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为何不是资本主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法〉建议说明稿》第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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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为何不是资本主义

可以十分肯定地说,资本主义的经济社会制度当然不应该是社会主义的东西,否则包括前苏联、中国在内的国家就没有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的必要了。为什么说资本主义不是社会主义?这是由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经济基础和所有制形式等共同决定的。大家知道,在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是总统制、议会制,而上述两种制度的产生,完全依赖于资本制。

简单地说,就是谁拥有资本,谁就拥有主义,因此,上述所述制度必然体现资本所有者的意志。而社会主义国家呢?由于“人民代表”的产生与资本的拥有程度完全脱节,所以它自然不可能代表资本拥有者的意志。诚然,这也不是说,社会主义的法律就不能保护资本所有者的利益,就不能把“保护私有财产”写入《宪法》,而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更要保护缺乏资本、缺乏私有财产之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他们更需要得到《宪法》的保护。

而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需要有极大的包容性,这也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地位决定的。另外,由于中国正在实行、具有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政协委员制度,有相当一部分私营企业老板、民主人事参加,他们也有《提案》的权力,而他们的《提案》又能够得到政协会议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普遍关注和落实,可以说其权力基本有保障。

可是,没有资本又缺乏私有财产的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就业与劳动的权力又有谁来保证呢?难道是由私营企业老板和所谓“包工头”来保护吗?他们能保护得了吗?如果能够保护得了,那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工资被拖欠?说什么“有事找工会”,工会是执法部门还是一个民间社会团体?工会连自己的权力都保护不了,怎么保护工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工会、妇联、残联有时还不如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会、妇联、残联行使的权力更大。你说你是社会主义国家不行,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如果不能体现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连自己的劳动所得都不能拿到手,人们还有什么理由认为你就是社会主义?可以肯定,长期拖欠职工工资的事情,就是在资本主义国家也不多见。

令人遗憾的是,上述所列事实在我们这个社会主义国家不仅存在,而且还十分普遍。比如,业主和物业产生纠纷的关键在于,大多数的物业是由开发商遗留下来的,而不是通过市场化的途径产生。于是,在上述情况下,物业的服务不到位,收费价格高,就成为业主与物业产生各种纠纷的导火索。我们的政府、法律为什么就不能制定一条“凡是由开发商遗留下来的物业,无论它的服务有多么‘优秀’,两年后,他们都必须参加该小区多个物业招标”。

可以肯定,只要把这一条法律化、制度化,业主与物业的纠纷就能从根本上解决。可是我们的《物权法》为什么就不敢把这一条加上去?道理很简单,就是这些经常产生业主与物业纠纷的小区,一般是由政府的建筑公司承建的,而在这些物业里当权、工作的人竟是些政府官员的“关系户”,甚至在该物业的产权、收益里有我们政府主管部门、个别领导的股份!

试问,这样的法律、制度是在保护谁的利益?难道是在保护普通住房者或者说是在保护最基层的老百姓的利益?现如今,最担心的还不是上述说的这些,最担心的是,如果将现行的、不合理的、压根没有把老百姓的承受能力考虑进去的医疗、住房、教育体制的改革也悉数都变成了“法”,而到那时,人们真就有对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产生怀疑的必要了。

为此,为了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性质,我们就需要将“以权力为特征”的“权力资本主义”从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制度中剔除,而不能由于它们的存在,影响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