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光荣和税收透明
李华新
随着纳税申报截止日期的临近,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踊跃申报,特别是进入3月中旬以后,每天申报人数不断增多,呈加速增长态势。截至3月26日,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突破百万,已达118万人。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的截止日期是3月31日。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规定,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由于今年3月31日是星期六,4月1日是星期日,均为法定休假日,因此,今年的纳税申报期限实际截止日应为4月2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首先,人们对于年收入超过12万元,这个数字界定了你是否是个纳税人这样的见解是错误的。
因为在我们的工资中的收入部分的纳税,虽然已经调整了缴税的数额,但是人民依然是在缴税的。此外自你的消费中,可以认为社会上的成员都要消费,消费的物品里面都含水,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社会成员都是纳税人。有的家庭里有的人是挣钱,有的是他家庭的赡养成员,我们可以看作是一个消费单位,消费单位有一个代表者就是成年就业挣工资或者挣其他收入的人,他赡养自己家庭 的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或自己的子女。把复杂问题简单化,一个家庭就是消费单位,就是消费人或者消费人的群体,也可以广义认为所有人都是纳税人,不用排除谁,如果这样广义的分析可以成立,纳税人就是你,一点问题都没有。
所以说,不能因为12万收入的人是纳税者,而其实我们都是纳税人。
第二,既然税收的目的是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那么人民就应该知道税收是如何花费的,即使是属于过分的军费开支是保密的话,那作为一个地方的税收,当地的百姓就应该知道税收的流向,从这个意义上来看,一个刚刚到位的官员,对于一地的贡献率几乎为零,他是否应该得到当地百姓的敬重,还是应该在他取得成为当地人的纳税人资格之后。
但是,我们学子却是无从可知,就如一些交警的罚款一样,你的罚款是如何开支的,在你的经费中你使用了多少罚款,应该有个明细。自然这不是所说的那个不能披露的大本的意义。因为在我们大利立场建立和谐社会的时候,税收的和谐是一个最基本的要素。
要使和谐社会这一理念落到实处,税收的征纳双方尽可能和谐相处,是不是应该考虑明确提出,在纳税人,包括企业,包括自然人依法诚信纳税的同时,我们积极地通过各种创新,制度安排的创新,管理的创新,技术手段的创新,实现透明用税,因为钱从何处来,从纳税人那儿来,钱到哪里去,透明度怎么样,这件事情很关键。
第三,税收与社会福利的关系应该更为明确的体现出来,因为政府的关心和组织的关心于体现,在使用金钱手段的时候,是因为财政控制了税收,于是政府便拥有了这样的一个资源。但是当一些官员通过使用自己的首长基金的时候,其实也是你在使用了纳税人的钱来使他权利化,而这样做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可是假如没有了财政权力的权利,真的会让人们让各级官员鞍前马后的唯命是从吗?以笔者看也很难。
是的,纳税是共荣的,是必须的,这是义务,也是法律框架下的公民基本守则。纳税的意识并非是外国人更高,而是制度的约束,在税收问题上是刚性的。因而,在我们不厌其烦地明白无误的通知说,四月二号是最后期限的时候,我们已经是在亵渎了纳税的神圣义务的意味。
“简而言之,我觉得看起来有一些很简单的概念,比如说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如果能够把它很实实在在抓住的话,它会引出一系列有长远意义的创新和进步。有了透明度,就可能实现资金收支的完整性,就可能进一步推进公众意愿在这里面品头论足的民主化进程,就可能进一步推进公共资源配置的科学决策。这是贾康(财政部科研所所长)在一次主题为“为纳税人服务,诚信纳税和透明用税”的演讲说的话,他也许只能讲到此为止了。因为再深入一步就是制度层面的问题,而我们只是讨论技术层面的东西,总是有隔靴搔痒的感觉,好在我们现在毕竟有了“税收透明”这样的问话勇气。
(济南 李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