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论文辨析
对别人关于价值问题的文章,一向是看的,但以往并不打算作评论。因为我想,读了别人的文章之后借机发表赞同或反对的评论文章,既热闹,又使自己的看法为人所知,不能不说是一件好事;但总以为,最吃力、又最好的办法,是对自己真正关注的研究对象详细地正面加以论述。也就是,真正拿出你自己的东西来。况且就价值问题的理论基础而言,在我看来,马克思已经讲得足够详细了,如果人们甚至懒得读一读《资本论》,那又谈何发展创新?要知道,不管人们愿意不愿意,如果真下决心献身于社会科学,前人已经筑起的学术基础,是无法绕过的。在此作一点小广告——本人长期以来研究结果的经济学专著《理论经济学》已经出版,其中的一部分也已在网站发表,但更大部分带有图表的文章要由网站工作人员来处理,而“经济学家”网站的工作人员似乎没有空处理,谁能给以帮助?请与鄙人联系,在此预致谢意。
对别人文章的评论问题,现在的想法却有些变化:无论中国正式的学界人物还是民间的学术爱好者,为写出一篇带有研究气息的文章,毕竟花了或大或小的力气,他人的赞同或挑毛病都是一种正面的刺激,现在就来试一试。
林岗: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以及劳动生产率与价值量的关系的若干理论问题
“ 一、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在马克思的著作中,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具有两种含义。这两种含义分别涉及价值决定和价值实现这两个不同方面的问题。
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价值决定的基础
首先,从商品价值决定来看,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以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时间。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生产同一种产品的不同商品生产者,由于生产的主客观条件的差异,生产单位产品所花费的劳动时间是长短不一的。生产者所使用的设备、自然资源等客观条件越好,其技术熟练程度越高,体力和脑力越强,劳动态度越积极,原材料的使用越节约,机器设备等生产设备维护得越好,他的生产效率就越高,生产单位产品所花费的劳动时间也就越少;反之则反是。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如果生产同一种商品的众多生产者按生产效率的差别分为高、中、低三类,这三类生产者的单位商品的价值是不是各自由生产他们的个别劳动时间决定的呢?当然不是。因为,在同一时间的同一个市场上,一种商品与他种商品的交换比例是大体统一的,并不因为生产这种商品的各个生产者的生产效率有差别而存在三种交换比例。那么,商品的价值是由哪一类生产者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呢?事实上,严格地说,一单位某种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这种商品的各类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的平均数决定的。如果在某种商品的生产部门中有n个生产者,他们生产一单位该种商品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分别为 (i = 1,2,3,…,n),他们的产量分别为qi(i = 1,2,3,…,n),这个决定商品价值的平均数(用v表示)就是:
∑ ·qi
v=──── (1)
∑qi
这个公式表明,单位商品的价值等于同一生产部门中不同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的加权平均数。换句话说,决定商品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就是部门的平均劳动时间。一般说来,在一个生产部门中,中等生产条件的生产者总是占大多数,中等生产率条件下商品生产的个别劳动时间与这个平均数最为接近,甚至有可能相等,因而可以说商品价值是由中等生产率条件下的个别劳动时间决定的。
某个生产者生产某种商品实际耗费的劳动时间是该商品的个别价值,生产这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则可以说是它的社会价值。某商品生产者i的产品的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之间的关系,可以用价值转换系数即个别劳动时间与社会平均劳动时间之比来描述:
zi=v/ (2)
