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简称。关于死缓的结果,依据《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显然,从以上的法律规定来看,死缓的称谓有些“名不副实”,被判处死缓的犯罪人基本上可以免死。除非在两年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否则被判处死缓的犯罪人在期满之后将自动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那么,何种条件下适用死缓呢?依据《刑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犯罪人适用死缓,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两个基本条件:其一罪该处死。其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罪该处死”很好理解,《刑法》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有明文规定。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就难以掌握了,因为《刑法》对哪些情况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并没有明文规定。法律的空白为法院的自由裁量制造了空间,司法实践中,是否适用死缓由法院判断选择,罪该处死的犯罪人是否最终被处死几乎全在法院的一念之间。
在王成明一案中,贪污犯罪数额是3亿,如果比较《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关于适用死刑的最低贪污数额标准(十万元),此贪污数额足足是该标准的3000倍。对于如此极其严重的贪污罪行,法院判处犯罪人死刑是与其所犯罪行相适应的。但问题的关键在于,为何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法院对犯罪人适用死缓的理由是什么?
在媒体的公开报道里找不出问题的答案。囿于判决书公开的局限,民众也无从获知判决书的内容。总之,在不透明的现实条件下,民众无法知道为何贪污3亿仍只判死缓。
建议有关部门能出来公开释疑,毕竟在我们这个以“人民”一词作为国号的国家,公共财产在法律意义上还是属于民众的,民众既有资格也有理由知道侵吞他们财产的人为何罪该处死却只适用死缓。
作者:谢恒律师
谢恒律师提醒:以上法律建议或意见系律师观点,仅供参考。本作品允许免费自由转载(用于营利目的除外),转载时请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与知情权。作者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