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复郎咸平《我不反对改革但应重新定义改革路径》——关于社会主义准所有制形式就是股份制的探讨


 

论股份制就是社会主义社会准所有制形式

笔者以为,从严格的或者说从根本的意义上说,“所有制”由“分配制”来决定,或者说“所有制”是“分配制”长期积累的结果。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如果没有“分配”就不会有所谓“所有”。当然,没有“分配差异”的积累与负积累也就没有“贫富分化”现象的产生与扩大。换言之,我们要想解决“贫富分化”问题,就需要从改革现有“分配制”上入手,因为现有分配制非但消除不了“贫富分化”,还可能是产生新的“贫富分化”的机制也。

一、是否有与生产资料有关的分配权是贫富分化的根本原因

如上所述,我们的人民勤劳而难以致富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缺乏生产资料的占有,而农村这些年来之所以能够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也就在于他们拥有土地这种生产资料的相对使用权,而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与农民兄弟能够直接或间接地从乡镇企业中获利有直接的关系即由于实现了生产资料的相对占有,所以才有了广大农村逐步走向共同富裕了的金光大道。

1、相对占有生产资料是农村改革之成功经验

这些年的华西村,之所以能够走上普遍富裕的道路,一个根本原因就在于,他们有庞大的村办企业,广大的华西村人民能够从他们的村办企业那里获得比较理想的经济收益,也就更不要说,我国农村目前所采用的所有制形式,不管是土地承包制还是联产责任制都具有生产资料占有或者说都具有生产资料相对占有的性质。上述,难道不是农村改革之成功经验?

大家不妨设想,如果当代农民不拥有属于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不能部分占有乡镇企业的生产资料,我们的广大农村会有今日之翻天覆地的变化吗?——当政府、企业占用农民的土地时,为什么要给农民进行补偿?如果他们对土地没有使用权,土地对于农民来说不具有收益的性质,当政府、企业征用他们的土地时,为什么又要给他们一定数量的土地补偿金?

据笔者所知,当河北宣化沙岭子电热电厂承建时,被占用土地的当地农民,人均获得了至少4万元的土地补偿金。除此之外,他们还拥有优先在电厂就业的权利。如今,这些因征地而在电厂上班的征地工,月工资都在数千元以上。诚然,也就更不要说,广大的农民兄弟利用国家、集体分给他们的土地使用权从中获得的经济利益了。这显然是个无法否认的事实。

可是,与他们就生活在一起的、张家口市的下岗职工的命运却实在令人堪忧了。大家可能知道,河北省的张家口市,有十多个毛纺织企业,由于是军事重镇,改革开放的时间比较晚(1994年才宣布对外开放),错过了改革开放的最佳时机,所以先后停产和破产——肯定也有企业自身的问题。可是,笔者要问的是,大批的下岗职工,他们从中又能得到什么呢?

由于广大职工不具有生产资料的占有权——大部分都属于国有企业——所以,他们一旦下岗便顿时失去了收入的来源。即便是企业已经破产,土地被开发公司占用,他们也不能从被占用的土地上获得补偿。最可恶的是,部分企业连破产的权利都没有——由于国有企业的破产需要有计划,主要是因为上述企业一般都欠银行大量的外债,担心国有银行因此而破产。

2、生产资料非相对占有导致大量职工贫困化

更可怕的是,政府不仅不容许这些企业破产,也不允许这些企业职工下岗呢。或许有读者会问,企业都已经停产,职工都已经回家,政府为什么不让这些企业的职工下岗或者说失业呢?是啊,说的就是这个问题。其实,这其中的道理很简单,那就是,每增加一个下岗职工或者说失业人员,政府就需要多增加一分下岗、失业人员救济金,尽管只有一百多块钱。

一百多块钱(100元至150元之间,有的企业更少,少得只有几十块钱)?是的。这不是连基本生活费都达不到?是的。或许又有读者会说,市场这么开放,这些下岗、失业人员为什么不积极就业?为什么要靠政府的救济?这是因为,他们除了一般都是“4050”人员外,更可怕的是,他们除了能当挡车工之外就再也没有其他的本事了,也就更不要说自己创业。

大家知道,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有创业的能力。试想,就连大学生、研究生都面临“就业难”的问题,何况是一些年过半百而又缺乏一技之长的人呢?或许,还有读者会说,他们毕竟是一少部分人,并不能代表一座城市的就业状况。其实,他们并非是一少部分,而是一大部分也。为此,笔者不妨问大家一个问题,那就是,我们的下岗职工与党员的人数,谁更多?