对于高、中、低三类生产条件来说,分别有zi>1,zi=1和 zi<1。用价值转换系数乘以生产者的个别劳动耗费,就得到由市场平均化过程决定的其产品的社会价值。如果所有的生产者都按社会价值售出了他们的产品,那么,那些生产条件好,劳动生产率高,单位商品包含的个别劳动耗费少,从而商品的个别价值低的生产者,其产品的较小个别价值会转化为较大的社会价值。这不仅可以使这些生产者的个别劳动耗费全部得到补偿,而且会给他们带来一个由社会价值与个别价值之间的正数差构成的超额收益:
Ri= (zi-1)> 0 (
上式中的Ri表示超额收益。对于那些劳动生产率低、商品的个别价值高的生产者来说,生产中耗费的劳动则得不到全额补偿,因而会出现亏损,或者说取得一个负的超额收益:
Ri= (zi-1)< 0 (3b)
至于那些具有中等劳动生产率,生产中耗费的劳动等于社会必要劳动,从而商品的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相等的生产者,则可以使自己的个别劳动耗费得到补偿,但得不到额外收益:
Ri= (zi-1)=0 (
为了获得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之间存在的差异形成的超额收益,商品生产者都力求改进生产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同时,劳动生产率高的商品生产者,为了扩大自己的市场占有额,还往往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的售价压到社会价值之下(只要这个价格高于其产品的个别价值,劳动生产率高的商品生产者就仍然能够得到一定超额收益;即便售价等于个别价值,这类生产者的实际劳动耗费也能得到全额补偿),以便将其他商品生产者排挤掉。而在这种竞争的压力下,劳动生产率低的商品生产者往往难逃破产倒闭的厄运。为了获得超额收益和避免破产倒闭,商品生产者就必须不断进行创新,研究和开发先进技术,改进生产的组织和管理。正是这种相互追赶的创新活动,促使社会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
这里要提请读者注意的是,说商品的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意味着形成商品价值的两个部分,即转移价值和新增价值,都应当符合社会必要标准。如果某个生产者在生产同量商品时耗费的生产资料比别人多,其产品价值中包含的较大的转移价值超过平均标准的部分,是不会为社会所承认的。这时,即便这个生产者自己耗费的“活劳动”与社会平均水平一样,其产品的个别价值也高于社会价值。在相反的情况下,生产资料的节约,从而转移价值低于社会平均水平,则会使生产者获得超额收益。”
————林岗的这些说明已经讲清了马克思关于商品的价值决定,是怎样在同一生产部门内劳动生产率不同的各类企业中得以体现的。只要着眼于实际生活,这个问题其实不难理解。显然,生产同种或同类产品的企业属于同一个生产部门,从根本上讲,全部生产成本就是全部劳动消耗,一般地,不管各类企业的物耗成本和人工成本(全部活劳动消耗)差别有多大,同量商品卖得的是同量价值。这时候,个别劳动消耗大的企业(劳动者)就只体现为较小的价值,反之,个别劳动消耗小的企业(劳动者),就体现为较大的价值。也就是,劳动生产率差距显著的不同企业的劳动者,他们的同样长度的劳动时间,被社会实际承认的劳动消耗量并不相同。更通俗一些,从实际生产结果天天可以看到:各个企业在加工生产效率、成本消耗小平、营销(流通)状况等方面会有或大或小的差距,导致这些企业人均实现的新价值有或大或小的差别。
“生产中实际支出的劳动超过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的部分,是不能通过商品交换得到充分补偿的。马克思在谈到这种情况时曾指出:“如果某个部门花费的社会劳动时间量过大,那末,就只能按照应该花费的社会劳动时间量来支付等价。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总产品——即总产品的价值就不等于它本身所包含的劳动时间,而等于这个领域的总产品同其他领域的产品保持应有的比例时应当花费的劳动时间。” 在实际经济生活中,这或者表现为供大于求的某种商品的生产者用一单位产品换来的一定数量的其他商品所包含的社会劳动量,小于这种产品的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或者表现为生产者的部分产品因无人需要而废弃。这正如马克思所说:“尽管每一物品或每一定量某种商品都包含生产它所必需的社会劳动,……,但是,如果某种商品的产量超过了当时的社会需要,社会劳动时间的一部分就浪费掉了,这时,这个商品量在市场上代表的社会劳动量就比它实际包含的社会劳动量小得多。……因此,这些商品必然要低于它们的市场价值出售,其中一部分甚至会根本卖不出去。” 在这句话中,“生产它所必需的社会劳动”指的就是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而“在市场上代表的社会劳动”也就是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
