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行为不公正与社会资源配置低效率
——一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引发的思考
许成安
“公平与效率”在一些学者甚至部分经济学家看来是矛盾的关系,或者说二者是替代的关系,“公平-效率矛盾论”也成为我国长期以来实施“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政策的重要理论依据。然而不久前,笔者所经历的一则交通事故处理过程却为“公平-效率矛盾论”提供了反证:公平与效率之间不是一种矛盾的关系,而是同向的关系。而且,社会的微小不公正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则是较大的资源配置低效率和社会福利的巨大损失。换言之,如果以纵轴表示公平、横轴表示效率,则公平-效率曲线很可能是一个较为平坦的曲线。
一、从一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说起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生活在A省C市L县的家弟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了。这起交道事故是一辆大货车和一辆摩托车相撞,两车相撞的原因是双方在过十字路口时,车速过快。结果导致摩托驾驶员S先生和车上的乘客(也就是家弟)严重受伤(弟弟在乘坐摩托车时没有戴安全头盔,事后的医疗鉴定结论是8级伤残)。听说家弟在车祸中受伤,我自然请假返回老家看望,同时回家的还有我那已获得法学硕士学位、现在A省某保险公司从事理赔业务的外甥。在帮助我的弟弟联系好外科医生后,我和学法律的外甥讨论起了这起交道事故的责任认定及后期赔偿等问题。在分析研究案情后,我那学法律出身的外甥告诉我,责任的认定并不复杂,由于是两车的驾驶员在过十字路口没有降低车速,特别是大货车的车速过快,所以,县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书》将很可能会作出“大货车的驾驶员对这起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员负次要责任”的结论。至于摩托车上的乘客,也就是我弟弟,因与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没有直接的必然联系,故可不对这起交通事故负责。但是,我外甥同时也指出,在后期法院进行民事赔偿调解或判决中,摩托车上的乘客很大可能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因为他在乘摩托车时并没有戴安全头盔,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五十一条“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将来的理赔中,乘客自己因没戴安全头盔,无疑应承担一定的损失。笔者虽然不太懂我国的道路交通法的具体规定,但是对于法学硕士的上述分析,我认为还是有道理的,无论是于情、还是于理或于法,都是讲得过去的。也就是说,交通事故的责任由双方驾驶员承担、但伤者的经济赔偿应该由三方(两个驾驶员和没戴安全头盔的乘客)共同承担的处理方式,用经济学的语言来说,应该是较为公平和公正的。至于三个人具体承担的份额大小可以协商或由法院判决。
然而,随后由县交警大队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则完全出乎我们的意料。交警认为,摩托车上的乘客由于没有戴安全头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51条之规定,所以,应该对这起交通事故负有一定的次要责任。后来,我通过电话从家弟那里得知,交警大队之所以作出这一裁决,是因为摩托车驾驶员为了减轻自己的责任,通过私下的关系找到了交警大队的具体工作人员,最终使责任认定结论变成了“大货车的驾驶员负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员负次要责任,乘客因没戴安全头盔也负次要责任”。对此,家弟表示不能接受。但是由于弟弟只是一个普通工人,对于交警大队的决定他虽然表示不能接受,但却没有力量加以改变,他希望我能回老家帮他找找关系,以解决县交警大队的判决不公问题。虽然笔者工作很忙,但是面对交警部门的不公处理和家弟所受到的委屈,我自然不能不闻不问。而且,我还要求我那位学法律的外甥也一同回老家帮忙。
由于笔者既和家乡的“父母官”们非常熟悉;也有了解法律程序的亲朋好友,所以,我们采取了“双管齐下”的办法,即一方面,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向L县交警大队的上级主管部门,即C市交警支队申请复议;另一方面,则通过朋友关系向C市政府办公室、L县政府和县委有关领导反映情况,报告了交警队员处理事故过程中的不公问题。C市和L县有关部门的领导告诉我们,由于县交警大队已经按照行政程序出具了责任认定书,因此,县政府和县委不便以行政方式直接推翻这一认定,他们建议我们按正常程序申请复议。如果复议仍存在问题,可以再去找他们。在县里工作的朋友私下告诉我说,这个问题本来是很好办,也很简单,只要我们在裁决之前找交警部门打一声招呼也就可以了。现在人家先下手了,我们就比较被动了。
随后不久,市交警支队的批复下来了,他们要求县交警大队对这起事故的责任进行重新调查和认定;又过了一段时间,县交警大队不得不作出了新的裁决,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者为两位司机,乘客对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至于将来的民事赔偿则由法院调查认定。改判的原因正如我们事先所分析的那样,第一,是否戴安全头盔并不是这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换言之,不戴安全头盔并不必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第二,交通大队的职能是对事故的产生原因作责任认定,而不能对日后的民事赔偿责任进行认定,民事赔偿责任或损失承担问题应该由法院作出。
