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物权法》的难产谈中国私有权的 “半遮面”
在讨论了5年后的今天,《物权法》在本次人大会议上仍是“有可能被通过”,这是媒体对两会的报道。
《物权法》的如此难产,令人不可思议?
《物权法》并不是富人与穷人差距的法律催化剂;也不是利益矛盾集团之间的博弈;更不是政府让利于民的天大恩赐,而是最为严肃和科学的理性选择,这只因中国的社会是完全以私有化为基础的竞争社会,并与私有化已几百年历史的西方国家共存共争于一个无障碍的平的世界中。
因而,私有化法律的制定、私有化法律思想的宣传、私有化系统制度的建立及私有化司法的研究与贯彻,应先于民众从公有制向私有制转化时的摧枯拉朽式的冲击,应让民众在充分思想准备的前提下,人人具有获得私有物的机会,人人懂得获得私有财产的重要性及努力争取获得财富的能力。
法律制度及政府政变的优点就在于,有能力制造一个清晰而明朗的社会环境,以努力使广大民众不仅成为劳动力的主人,而且成为金融资产的主人;不仅靠自己的劳动能够获得私有财富,而且能够使这些财富不断增值,成为增值中的金融资产。这将使民众更加独立,更加奋进并懂得积累财富,这对一个政府而言,是莫大的胜利和荣耀。
《物权法》的难产,显然,是基于上述相反的命题,而这种命题却使民众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而且使政府更处于尴尬难堪和泰山压顶的境地。
任何法律、政策及规则的可适用性的最重要特征就是:明了、清晰和严谨,而“犹抱琵琶半遮面”式的任何东西都属于情感范畴的,而这都是暂时的和易变的。
中国的百姓,无一例外地都面对着完全私有化的制度情形中,私有化性质的事务几乎贯穿了每天的生活。就连初涉爱恋之场的小孩,也使用了约会的AA制。
法律的滞后,给民众和社会带来的损失远高于任何天灾人祸,而更可悲的是,这种损失完全是人之力量所为。
在人之力量的范畴内,为何不去努力创造美好,而忍受无谓损失之痛呢?但愿“半遮面”的画面能变成透明的肖像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