“商品的社会需要量对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量的间接影响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作为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因素之一的对一定使用价值的社会需要量,会间接地影响作为不同商品生产者个别劳动时间的加权平均数的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产品的市场价值。让我们举例来说明这种间接影响。假定某个生产部门有A、B、C三个劳动生产率不同的企业,在20 单位的劳动时间内,它们各生产20单位、15单位和10单位的同一种产品,部门的生产能力即总产量为45单位。社会需要量与部门生产能力之间可能有以下几种关系。
(1)全部45个单位的产品正好等于社会所需要量。这时,根据式(1),这种商品的第一种含义的社会时间即单位商品价值为:
v =(20+20+20)/(20+15+10) 1.33
根据式(1.2),这时生产这种产品的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
V=1.33 45=59.85
(2)社会需要量小于部门生产能力。假定由于某种原因,社会需要量由原先的45单位缩减到35单位。在同行竞争的排斥下,劳动生产率最低从而商品生产的个别劳动耗费最高的生产者C将停止生产,退出市场。这样,参与个别劳动时间平均化过程的生产者就剩下A和B,单位商品价值也就改变为:
v=(20+20)/(20+15) 1.14
而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则改变为:
V=1.14 35=39.9
如果社会的需要量进一步缩减到20个单位,生产者B就会步C的后尘退出市场。在这种极端情况下,市场价值就由条件最好的生产者A的个别价值决定,即v = 1。相应地,V=20。
(3)社会需要量大于部门生产能力。假定社会需要量为50单位,这时,A、B、C都进入了市场,而且都会开足马力生产,但产量仍然小于社会需要量。这也是一种极端情况。这时,由于存在产品买者之间的竞争,市场价值会被推高到生产条件最差的生产者C的个别价值的水平,即v=2。相应地,V=100。
由上述例子可见,在部门生产能力与社会需要一致的情况下,市场价值由部门平均劳动耗费决定,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量等于部门的平均劳动耗费与产量的乘积。在社会需要量缩减到35单位的情况下,生产者C退出决定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的市场平均化过程,从而引致单位商品价值的改变;而社会需要量的改变和单位商品价值的变动,又使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发生相应变动。在两种极端的情况下,产品的市场价值则分别由生产条件最好的A和生产条件最差的B的个别劳动时间决定,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则由供求一致时的59.85分别减少和增加到20和100。”
————关于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量问题,当某种产品的社会实际生产量大于社会的需要量,由此引起一部分企业退出市场,林岗的看法是对的。但要补充一点:当社会的实际生产量小于社会的需要量时,按林岗的假设条件,可能的结果有(1)别的生产部门的一些企业转产该种类产品,(2)新设立企业中有更大部分从事该种类产品的生产,(3)扩大进口此种商品。本质上就是引起各生产部门比例的变化。
更重要的问题是,林岗上面关于某种商品的实际生产量大于或小于社会需要量引起该种商品价值变化的分析是前后矛盾的。关键之处在于,撇开其他影响因素,某种商品生产量与需要量的不平衡必定引起该种商品的市场价格偏离其实际价值(或偏离其生产价格),而决非仅仅引起该种商品的价值量从低走高或从高走低(企业类型的变化即部门比例的变化所致)。也没有理由可以认为,供大于求或求大于供时,某种商品的价格偏离其实际价值的程度会有多大——这取决于当时影响着交易价格的多种因素。
这个问题的实质,就是应用经济学中非常重要的供需关系的变化对商品价格的影响。本来,这是不言而喻的事,某种商品供大于求时交易价格低于自己的实际价值,反之,求大于供时交易价格高于自己的实际价值。正是《资本论》第三卷为应用经济学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迂腐的人们却无法从商品的价值走向商品的价格。
