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五·一”长假是带薪假吗?后四天不上班,单位可以扣工资吗?
我们知道“五·一”法定节假日是3天,那么,或许有的单位会认为“后四天”不工作,用人单位就可扣发劳动者的月工资。且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私企老板理直气壮地对员工说:“我们这里是做一天拿一天的工资,你不工作哪里来的工资呢?”对此如何理解呢?这要从计薪日的概念谈起。什么是计薪日呢?《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14条明确规定:“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我们说“五一长假”中“前三天”法定休假日是计薪的,而“后四天”经调整后的双休日是不计薪的,根据就在于此。既然法律规定,休息日不是计薪日,劳动者不工作,就不能扣工资,因为用工双方约定的月工资,原本就是按照每月计薪日计算的劳动报酬。既然月工资不把双休日计算在内,员工在双休日里休假,又何谈扣发其当月工资呢?所以说,那些以此借口扣发“五一长假”中休假员工工资的行为是违法的,他们所找的借口是站不住脚的。
总而言之,员工不管是在“五一长假”中的“后四天”里休假,还是在其他的双休日里休假,用人单位都不能扣发其当月工资;至于法定休假日应包括在计薪日内,员工在法定休假日里休假,用人单位更不能扣发其当月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和双休日内加班的,用人单位还要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二、单位发放过节费可以抵冲加班工资吗?
在实践中,有些单位福利比较好的,逢年过节的,会发给员工一部分过节费。对此,有的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员工加班的,就以已发放过节费为由,用过节费代替加班费。其实,这是错误的。用人单位发放过节费,属于单位的福利待遇,与劳动者是否加班无关。从法律意义上讲,过节费是一种约定义务,不是法定义务。而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这是一种法定支付义务。所以过节费不能冲抵加班工资。
三、“加班”与“值班”是一回事吗?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将“加班”说成“值班”而逃避加班费的行为也很常见。其实,这些都是单位玩的文字游戏。不过,“值班”和“加班”确实存在区别,
值班是指用人单位为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安排本单位有关人员在夜间、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轮流进行的值班,而不是为直接完成生产任务安排的加班,值班一般来说是轮流进行的,对此类值班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加班工资。大部分单位,对于值班都有事先明确的的值班费。
加班是指员工根据单位要求或者工作上的需要在标准工作时以外或者标准工作日以外继续从事生产和工作。根据法律规定,加班应该支付加班工资。
由此可见加班与值班的最大区别是值班完成的工作是否属于正常工作的工作范畴,如果属于正常工作的范畴就属于加班,反之就是值班。
四、工作带回家属于加班吗?
现代办公室里的许多工作都可以带到家里继续做,那么“黄金周”在家工作的人拿的到工资吗?这要分两种情况看:
1、自愿工作的不属于加班。如果员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单位的要求、决定,也没有在用人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而只是自愿在家工作的话,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但是,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工作予以追认的话,就是单位安排的加班,应该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2、有证据证明工作为单位安排就属于加班。比如,谢小姐的主管总是在放长假前,要他在长假结束后交一份计划书。这实际上,间接要求小王不得不在长假期间,留出时间完成工作。变相的延长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属于加班。当然,劳动者必须有证据证明,确属因用人单位安排了过多的工作任务,而使员工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用人单位仍须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我们知道“五·一”法定节假日是3天,那么,或许有的单位会认为“后四天”不工作,用人单位就可扣发劳动者的月工资。且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私企老板理直气壮地对员工说:“我们这里是做一天拿一天的工资,你不工作哪里来的工资呢?”对此如何理解呢?这要从计薪日的概念谈起。什么是计薪日呢?《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14条明确规定:“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我们说“五一长假”中“前三天”法定休假日是计薪的,而“后四天”经调整后的双休日是不计薪的,根据就在于此。既然法律规定,休息日不是计薪日,劳动者不工作,就不能扣工资,因为用工双方约定的月工资,原本就是按照每月计薪日计算的劳动报酬。既然月工资不把双休日计算在内,员工在双休日里休假,又何谈扣发其当月工资呢?所以说,那些以此借口扣发“五一长假”中休假员工工资的行为是违法的,他们所找的借口是站不住脚的。
总而言之,员工不管是在“五一长假”中的“后四天”里休假,还是在其他的双休日里休假,用人单位都不能扣发其当月工资;至于法定休假日应包括在计薪日内,员工在法定休假日里休假,用人单位更不能扣发其当月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和双休日内加班的,用人单位还要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二、单位发放过节费可以抵冲加班工资吗?
在实践中,有些单位福利比较好的,逢年过节的,会发给员工一部分过节费。对此,有的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员工加班的,就以已发放过节费为由,用过节费代替加班费。其实,这是错误的。用人单位发放过节费,属于单位的福利待遇,与劳动者是否加班无关。从法律意义上讲,过节费是一种约定义务,不是法定义务。而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这是一种法定支付义务。所以过节费不能冲抵加班工资。
三、“加班”与“值班”是一回事吗?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将“加班”说成“值班”而逃避加班费的行为也很常见。其实,这些都是单位玩的文字游戏。不过,“值班”和“加班”确实存在区别,
值班是指用人单位为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安排本单位有关人员在夜间、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轮流进行的值班,而不是为直接完成生产任务安排的加班,值班一般来说是轮流进行的,对此类值班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加班工资。大部分单位,对于值班都有事先明确的的值班费。
加班是指员工根据单位要求或者工作上的需要在标准工作时以外或者标准工作日以外继续从事生产和工作。根据法律规定,加班应该支付加班工资。
由此可见加班与值班的最大区别是值班完成的工作是否属于正常工作的工作范畴,如果属于正常工作的范畴就属于加班,反之就是值班。
四、工作带回家属于加班吗?
现代办公室里的许多工作都可以带到家里继续做,那么“黄金周”在家工作的人拿的到工资吗?这要分两种情况看:
1、自愿工作的不属于加班。如果员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单位的要求、决定,也没有在用人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而只是自愿在家工作的话,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但是,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工作予以追认的话,就是单位安排的加班,应该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2、有证据证明工作为单位安排就属于加班。比如,谢小姐的主管总是在放长假前,要他在长假结束后交一份计划书。这实际上,间接要求小王不得不在长假期间,留出时间完成工作。变相的延长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属于加班。当然,劳动者必须有证据证明,确属因用人单位安排了过多的工作任务,而使员工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用人单位仍须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