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并在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和服务工作两年以上的,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和在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和服务工作经历证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行政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除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况外,受理申请的税务行政部门应当准予注册。 |
第十条 凡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持资格证书到所在地的省局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省局管理中心审核后,对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满二年的,给予执业备案,在证书备注栏加盖“执业备案”章;对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不满二年或者暂不执业的,给予非执业备案,在证书备注栏加盖“非执业备案”章。 |
考虑到注册税务师这个称谓已逐渐被社会所认知,因此条例中仍从“备案”恢复到“注册”。 |
第十二条 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并在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或涉税服务工作两年以上的,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及在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或涉税服务工作经历证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行政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除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况外,受理申请的税务行政部门应当准予注册。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税务行政部门不予执业注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被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税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五)国务院税务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执业注册的情形的。 |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执业备案: |
对于受处罚后,不予注册的年限掌握更加严格。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税务行政部门不予执业注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被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税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五)国务院税务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执业注册的情形的。(注:开除公职与吊销注册税务师证书,那个重?应是前者重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修改(7)
评论
8 vi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