那么,高于自己的实际价值的那部分价格是由谁支付的呢?或者,低于自己实际价值的那一部分差额是使谁得益呢?只能是相关的交易当事人。因为归根结底,商品是与商品相交换的。另一方面,也并非不重要的实际情况是,发达的市场经济社会里,不只是商品交换中买与卖的分离、货币的相当高程度的独立化,而且是数量极其巨大的金融资产的交易,遮蔽着对商品交换中因供需失衡引起的额外支付者或额外得利者的追寻,同时更深深地遮蔽着对商品价值形成根源的追寻。
此外,还有相当重要的一点也必须指出,当某种商品的生产量显著大于社会的需要量时,会导致这种商品或大或小部分的损失,这和该种商品价格的额外降低给卖家造成损失性质完全不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一部分该种商品最终无人问津,被迫废弃。额外增加的保管费用等等,也是一种损失。关于这个问题,林岗文章中引用的马克思的话已经指明,但林岗较后的分析却没有讲这对该种商品交易总额的影响——这意味着,当某种商品显著供大于求时,最终完成的交易额必定小于生产额。讲清这一点也是重要的。
“个别商品生产者的劳动生产率对商品价值量的间接影响
在个别商品生产者的劳动生产率与单位商品价值之间,是否也存在前述部门劳动生产率与单位商品价值量之间的反比关系呢?显然,与个别生产者的劳动生产率直接联系在一起的,是商品生产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而不是部门平均劳动时间,因而个别生产者的劳动生产率的变化对单位商品的价值没有直接的影响。但是,部门劳动生产率是众多生产者的个别劳动生产率的平均数,而决定单位商品价值的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个别劳动时间的平均数,所以,生产者的个别劳动生产率从而单位产品生产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又会通过在市场上发生的平均化过程间接地影响单位商品价值。在某个生产者的个别劳动生产率与单位商品价值之间,以平均化过程为中介,也间接地存在反比关系。但是,显然,只要部门内存在个别劳动生产率不同于这个生产者的其他生产者,反比系数就一定小于一。在部门总产量和部门内各个生产者的个别劳动生产率已定的情况下,个别生产者的劳动生产率对单位商品价值的间接影响的大小,取决于这个生产者的产量在部门总产量中所占的比重。”
————说得对。
“部门劳动生产率的变化与商品价值总量无关
上面我们从部门和个别生产者两个方面,讨论了劳动生产率的变化与单位产品价值量之间的关系。现在需要进一步讨论的是部门平均劳动生产率的变化与商品价值总量的关系。这里所谓价值总量,是指单位时间内某个部门生产的全部产品的价值总额。与单位商品价值随劳动生产率成反比变化不同,这个价值总额不受部门劳动生产率变化的影响。为什么?因为,部门劳动生产率的变化即单位劳动时间生产的产品数量的变化,只会引起生产单位产品所需劳动时间从而单位商品价值量的变化,但不可能改变单位劳动时间本身,因而也就不可能改变单位时间生产的全部产品的价值总额。举例来说,在制笔部门,原先的平均劳动生产率是1小时生产10支钢笔,现在提高到1小时生产20支钢笔;这时,每支钢笔的价值量由0.1小时下降为0.05小时,但制笔部门1小时生产的钢笔不论是10支还是20支,其价值总量总是1小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指出:‘不管生产力发生什么变化,同一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价值总量总是相同的。但它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使用价值量会是不同的:生产力提高时多些,生产力降低时就少些。’”
————只能说,当某部门的新加劳动(即活劳动)量不变时,体现新加劳动的那部分产品的总价值,不会因为劳动生产率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与之不同,该部门生产的商品的总价值,将因劳动生产率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十分重要的总趋势是,随着社会劳动生率的提高,该种商品的总价值也将增大,因为,虽然这些商品中代表新价值的部分并没有因劳动生率提高而增加,但消耗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却会增加。这其实是理论经济学中一个异常重要的问题,人们的眼睛却几乎只盯着新价值,现代西方经济学家和中国老一辈的经济学家可以说同样如此。
顺便说一下,分析价值问题使用那些类型的数学公式好?这似乎是一个不算重要的问题,比如,函数形式就为人们所喜欢,而单纯着眼于数学形式,无法分什么优劣,真正要挑选出来的,是能反映所研究对象关键性的、重要特征的数学形式。林岗所使用的数学方法,可以说已经回答了所提出的问题,但是却舍弃各类成本的差别,这在很大程度上堵塞了深入研究之路,人们可能以为马克思的方法已经太土了,但请看一看现代西方经济学——作为应用经济学,那里对成本的计算还是多么具体。
