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新论系列目录:
共和新说(1):社会观依据、历史先例
共和新说(2):权力互动、群体自治
共和新说(3):治体分权:大三权分立制衡
共和新说(4):全民参政、宪法保障
共和新说(5):阶级斗争的理想形式(已先发表)
层级递进式选举制(1):认识论依据
层级递进式选举制(2):选举人制度
兼利主义: 民主应有之灵魂
社会观依据:社群主体性
共和是民主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民主是一种理念,也是一种社会机制。
作为一种社会机制,民主必须与社会运转的一般规律相吻合。因此,对社会运转一般规律的不同认识,也就是不同的社会观,必然导致对民主机制的不同设计。唯有在比较接近社会实际的社会观指引下,才能设计出比较有效的民主机制。
那些不重视、甚或否定个人主体性的集体主义、社群主义者们(并非所有的集体主义、社群主义者),他们可能向其它集团、阶级、国家等争平等、争民主,但不重视、甚或否定自己群体内部实行民主的必要性。因此,他们的民主观是片面的。他们所推行的名为“民主”的机制实际上可能是不太民主、甚至很不民主的。
那些自由个人主义者们,虽然他们可以是民主理念最积极的推崇者,但他们原子论个人主义的社会观,决定了他们所设计的民主机制与社会运转的一般规律并不完全契合,因而并不总是有效的。一个最近、也是最突出的例子就是:通过西式民主程序,以极其勉强、因此引起极大争议的极微弱多数,两次选任的美国总统,竟敢冒国内外普遍民意之大不韪,不惜采用欺骗的手法和战争恐怖的手段,以数十万计的无辜生命、以及美国广大中下层劳动人民的福利倒退为代价,向伊拉克输出“民主”,实际只是向自己的狭隘集团输进利益。这显然是美式民主的一次失效。
那么,什么样的社会观才比较符合社会实际呢?
笔者曾著文分析了自由个人主义经济关系基础上的政治民主的局限性与虚假性[1]。后又另文阐述了一种既不是铁板式集体本位、又不是原子式个人本位的、而是关系本位的新社会观,文中指出:
“单个个人与他人、与社会进行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的交往,大多是通过各种各样群体组合的中介作用来进行的,个人之间直接交往的机率并不大。有时候看起来是单个的行为者(如某个企业管理人员、或某个商场营业员、或某个政府公务员等),实际上往往是某个群体(企业、商店、政府部门等)在某种意义上的代表。从另一个角度看,作为社会存在的人,始终与他人处在具有各种各样不同社会功能的关系之中。在每一个功能领域中,人们都结成关系或疏或密、规模或大或小、数量或多或少的社会群体(简称“社群”)。”
在当代世界,和单个个人一样具有主体性的社会群体主要有:
政治和意识形态群体:阶级,阶层,利益集团,政治性工会,政党,政治派别;各种主义团体,宗教信仰团体,各种文化团体;各级政府机构、及基层企事业单位和社区的公共治理机构、以及联合国机构(可统称为“治体”)等。
经济群体:企业、企业集团,行业、工商行会,职业协会,福利工会,消费者协会等。
人文地缘群体:族群,以及从村落、街区、到民族国家、国家集团、直到全世界的各层级地域社区。
其中,国家则是具有政治、经济、人文、地缘等综合性质的特殊群体。
关于这些社群之间的关系,该文继续指出:
“各种各样的群体,如同每一个个人一样,各各有其互不相同的、相对独立的社会身份、性质、和利益,。。。有其不可互相取代的主体性。”
同时,“不同领域或层次的群体可能互相套叠,或互相交叉。”“社群与社群之间、社群与个体成员之间,更存在着各种内在的、不现于形相的相互渗透性。”
“数不清的“互动”关系时时刻刻、或先后或同时地发生在多层次、多领域、多元的社会主体(包括群体和个体)之间、以及各个主体内部,交织成一张在无数范围内、无数方向上互动不息的多维动态网络。”[2]
笔者以为,共和式的民主制度可以做到既尊重公民个人主体性、又尊重社群主体性、充分展开两类各种主体之间平等、理性、和平的权力互动。民主不仅仅是一人一票、全面直选。现代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就是共和。
历史先例:古罗马共和国
根据当代美国专门研究民主问题的著名政治学者达尔所说,“共和主义”传统源自古希腊哲学家亚里斯多德的思想,和古罗马共和国的政治实践。罗马共和式民主思想与古希腊城邦民主思想都认为,只有能保障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政治体才是最好的政治体。共和主义更认为,如果人民被排除在外,不能参与国家的治理,这样的政治制度就决不是合法的、可盼的、美好的。在一些重要方面,共和思想提出了与许多古希腊人所理解的民主不完全相同的思路。亚里斯多德指出,“人民”(“the people”)并不是一个完全‘同质’的、利益完全一致的群体,而通常是分为贵族或寡头为一方、广大平民为另一方,或者说“少数人和多数人”(“the few and the many”),两方的利益是有不同的。达尔说,还可以加上一个第三方:君主,一个可能醉心于提高自己威权的领袖。于是,共和主义者的任务就是要设计出这样一个宪法,或国家政治的最高组织原则或章程,这个章程要反映和平衡这三方的利益,实现的途径是提供一个三方结合的政府,其结合的方式要使这三方最终能在让所有人都得益这一点上达成一致。[3]
古罗马共和国是世界历史上最早的共和主义实践者,并在实践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对公民权利比古希腊更明确地加以保障的罗马法。此法以人民作为全部政治权力和法律的最终来源,为现代民主国家的“宪法”开创性地奠定了国家政治的最高组织原则。按照此法,罗马共和政治体制的构成大致如下:(1)由两位“执政官”取代原来的国王。(2)原来辅佐国王的贵族“元老院”演变成立法机构。(3)再由平民选出的“公民大会”与元老院分享立法权。(4)由于公民大会的投票与财产相联系,后来平民又可以选出两名“护民官”,他们有权否决由公民大会选出的执政官。[4] 当然,这种“共和”的范围还是有限的,不会扩及到奴隶身上,也不会扩及到通过军事扩张征服得来的人民身上。相反,军事扩张最终葬送了罗马本土上的共和体制。但是古罗马的实践先例为后人开启了共和式民主的先河,与古希腊城邦民主制一样,对以后世界历史留下了深远的影响。
在笔者看来,古罗马的共和式民主与古希腊城邦民主的不同之处在于:希腊人的着眼点在每个个人(除了奴隶)对城邦政治的参与,而罗马人还考虑到让不同阶级/阶层/群体的利益在相应的权力互动中得到相对的制约平衡。罗马共和国虽然最终被帝制所颠覆,但它所开创的先例,在近现代新的历史条件下,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广泛的新生,并且在理论和实践上得到了极大的丰富和发展。同时,由于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共和民主在当代世界,包括那些先进的民主国家,实现得还很不彻底,离开“共和民主”的天下大同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下面笔者将结合这些具体情况,从“权力互动”、“群体自治”、“治体分权”三个方面,对其现代体现方式进行粗略分析。(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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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试论西方民主理论与实践的内在矛盾(一):政治话语的抽象平等与经济权力的实际不平等(上)、(中)、(下)》。价值中国网站。
〔2〕《能动、关系、多维:一种新社会观》(或《试论西方民主理论与实践的内在矛盾(二):“平等”的个人与不平等群体(1)》。价值中国网站。
〔3〕Dahl, Robert, 1989, Democracy and its critics, Yale University Press. PP。25。
〔4〕唐士其, 2002,《西方政治思想史》, 北京大学出版社。P.1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