,在协会章程规定范围内为协会、协会团体及个人会员提供专家顾问服务及支持,不具有独立的团体法人资格,不办理团体法人登记。
第四条:会员来源:成员来源由河南省豫商文化交流协会从国内外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企业界、科研院所、金融证券投融资机构、著名咨询(管理、营销、会计、审计、法律等)机构等精选知名专家、学者、优秀企业家、实战专家等智囊群体人员聘任组成。
第五条:本会建设目标:精选优秀专家,建立一个具有权威而且知识结构合理的专家顾问团队,为豫商企业、企业家发展给予指导、帮扶,切实帮助企业解决投资、生产、经营、管理、品牌建设等实际问题并有所建树,成为一个高度智能化、高知识性服务组织。
第二章宗旨 任务 工作方向
第六条:本会成立宗旨:整合国内省内一流专家, 并输出专家级咨询顾问智力知识,服务豫商事业,指点豫商企业迷津,催育豫商企业成长,扶持豫商企业壮大,,为豫商群体形象及个体形象塑造提供前瞻性、建设性、实效性、深入性、细致化的专家意见及顾问支持服务。
第七条:本会主要任务和职责:
1、跟踪分析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动态和趋势,及时向协会提供信息服务和工作建议;
2、积极关注豫商协会成员企业发展动态,帮助、参与、建议、引导会员企业制定符合产业政策、具有市场前途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等,帮助会员企业达成正确的重大投资决策;
3、接受协会、本会或本会安排的会员企业委托,为会员企业提供投资、融资、上市、财务、生产、经营、管理、品牌建设、销售等方面诊断、咨询、策划、营销等延伸服务。
4、承担协会或会员企业委托的专项工作。
第八条:本会工作方向:
1、以协会内部会员企业为主体,以非会员外围企业为辅助,两者兼顾开展工作;
2、以走进企业内部、深入实际解决问题的个案性研究为主要工作方式,以广泛性、普遍性的整体性研究为辅助方式,作到针对性顾问服务;
3、以实效性研究为重点,以理论性研究为辅助,在符合事物发展规律、市场规律基础上为会员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第九条:本会工作纪律:在履行职责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格职业操守,恪守职责,不文过,不饰非,客观、公正,在不对外泄露所顾问企业的经济、技术秘密的基础上,为协会及会员提供科学的、事实求实的、符合专业素养的意见、建议。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条:本专家顾问委员会成员统称为本会委员。本会委员由河南省豫商文化交流协会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协会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调整(增补、除名)委员。
第十一条:本会会长: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可设名誉会长多名。
本会首任会长、副会长等由河南省豫商文化交流协会指定聘任,以后会长、副会长由本会委员选举而后由河南省豫商文化交流协会聘任。
会长、副会长主要职责:
会长:
1、召集、主持专家顾问委员会全体会议;
2、批准专家顾问委员会工作计划、总结、调查报告等;
3、确定专家顾问委员会研究课题;
4、代表专家顾问委员会签署决议;
5、其他与专家顾问委员会有关的重大决策。
副会长:协助会长作好专业范围及指派范围内工作。
第十三条:本会秘书处:
本会设秘书处,配秘书长一名,承担本会与协会、会员企业企业家沟通、管理以及专家顾问委员会委员工作指派、协调等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本会委员:
本会委员来源按照本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人员组成,并需满足以下条件:
1、作风正派,学养优秀,事实求是,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2、具有高级职称并在相关专业领域有重要建树,在国内、省内具有广泛知名度、影响力,有成功指导企业的经验,有较深学术造诣,属相关专业权的威专家,能够把握产业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调研、分析、评价、指导能力;
3、热心为会员服务,热心关注豫商事业发展;
4、本人自愿,所在单位同意,遵守专家顾问委员会有关规定,并能保证按要求承担与完成委托的工作,按时参加专家顾问委员会组织的各类咨询顾问工作。
5、身体健康,年龄适宜。
第十五条:专家组:专家顾问委员会可按照不同的专业或为完成规定项目而进行分组,设立不同专业组组长,牵头组织不同的研究课题和研究方面。
第十六条:专家顾问委员会委员权利与义务:
1、权利:
1)向协会及专家顾问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2)在参与决策管理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3)参与豫商文化交流协会及专家顾问委员会统一安排活动费用由协会负责;
4)在协会自身可控制的宣传媒体,如协会网站、协会杂志〈躬耕天下豫商〉等免费发表文章的权利;
5)专家顾问委员会成员的个人研究成果可优先由协会或本会对外推荐发表或宣传;
6)在协会会员企业和企业家有对口咨询事务需要时,享有本协会或本会优先推荐给协会会员而收取相应咨询费用的权利;
7)以专家委员会整体名义组成专家组进驻企业咨询时有按相应贡献而获得相应报销、补助、取得咨询收入分配的权利;
8)委员个人以个人身份、所在单位身份等在从事相应企业案例研究、专题研究时有获得协会、本会专家资源支持(如人员支持、协调支持等)的权利;
9)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2、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遵守本管理办法;
2)积极参加协会与本会的各项活动,积极关注豫商企业发展为会员企业出谋划策,从建设性角度处理问题;
3)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等保密纪律,严格为服务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4)个人未得授权或未参加专家委员会集体活动时,不得未经本协会推荐或委托而以专家顾问委员会的名义或专家身份从事商业盈利活动或有损专家顾问委员会整体声誉的活动;
5)委员个人经授权以专家委员会名义或专家身份开展工作时,应为会员企业提供优惠价格的咨询服务,不得超越政策、法律、行业规定标准谋求超额利益。
6)有维护专家顾问委员会团结、豫商群体团结和集体荣誉的义务,不得利用网络、传统媒体等对外发布协会、本会或会员企业的负面消息或不利消息。
7)其他协会、本会规定的义务。
第四章:工作程序和工作开展办法
第十七条:专家顾问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研讨以下问题:
1、 审议工作计划、总结;
2、 就协会及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3、 交流、研讨国内外最新经济、技术和管理信息;
4、 对本会承担的专题性咨询、研究案例进行总结、反思。
5、 其他需要全体委员表决通过适宜。
全体委员会议应当有2/3及以上的委员参加。
第十八条:本会研讨的课题形成决议时,需要本会半数以上专家同意,由会长签署。委员有不同意见时,应在决议中如实记载。
第十九条:本会应当根据会议内容整理成为会议纪要、简报、报告,提交协会、本会及相应会员企业。
第二十条:本会研究课题取得办法和工作程序:
1)协会委托;
2)本会委托;
3)会员企业委托。
不论何种委托,均需要向本会秘书处备案。在秘书处备案后由本会会长和秘书长落实清楚课题目的、课题费用等,然后组织相应专家组成课题组,任命课题负责人,然后实施课题研究。
第二十一条:专家委员会成员受协会、本会或会员企业委托或指派进行的专项研究、分析、评估、鉴定等工作成果、工作报告,未经协会、本会或委托企业批准,不得对外发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修订按程序由本会上报豫商文化交流协会同意修订。
河南省豫商文化交流协会专家顾问委员会
首批专家顾问名单(建议名单)
名誉会长:钟力生
会长:刘道兴
副会长: 刘伟宋向清 王建新 邵新军
秘书长:王建新
秘书处:郑州市经三路金成国际广场5-1-205
秘书处电话:0371-67270816 传真:0371-65383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