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著作者指出,任何事物都存在于一定的时间和空间。所以税法不能没有时间和空间的规定。
(一)纳税期和纳税期限:
纳税期是指纳税人哪一段时间的纳税对象应纳税。纳税期限是指该一段时间的应纳税对象,限定在哪一段时间内必须缴纳。纳税期是指“期间”;而纳税期限虽然也指“期间”,但它与纳税期的“期间”不是同一个“期间”,并且它特别强调的是不能超过该“期间”。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这里所说的“年”,就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期”,也叫“纳税年度”; “季”是预缴期。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就是纳税期限。这里的年,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外国企业依照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以本企业满十二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按百分之十缴纳的所得税。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应当于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关于“时点”的规定:是判断纳税对象属不属于该纳税期的规定。这很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是否在该纳税期纳税的大问题。如果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该纳税对象不属于该纳税期,则该期不用纳税;同理,如果该纳税期是免税期,该征税对象就得不到免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而不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原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入实现的时间。收入实现的标志是商品、产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并已将发票、账单和运输机构的提货单等全部货运单据提交买方或通过银行办妥托收手续后。在交款提货的情况下,如货款已经收到,发票和提货单已经交给买方,不论商品、产品是否发出,都应作为收入实现。(专题3)
(三)施行时间: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
五、空间规定
(一)适用区域:
对纳税人来讲,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纳税人,是指中国境内地域范围内的;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纳税人,即预提税纳税人,是全世界范围内的,只要其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应税所得。
对征税对象来讲,在中国境内设立总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税所得,是全世界范围内的;外国企业的应税所得只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范围内的。
(二)纳税地点:
在中国境内设立总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总机构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负责该企业经营管理与控制的中心机构。
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企业所在地纳税。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在机构、场所所在地纳税。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以由其选定其中的一个营业机构合在该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所得税。该营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对其他各营业机构的经营业务负有监督管理责任;2、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正确反映各营业机构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应税所得,在税款支付地,也就是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纳税。
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和提供咨询、管理、培训等劳务活动的所得,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