黄焕金:价值原子论――“个别价值”才是“价值决定”的形态
在此我们也要追究到物品价值的本原因素中去,这个价值本原因素就是一个物品的个别价值。什么是物品的个别价值呢?就是生产、经营一个物品所实际耗费去的费用的具体体现。通过观察一个物品所实际耗费去的费用与其在任意市场上所获得的价格的比较,来考虑与研究整个经济价值运动(所有物品的价值运动,及价值的整体表现)。”
————这段话,还是相当重要的,它所反映的是这样的客观事实:企业等各个生产单位,只要它们尚未被社会所淘汰,它们在商品生产中的实际劳动耗费,就在相应的程度上影响和决定着该种商品的社会平均消耗小平,它们的个别价值也在这个程度上影响着该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量。但是,不仅单个企业代表其劳动消耗水平的个别价值与代表社会必要劳动的商品价值存在差别,引起商品的价格偏离商品的价值的具体原因多种多样:生产价格、供需关系的变化、单纯性竞争因素等等,分门别类是重要的。
“比如某卖果商人,他需要出售1000只果,其中分摊到每只果的成本费用(包括工人成本)与均衡利润为0.50元,这构成了每只果的个别价值。这样,商人必定要求每只果的价格要在0.5元或以上。但在实际买卖中,一些果获得了0.55元、0.60元、0.65元,另外一些果则只获得了0.45元、0.40元、0.35元。那么,与果的个别价值偏差过高或过低的价格都是不稳定的,都将要回复到0.50的价格上。这样,个别价值的总和等于总价格。另外,过低的价格如果没有过高的价格予以补偿,那么商人就不可能将某些果的价格放低到0.50元以下。如果商人的卖果生意整体上是亏损的,那么他必定需要从另外的生意(或过去、或将来的生意)的“多赚”中将这个亏损补偿回来,对于亏损不可能不需承担责任。”
————这样的例子还是太笼统了,而且对于企业说来,较低的利润(平均利润以下)往往也能接受,0.50元并不是亏损的界线。
黄焕金:马克思相对剩余价值理论所包含的矛盾
“因为当生产率提高后,资本家给予工人的工资所包含的价值下降了,资本家只用提高了的生产率的更少一部分产品就可以再生出相等的劳动力。
以这一点衡量再生劳动力的“必要劳动时间”,就产生问题。因为那怕这个企业的生产率如何提高,再生产自己的雇佣劳动的劳动力所花费的价值并没有从生产率提高中得到节省。比如,一家电视机制造厂,在生产率还未提高以前,花在其所雇佣的全部劳动力上面的价值每月相当于100台电视机,也就是说,这时这100台电视机所具有的价值可以交换回它的全部劳动力的一个月的劳动时间。但是,当生产率提高后,根据马克思自己的“反比论”,这100台电视机所具有的价值下降了,它能够交换到的商品量下降了,这样,当生产率提高后,100台电视机就不能换回相同的劳动力了。可能需要量110台电视机才能换回相同的劳动力。
比如,在马克思相对剩余价值理论中,如果没有专门提供生活资料的部门与行业内部的充分的供给竞争,或者说这些部门存在着垄断,从而使生产资料的价值与价格无法下降,那么,任何其它行业无论其生产率如何变化,都不可能产生相对剩余价值。比如钢铁行业生产钢铁产品,那么,当粮食行业的缺乏充分的供给竞争时,或者存在垄断现象时,粮食的价值与价格根本就不能下降,于是,无论钢铁行业生产率是高还是低,都不能产生马克思所说的相对剩余价值。当钢铁行业的生产率提高时,钢铁工人必须得拿更多的钢铁产品去交换等量的粮食,相反,当钢铁行业的生产率下降时,钢铁工人则要拿较少的钢铁产品去交换相等的粮食。另一方面,如果粮食行业存在充分的供给竞争,那么,无论钢铁行业的生产率是否提高,它都可以产生相对剩余价值。因为它可以用与原来一样多的钢铁产品去交换更多的粮食,从而使再生劳动力的成本下降。”
————历史发展的总趋势并非取决于具体的经济政策或社会政策。就本题讲,资本主义兴盛以来的相关国家,各个生产部门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都相当迅速,尽管在每一具体时期,提高的程度决不可能完全相同。当今中国社会,同样如此。
关柏春:对
“我们先来看一看何教授在劳动力价值决定因素问题上的失误吧。何教授认为,劳动力价值就是“维持劳动者及其家属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包括衣食住行用和受教育等)”“的价值”,工资是劳动力的价格,是由劳动力价值决定的。按照何教授的逻辑,工资就是由维持劳动者及其家属生存所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决定的。那么,我们就看一看事实上工资是不是这样决定的吧!如果说工资是这样决定的,那就等于说工资和劳动无关,而仅仅和生活费用相关,劳动者的工资按照劳动者耗费的生活资料、医疗教育等费用支付,费用越多工资就越多;但是,天下企业家哪一个是这样支付工资的呢?说工资由劳动力价值决定,那就等于说劳动者的工资由生活费用决定,而和劳动无关,不管干多干少,都按生活费用领取工资,费用越多所得就越多;但是,天下哪有这样的好事呢?企业家如果这样支付工资岂不都成了慈善家?看看吧,主张工资由劳动力价值决定,这该是何等的荒谬啊!”