可以肯定,在笔者所说的那个城市,下岗职工的人数远比党员的人数多得多。笔者为何要讨论这个问题?因为按城市中党员的数量计算,是一个相当大的数字,也就更不要说下岗职工比党员的人数要庞大的问题了。大家知道,我们的党员人数是8800万,而我们全国的人口只有13亿,如扣除60%尚不具备劳动能力的青少年和已退休的人,失业比例该有多大?

这个帐,有初中数学水平的人都能算得出来,用不着笔者涂鸦。如果这件事情放到一个经济欠发达的地区,情况就更不容乐观了。现在,我们先不讨论该种算法是否正确,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下岗职工、失业人口由于不具有生产资料哪怕是相对占有权(这一点远不如农民),又没有其他收入来源,不要说因病、因学致贫,其贫困化程度十分严重!

二、在社会主义这个历史时期究竟应该实行什么样的所有制形式?

如果说农民兄弟脱贫致富还有赖于土地、生产资料的相对占有的话,那么,我们已经失去工作又没有一技之长的工人阶级或者说当今中国的真正意义上的无产阶级将通过什么样的路径避免被边缘化、贫困化的加速呢?难道就等着政府、部分领导、工会组织过年、过节的时候去“送温暖”解决吗?如此,我们的党、政府为何不能从“改革路径”上思考一下?

1、社会主义的所有制形式应该由其历史地位决定

要想搞清楚这个问题,需要首先搞清楚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制度究竟“是什么”和“为什么”的问题。关于上述问题,由于曾多次、多方阐述,在这里,请原理不再赘述。但是,为了保证文章的连贯性,笔者以为还有做些必要、简单陈述的必须。无疑,社会主义既不是共产主义,也不是资本主义,它是介于共产主义和资本主义之间的一个能够独立的社会形态。

换言之也就是说,“后资本主义”的社会形态并不是共产主义而正是社会主义。有这种认识、判断的人不只有笔者,可以说“泛邓小平理论”论者也都是这么认为的。否则,他们也就不会把邓小平理论概括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而概括为“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了。更重要的是,社会实践已经证实,人类不能超越社会主义直接进入到共产主义。

至少,资本主义的政治家、经济学家应该承认,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存在是客观的,是否认不了的。我们先不论其存在是否合理,但一定是客观的。既然是客观的,那么,我们在讨论问题的时候,就不能否定这个前提,否则我们也就没有在这里讨论上述问题的必要。如此也就说明,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制度,是个包含了共产主义、资本主义“二重性”的社会。

如果说社会主义是一个独立的社会形态,那么,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又是什么呢?笔者不止一次予以表述过,它不是别的,正是当代中国所实行的“市场经济”。何以见得?这是因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分别实行自然经济、产品经济、商品经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还不能说是在实行市场经济制度,因为市场经济刚降生不久矣!

为什么说资本主义社会实行的或者说对应的是“资本经济”而不是“市场经济”?这是因为,市场经济属于“社会资源经济”,体现为谁拥有“社会资源”谁就拥有“主义”;而资本经济则是“谁拥有资本谁就拥有‘主义’”的经济社会制度。而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还不能说当今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所实行的就是市场经济,因为它们缺乏更丰富的市场资源。

2、历史经验证明,公有制不是社会主义的东西

大家知道,在社会主义社会之前实行的都是私有制;大家又知道,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告诉我们,在共产主义社会实行的是公有制。那么,在社会主义社会应该实行什么样的所有制形式呢?最初的时候,我们误以为实行公有制,结果怎么样?实行了数十年之后,包括中国在内的“前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非但未搞上去,还出现了滞后现象。

于是,前东欧社会主义阵营发生了解体,而前苏联那个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联邦制的国家也发生了剧变。如此当然也就说明,“提前进入共产主义”的或者说在一个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搞所谓共产主义经济社会制度,搞所谓“公有制”是不成功的,或者说是基本上是失败的。否则,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也就不会将计划经济改造成市场经济。

我们应该敢于承认,“前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之所以搞不起来,一个根本原因就在于实行了所谓的“公有”制度也。诚然,这绝不是在说,“公有制”本身有什么问题,而是说在社会主义社会实行“公有制”存在一定的问题。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公有制是共产主义社会的经济制度;第二,社会主义的产生也具有偶然性,未达到实行公有制的条件。

第三,社会主义本来就是一个独立的社会形态,它应该有属于自己的经济制度和所有制形式,套用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的经济制度、所有制形式不成;第四,其经济制度和所有制形式应该是介于资本主义、共产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所有制形式之间,这当然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特殊的历史地位和时代特征决定的。第五,它应该能对前两种所有制形式兼容并蓄。

笔者以为,由于社会主义是一个独立的社会形态,实行的又是市场经济制度,所以社会主义的所有制形式就不应该是共产主义的“公有制”,也不应该是资本主义社会以前(除了原社社会)都在实行的“私有制”。换句话说就是,从私有制到公有制是需要有一个“过渡形式”的,而这个“过渡形式”不是别的,正是介于“公有制”和“私有制”间的“股份制”。

三、为什么说只有股份制才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准所有制形式?

