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外企所得税法(18)


六、减免税优惠

    (一)定期减免税优惠: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到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高新技术企业:

    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1号文件规定: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产品出口企业:

    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先进技术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按照上述规定减半后,企业缴纳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分期投资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先进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3]837号规定,根据财税外字〔86102号规定的原则,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批准的初始合同规定的投资数额,分阶段建设、分期投产经营的,其分期投产经营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在分别计算享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后,如该企业仍被有关部门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分别继续享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八)款所规定的税收优惠待遇。

   (二)区域性减低税率优惠:

    1、经济特区减低税率优惠:

    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济技术开发区减低税率优惠:

   《税法》第七条规定: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沿海经济开放区减低税率优惠

  《税法》第七条规定: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没有取消)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2)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3)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建设的项目。

    关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国家税务总局有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5号)规定,为准确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现就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密集、知识密集(以下简称“两个密集型”)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外商投资企业“两个密集型”项目,适用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其所生产的主导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制定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2000年颁布)(以下简称《产品目录》)范围,且上述主导产品的当年销售收入,应超过企业全年产品销售收入的50%。对主导产品当年销售收入没有超过全年销售收入50%的年度,该年度不得享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所规定的相应税收优惠待遇。2、经批准可以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每年应将上述主导产品销售收入比例情况,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备案。 3、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待遇,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39)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查、上报。对上报的资料中,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产品目录》范围认定不清的,总局将函请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火炬中心”)复核。总局向火炬中心发函时,将抄送报送机关,报送机关应及时通知当事企业与火炬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10—68511568),并按照火炬中心要求提供复核所需相关资料。

    4、高新技术开发区减低税率优惠:

  《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开发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国家旅游度假区减低税率优惠:

    国务院国发[199246号文件规定:在国家旅游度假区内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分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企业),其所得税减按24%的税率征收。

    6、减免地方所得税的规定:

    各省级人民政府有各自的规定,应按其规定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0]15号文件规定,自200011日起,对设立在该省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免缴地方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