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解读:外企筹办期取得收入怎么计算纳税


全面解读:外企筹办期取得收入怎么计算纳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筹办期,是税务机关核定的开业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以前的一段时间。在这一期间,有的企业也会取得收入,怎么不违法,正确纳税呢?

外商投资企业在这一期间取得的收入,可能是生产性的,也可能是非生产性的。企业可能是生产性的,也可能是非生产性的。这就有四种情况可能发生:可能是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生产性收入;也可能是非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生产性收入;还可能是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非生产性的收入;又可能是非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非生产性收入。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生产性收入按照税法规定正常计征或减免征所得税。非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生产性收入,因为其营业执照上的营业范围一般是不会包括生产性的,所以,只能按照非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征税。(不能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待遇)非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非生产性收入,也毫无疑问,应按照非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征税。(不能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待遇)这里就剩下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非生产性的收入没有明确了。怎么征税呢?经济特区的生产性企业在筹办期取得的非生产性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15%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其他生产性企业取得非生产性收入,均适用税法第五条规定的税率30%(如果当地没有减免地方所得税规定,还要再加上3%)计算缴纳所得税。

另外,如果外商投资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包括筹办期的)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六个月的,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企业当年所获得的利润,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这一问题后面的文章将专述。

    附: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取得收入计征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发[1995]494

1995-09-06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非生产性经营收入计征所得税问题,我局曾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收入计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40号,以下简称通知)做出了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通知中所说生产性企业经济特区的生产性企业在筹办期取得的非生产性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的,仅指经济特区的生产性企业;其他生产性企业取得前述收入,均应适用税法第五条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生产性企业在生产经营期开始的年度,有非生产性收入的,应当合并计算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规定的原则,确定当年度的所得税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收入计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40

1995-07-24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询问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非生产性收入如何计征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非生产性经营收入,减除与上述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应当作为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依照税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可以不作为计算减免税优惠期的获利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