————单个企业、单个资本的工资谈判——从工人一方来看就是应聘、就职,与社会工资的整体小平,是差别相当大的。确实,不能以慈善家的眼光来看待资本家,就象不能要求工人个个是无私奉献的劳动者一样;但是,社会上某一类劳动者已经形成的工资水平,却会成为企业雇用这一类劳动者时需要支出的工资成本的大体标准。这样数量的工资成本是和相应的社会阶层已经形成的生活消费状况有紧密关联的。这是我们在实际生活中时时可以看到的,也并不是企业主发善心。所以,欧盟对中国企业劳工状况的关注与要求,其实并不是人们消极看待的“技术壁垒”,而是从外部促使中国企业进步的重要因素。与此类似,政府适时调高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三金”交纳,淘汰难以承受这样较高工资成本的落后企业,也相当重要。只有这样,农民工的子女才有可能读得起书。——已经普遍提高了的劳动者的生活状况,就成了决定企业招聘相应类型的劳动者时要支付的工资额的基础因素。
“马克思把劳动力价值概括为一定量生活资料的价值,这在资本原始积累时期和大工业时期是符合实际的,因而是有意义的,那时的工资也就相当于维持生存的生活费用。但是,这种概括符合当代社会的实际吗,今日社会的工资仅仅相当于维持劳动者生存的费用吗,今天做这样的概括有什么意义呢?现在满足劳动者最基本生活需要的标准怎么确定,客观上存在这样的标准吗,实际上能够按照这样的标准支付工资吗?另外,生产资料还是被资本家独自占有的吗,国家法律限制和压低工资水平了吗?实际情况恰好相反。在当代社会,生产资料已经不再为资本家独自占有,而日益紧密地和劳动者相联系了;生产资料也不再是生产的绝对约束条件,而劳动、科技、管理等因素则日益成为生产的重要因素。现代国家不仅废弃了压低工资的法律,而且还普遍实施了保护最低工资水平的法律。在现实中,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有所不同,有的高些,有的低些,但是不管是高的还是低的都不止于满足最基本生活需要这个水平。实际上,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一部分可以用于物质生活需要,一部分可以用于精神生活需要,其余的还可以用于自身的发展和提高,还可以用于储蓄和投资等等。总之,用维持最基本生活需要的标准来说明工资,是不符合当代社会的实际的。”
————马克思早就指出过,每个国家的实际工资水平,取决于历史地形成的社会生活条件,因此,似乎早期资本主义社会代表劳动力价值的工人的工资,就是维持最基本生活需要的标准,至少也是过于片面了。马克思对拉萨尔“铁的工资规律”的批评(见《哥达纲领批判》),同样表明了这一点。至于当今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蓝领和白领工人的工资,自然也决不是限于满足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一定量生活资料的范围,本身就是随着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发展而发展的。不过,关柏春所讲,当代中国社会,生产资料不是被资本家独自占有,确是非常重要的;不管人们想不想提起,社会的生产条件为谁所占有,总是决定着社会的基本面貌。那么,当我国经济还是公有成份占主导地位时,这些公有经济中的劳动力究竟是商品还是非商品呢?准确地讲,是不完全商品。或者说,基本上仍然是商品,但不完全是商品。
黄焕金:自助建房---扼住开发商的咽喉
“赵智强表示,"拿地"是全国各地个人集资建房的主要瓶颈,"温州能够破冰,主要得益于市场营销协会的社团组织背景、当地便捷的融资渠道,以及目前不明朗的房地产走势。"据了解,在土地出让价屡创新高的情况下,资金实力弱、松散型的个人集资建房组织显然无法与开发公司竞争。去年,赵等人曾在温州看过六七个地块,均因地价太高、面积太大、区位不好等放弃。
开发成本不足周边一半
据赵智强介绍,该住宅地块占地30亩,项目开发将按政府规划进行,总建筑面积约
————从黄焕金的一贯思路,难以理解他对自助建房的看好。随着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发展,房地产业的进入门槛包括起码的资本额、房产品质要求等等,都将提高——这同样反映了房地产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这是大势所趋,何不看看香港、新加坡?
