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加班专题之一:“五•一”加班,谨防加班工资被偷走


又到了“五·一”黄金周,有关“五·一”加班加班费如何拿,就成了广大劳动者咨询的热点话题。为帮助广大劳动者全面了解“五·一”加班工资计算的法律依据,我们特针对“五·一”加班制作一起专题,就“五·一”加班的常见问题为大家答疑解惑。

加班后,劳动者拿不到或者单位少发加班工资的现象比较严重,笔者就实践中用人单位少发、不发加班工资的猫腻加以总结,以方便广大劳动者识破加班费的猫腻。

一、加班工资的计算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

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加班加点的工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所谓节假日,目前全年共有10天,分为为:(1)元旦,放假一天,即一月一日;(2)春节,放假三天,即农历正月初一日、初二日、初三日;(3)国际劳动节,放假三日,即五月一日、五月二日、五月三日;(4)国庆节,放假三日,即十月一日、十月二日、十月三日。

所谓休息日,一般而言,包括(1)每周周末两天,即周六、周日;(2)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中的后四天,也即是“黄金周”的后四天。

由此可见,“五·一”黄金周的前3天,加班工资计算比例应为300%。在1日、2日、3日加班的企业员工,企业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黄金周4天,加班工资计算比例应为200%。在4日、5日、6日、7日加班的,企业安排员工补休的,可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企业不另外安排补休,员工可要求企业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维权小贴士:加班费的计算比例,前三天3倍,后四天2倍。

二、自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在实践中,对于“五·一”黄金周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有些单位一刀切,不论什么岗位的员工,也不论月工资多少,凡是在黄金周期间上班的一律按统一的基数支付,比如,都按照1000元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这是不完全正确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根据劳动者个人的工资来确定。

需要指出的,在上海,对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有专门的规定,《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规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小张每月工资1600元。如果小张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里说明了,小张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是1500元的,按照1500元折算为日工资计算。如果,小张与所在单位没有约定岗位月工资的,可以按照每月收入1600元的70%计算。即,1600×70%/20.92×加班天数×200%300%

维权小贴士: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不可以事先设定,需要根据劳动者个人的工资标准确定。

三、计算加班工资时每月按照30天计算

在实践中,某些单位将加班工资按每月30天折算,其实这是错误的,根据规定加班工资计算应当按每月平均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即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除以20.92天,得出日工资标准,再除以8,则得出小时工资标准,然后再乘以加班工资的计算倍数可以得出劳动者应得的日或小时加班工资。很多人也咨询笔者,为什么按照20.92天计算,这个20.92天是如何得出来的。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0天/年(法定休假日)=251天/年。

季工作日:251天/年÷4季=6275天。

月工作日:251天/年÷12月=2092天。

工作小时=以每周、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附:加班工资计算公式:

黄金周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300%(或200%)×加班天数

时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8×300%(或200%)×加班小时

维权小贴士:计算加班工资每月按照2092天折算,不是按照30天折算。

四、用调休拒付加班工资

黄金周期间,用人单位按照加班的,有时候还以调休来拒绝支付加班工资。那么是调休还是支付加班工资,法律对此是符合规定的呢?

首先,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以安排补休代替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休假是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其次,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安排了补休可以不再支付加班工资。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在黄金周前三天安排加班的,不能以调休为由拒付加班工资,这三天是必须支付加班工资的。后四天则可以以调休为由不支付加班工资。

维权小贴士:黄金周前三天加班一定要支付加班工资,后四天单位可以调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五、将特殊工时制作为拒付加班工资的挡箭牌

所谓特殊工时制,是与标准工时制相对应的,主要是指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在实践中,用人单位有时也会以特殊工时制为由,不支付黄金周期间的加班工资。接下来,我们来为大家分析一下工时制对加班工资的影响。

1、标准工时制,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8小时之外工作的,就属于加点;超过8小时部分的时间,就是加点的时间。休息日、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属于加班;休息日、节假日工作时间,就是加班时间。

2、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为不定时工作制,它是指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通俗地讲,不定时工作制就是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受固定工作时数限制,所以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无法认定其加班加点的时间。因此,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13条第4款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即关于加班加点工资制度的规定)”。但是,地方性立法如上海、深圳等都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因此,512日、3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545日、6日、7安排加班的,公司不用支付加班工资,也不用调休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实行这一工时形式的企业,无论选用周、月为周期,还是以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职工的平均周工作时间、月工作时间、季度工作时间、年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规定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即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由此可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劳动者,工作日正好是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则应按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加班加点的时间,均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4、计件工资,此外,用人单位常常用作加班工资挡箭牌的还有计件工资制。用人单位往往以本单位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多劳多得,不存在加班工资问题。其实,这也是错误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只有在完成定额任务且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标准日工作时间之后,根据用人单位的命令和要求从事劳动的,才视为加点;在休息日或节假日,根据用人单位的命令和要求从事劳动的,即视为加班。因此:

512日、3安排加班的,加班期间完成的产品件数乘以单位产品的工资金额,再按《劳动法》规定乘以300%。即:

加班工资=计件单价×300%×件数。

545日、6日、7安排加班的,加班期间完成的产品件数乘以单位产品的工资金额,再按《劳动法》规定乘以200%即:

加班工资=计件单价×200%×件数

维权小贴士1、:无论什么工时制,黄金周前三天,安排加班的,都应该支付300%的工资。

维权小贴士2、不定时工时和综合计算工时都需要经过劳动部门审批,没有经过审批的都按照标准工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