二、交警行为不公正导致社会经济利益损失
家弟的交通事故问题虽然获得了一个较为公正的说法(尽管后来家弟在损害赔偿问题上承担了他没戴安全头盔所应该承担的责任),然而,这起为“追求公正”而前后历时半年之久的“责任认定事件”,却给我这个学经济学的书生留下了深深的思考:一件本不复杂的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由于政府有关工作人员的不公正或不当处理,给社会成员乃至政府部门本身带来了严重的后果和负面影响。这一影响不仅是政治上的,而且显然还包括经济上的。政治上的影响是指,我们的政府部门以及党的形象或多或少地被少数人的不公行为所损害。经济上的影响则是指,不公正行为带来了资源配置上的低效率和社会福利的下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摩托车乘客及其家人所受到的负面经济影响和心理负效应。由于交警大队个别警员的不公正,不仅给我弟弟及其家庭、相关亲朋好友(当然包括我和我的外甥等在内)带来了精神上的伤害;而且增加了我们的不必要货币支出。这些货币支出既有有形的项目,还有无形的项目,归纳起来至少有:(1)我本人二次自南京返回A省老家处理该事所付出的交通差旅费用;(2)我外甥多次自省城回老家L县和赴C市递交“申请复议书”所花费的交通差旅费用;(3)我们因请假回家而损失的劳务收益和单位发放的津贴(这显然是我们处理该起“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不公正行为”的机会成本);(4)受社会上“办事之前须找关系进行疏通打点”的潜规则影响,为了找到有关部门负责人而付出的人情往来费用;(5)发生在南京市、A省省会、C市、L县等之间的长途电话费用等等。
第二,政府部门的经济效率损失和机会成本增加。交警大队个别警员的不公正,对其个人而言虽然带来了一定的物质利益,但是其行为却给政府部门带来了很大的利益损失,主要表现为:(1)C市政府办公室和L县政府有关部门在接待当事人方面(即我和我朋友等人)所花费的费用,如,笔者是在C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人的帮助下,和L县领导见面的,且是由C市安排专车将我们送到L县的,当天晚上我们还受到了县有关负责人的接待。(2)政府部门因为受理或处理本不应该出现的“复议申请”,自然会延缓其他行政事务的处理,政府服务公民的成本提高,政府的公共服务效率和工作质量等方面都无疑受到了负面影响。
第三,摩托车驾驶员的经济利益损失和福利的下降。交警大队个别警员的不公正,还使试图逃避或减轻责任的摩托车驾驶员受到了损害。在对县交警大队个别警员付出好处费后,他虽然获得了不公警员的减轻责任承诺或回报,但是由于这种承诺或责任减轻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因此决定了其当初的逃避责任行为存在很大的风险性。后来的终审也证明了其行为的不明智性和不可取性。摩托车驾驶员的投机行为或“小聪明”行为并没有得到应该有的回报,其经济利益损失和个人家庭福利的下降也就在所难免。
从本起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其中所隐含的一个经济学基本问题:不公平的后果是低效率。政府的不公正行为,所带来的后果是社会资源的低效率配置和社会总福利的损失,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在面对政府部分官员的不公正待遇时,所受到的损失将更大、更加不可挽回。我们虽然不清楚本案中的交警队员接受了当事人多少好处费,但是就本案而言,这一数字可能也就在数百元或千元左右(C县并不是一个发达的富裕地区),然而,警员所获得的数百元或千元左右的不当收入却造成了巨大的社会经济损失。
进一步的思考是:对于基层部门而言,类似于这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不公正行为,是极个别的偶然现象还是带有共性的现象?如果说是个别现象,那又如何解释本文前面所提到的社会上所流传的“老百姓找政府部门办事应事先进行疏通打点”的潜规则?经济学假定政府官员也是追求自身利益极大化的“经济人”,其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或处理公务过程中的不公正行为,实际上是在利用权力进行“设租”。由于有了公务人员的“设租”行为,自然地也就会导致社会上的“寻租者”。
经济学研究表明,“寻租”与“设租”对于寻租者和设租者来说一般是理性的行为,因为它们能给寻租者和设租者带来额外的利益,特别是对寻租者而言能产生一种“投入小产出大”或“吃小亏占大便宜”的效果(霍彦立,2003)。但是就社会利益而言,“寻租”与“设租”活动都是一种非理性的行为,因为它对于政治与经济机制的运行危害极大。它们最终会导致贪污腐败盛行,资源配置低效率和收入分配结构畸形化,进一步地会导致政治与经济领域的竞争机制失灵,并腐蚀社会的道德基础,瓦解民众对政府的信心,最终导致社会经济甚至政治体制的崩溃。这正如河南财经学院霍彦立教授所说,从“寻租”发展到“设租”是腐败的进一步升级,意味着金钱与权力的动态“双向选择”,权力的市场化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权力资本,是一种极其危险的社会态势。在经济学范围内,我们对于“寻租”与“设租”行为的发生,不能仅仅归咎于寻租者和设租者的道德水准低下,而应该从更深层分析寻租与设租行为的社会制度根源:政治领域缺乏民主、监督、竞争、制衡机制,决策透明度低,政策漏洞太多;经济领域政府权力不断侵蚀市场领地,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范围太广,“公权”太多,公平竞争受到阻碍,致使市场机制功能软化等等。简而言之,政治经济领域的行政干预过多,权力又没有受到强有力的制衡与约束,是寻租与设租的制度根源。因此,要从根本上遏止寻租与设租行为,必然深化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只有从制度上管好权力的分配和运用,才能从根本上遏止寻租与设租行为。
2007.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