黄焕金:资本家是"创造价值"的劳动者吗?
“资本家亲自作为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而成为劳动者,这并无什么疑问。实际上,资本家还有一个更隐蔽也更重大的作为劳动者的职能,也就是对企业资产的保值增殖负切身责任的劳动者;这种劳动,我们称之为"心力劳动",它与体力劳动、脑力劳动相并列。
资本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就是作为心力劳动者的资本家,他们实际上是劳动者,并且是责任最重大贡献也最大、拥有的自然权力也最大的劳动者;另外一类是具有剥削性质的"食利者"。食利者依靠放高利贷获取高额利息而生存,依靠出租不动产而获得高额利益而生存。
大批量生产必然伴随着部分甚至全部产品卖不出去的危险,因此需要商品生产者承担巨大的风险。各种新产品的技术含量越来越高,需要很长的开发周期和巨大的研制费用,但是竞争对手层出不穷,市场需求瞬息万变,同样存在巨大的风险。
如果没有人承担这些风险,商品的开发和生产都无法进行。然而,企业中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不承担这些风险,只有投资者承担着这些风险。由于风险承担者是整个商品生产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参加者,因此他们对商品生产和价值创造也是有贡献的。”
黄佶:商品交换的秘密
“人在承担风险时,心里会有一股巨大的压力。这一压力对人的精神,最终对人的肉体是有损伤的。承担风险虽然是一种静态的行为,但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一种劳动。这种劳动可以称为“心力劳动”。虽然“心力”二字不能最确切地反映承担风险时的主要生理反应,但可以把这种付出与体力和脑力方面的付出区别开来。因此,劳动有3种形式:体力劳动、脑力劳动、心力劳动。承担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风险的人是一种“心力劳动者”。一个具体的自然人可以同时身兼不同的角色。如果一个工人通过股票进行投资,那么他既是一个体力劳动者,也是一个心力劳动者。只有加入了“心力劳动”,“劳动”这一概念才是完整的。”
————为了否认资本占取剩余价值的客观事实而在观念上将劳动泛化,恐怕资本的所有者也不会认同这样的理论。——假如我是一个巨额资本的所有人,我会认为由这个巨额资本的运用而获得巨大收益是理所当然的。诚然,经营风险是时时存在的,但中等的管理水平下,我理当得利,所谓以钱赚钱。没有这样的巨额资本,仅有投资决策和管理能力,那是没有用的,相反地,决策和管理劳动者是由资本雇用的。如果我既是巨额资本的所有人又是这个资本的出色的投资人和管理人,那是两种社会职能集于一身了,但两种社会职能的分别总是客观的。
关柏春:极具创新性的佳作——评《驳剩余价值论》
“覃先生认为,商品价值的基础是劳动,而劳动本身却没有价值,这是悖理的。实际上,劳动是具有价值的,劳动者所得的工资就是自己劳动的价值。进一步推论,经营者所得的利润是经营劳动的价值,因而剩余价值范畴是不存在的。我以为,这是对传统理论的一个根本性突破,是新时代条件下的重大理论创新,论证的逻辑是严密的,也符合当代的实际。
但是,从一般意义上驳剩余价值论是没有必要的。剩余价值论是马克思的创见,是符合那个时代的本质的,已经被那个时代的社会主义运动所证明,逻辑上和历史上都是没有问题的。价值是劳动交换关系的一种抽象。劳动是价值的基础,但是劳动只有作为交换的对象才能有价值。然而,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并没有作为交换的对象(劳动被资本家无偿占有了,劳动者出卖的是劳动力,而不是劳动),既然是这样它怎么会有价值呢?劳动被资本家无偿占有了,资本家占有了剩余价值,马克思的结论被那个时代轰轰烈烈的无产阶级革命运动证实了。