无疑,为了解决分配不合理的问题,我们就需要改革目前看似“合理”而实际并不合理的所有制、分配制,并通过对所有制、分配制的改革,来实现广大的人民群众都能够富裕起来的最终目的。于是,有这样一个问题需要澄清,那就是,“在社会主义这个历史时期应该实行什么样的所有制形式”。这是因为,如果搞不清楚这个问题,就无法进行分配制改革。

1、社会主义的所有制形式为何必须是“股份制”?

当然,这里讲的“股份制”具有“股份制化”的意义,也是由“股份”这种所有制形式的本质、性质决定的,或者说实行股份制的结果必然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有制之伟大时代的到来。诚然。绝不是在今天,而一定是在未来。这是因为,股份制已经不再具有“个人所有制”的性质,它至少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构成,与我们曾经搞的“集体所有制”具有一些相似性。

但是,肯定不相同,因为我们曾经搞的“集体所有制”是“人为”而非“物为”。什么意思呢?就是说,我们曾经搞的那种“集体所有制”是一种政治运动而不是在经济社会自然发展的状态下形成的——包括前苏联搞的“集体农庄”和中国大陆搞的“人民公社”都不属于。如此也就说明,股份制其实也就是在经济社会自然发展的状态下形成的“集体所有制”。

“自然状态下形成的集体所有制”即“股份制”就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性质吗?是的,回答是肯定的。如此,是否又可以说“股份制”不再是资本主义的所有制性质了呢?关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分为二的态度。第一,股份这种所有制制在奴隶社会后期和封建社会就已经产生了;第二,社会主义国家之前搞的股份制,并非是其社会的本质体现。

那么,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其主要的特征就是股份制吗?是的,这是由于:第一,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形式比较丰富,一般表现为介于“私有”和“公有”之间的那种“中间状态”——尤其是股份制;第二,它是“私有”向“公有”演进的一种“过渡状态”,符合“循序渐进”的演进规律;第三,实践证明,它是到目前为止不同阶级、制度都基本上能接受的所有制形式;第四,股份制比私有制和公有制更能体现社会主义经济的相对性。

在经济界、管理界人们为什么会把“股份制”称为“现代企业制度”?试问,“现代企业制度”是什么制度?如果不先进、不现代,实践证明不能为企业、为国家能创造更多的经济和社会价值话,人们为什么要把它称为“现代企业制度”。当然,“现代企业制度”也就自然是“现代社会制度”的体现,也就更不要说,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都在向该方向演进!

2、是否走股份制道路为何将决定中国改革之成败?

有了以上的认识,我们再来探讨在社会主义社会实行股份制的所有制形式是否可行就不怎么难了,因为我们只剩下一个“如何实行”的问题。笔者的《回复朗咸平〈我不反对改革但应重新定义改革路径〉》发表之后,无疑引起了人们的一些关注。在关注之余,有读者评论道——缺乏具体方法与步骤。笔者也承认这一点,因为确实存在上述问题。换句话说,作为构想,不能仅仅停留在“构想”的层面上,它当然应该是一种能落到实处的东西了。

假设股份制体现的就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就是社会主义社会应该具有的所有制形式的话,那么,我们怎么办才能迎合经济社会这一发展规律,又能符合把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制度和中国的国情呢?笔者以为,只有实行具有社会主义本质、具有中国特色的股份制。大家知道,目前中国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存”的所有制形式,其中,“公有制”是个“基础”。事实证明,这种所有制形式,难以避免贫富分化现象的发生。

但也不可否认的是,公有制形式也确实有利于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仅是难以使人民尤其是城市人民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笔者以为,国家的富强与人民的富裕并非矛盾,是种相辅相成的关系。先不要说我们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其人民本来就应该富裕,单从公有财产人民持有而人民又不具有公有财产处置权的这个角度上看,它应该是一条改革路径也。

好的是,笔者是专门研究、从事、设计、解决这方面问题的学者,并不缺乏探索精神和想象力。为此,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笔者搞了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有财产股权持有与分配管理法》,但愿,它能够成为有志于探讨“分配制度”改革的人们,提供一份有抛砖引玉价值的东西。关注的人,请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有财产股权持有与分配管制法(模拟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