覃先生的结论在这个时代是正确的,但是和马克思的结论也不是对立的,覃先生反映了今天这个时代的本质,马克思反映了那个时代的本质,它们各自对于自己所处的时代而言都是正确的。商品价值的基础是劳动,而劳动本身却没有价值,这是悖理的。但是,这是被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关系所决定的,而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关系就是悖理的,它在平等交换旗帜的掩蔽下无偿占有了工人的剩余劳动,那个悖理的结论和那个悖理的社会是相一致的,而且恰好就是那个悖理社会的一种逻辑反映。
我们之所以伟大,是因为我们站在了巨人的肩膀上。我们说明劳动的价值正是以科学的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我们运用了他们的理论而说明了今天的现实,我们是把他们的理论和今天的现实相结合而得出新结论的,我们和他们之间是一种继承关系,而不是对立关系。就比如,爱因斯坦创立了相对论之后并没有否认经典力学,列宁提出并实践了无产阶级在一国首先取得胜利的主张之后并没有否认马克思的无产阶级革命在多个国家同时取得胜利的结论一样。我们作为聪明人,在总结概括出了新的结论时没有必要去否认前人反映那个时代本质的结论,它们分别都是具体真理,哪一个也不是绝对的。”
————直至目前,还有许多人在说,我们是社会主义社会,这个社会那里还会有什么剩余价值?似乎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者已经具有了这样巨大的支配力量。相反地,如果价值仍然作为资本而存在着,那它也一定仍然是巨大的社会力量。而这样巨大的社会力量占有剩余劳动,又有什么好奇怪的呢?历史上占有着生产条件的阶级照样要占有剩余劳动,剩余价值不过是资本为主导的生产方式下剩余劳动的一定的社会形式而已。看一看当今中国社会,经营良好的私有企业赚得巨额利润怎能没有巨额资本?确实,投资决策和经营管理都属于劳动范畴,但是,怎能因为这一类劳动的存在而抽象掉巨额资本呢?即使是社会主义公有企业的劳动者,他与企业的关系也基本上是与企业的资本的关系,但是可以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长远的总趋势是,资本的所有者与劳动者逐渐趋于一致了。从这个历史发展的总趋势看,确实可以说,尽管社会主义公有企业的物质与非物质的生产条件仍然基本上是以资本的形式存在,但已经不完全是原来意义上的资本了。以往的各社会主义国家成功的实践和失败的实践、当今中国的实践则告诉我们,社会价值最终消除资本的属性,必然要经历漫长的过程。
我却担心,目前中国社会中依然否定工资是劳动力价格表现的人们,行动上最终却跌倒在私有资本的脚下。
黄焕金:马克思关于科技进步形成超额利润的问题
“发现了马克思价值论中的一个问题,它是科技进步形成超额利润的问题。马克思有两种观点,一种是科技劳动为复杂劳动,它比简单劳动更大,即就算耗费了同一劳动时间,但科技劳动作为复杂劳动所包含的劳动量仍然比简单劳动更大。第二种观点是由于采用了科技因素而使生产率提高了,从而使产品所包含的个别价值小于市场价值,超额利润就直接从这种价值差中产生。
问题与矛盾正是从这两个观点中产生。因为,如果按第一个观点,产品的个别价值就不能小于市场价值(或者比简单劳动更接近于市场价值),原因是科技因素包含着复杂劳动,单位劳动时间内它比简单劳动所包含的劳动量更大。假设产品的个别价值为A,市场价值为B。又假设在没有科技因素介入形成超额利润以前,产品的个别价值等于其市场价值,即A=B,没有超额利润出现。如果科技因素介入,于是,按马克思第二个观点,超额利润产生于A<B,即超额利润=B-A。如果按马克思第一个观点,由于A是复杂劳动,它所包含的劳动量相应增大,所以,B-A这个差额就小得多,甚至存在B-A=0的情况,即没有超额利润的情况。这样,科技进步实际上并没有形成超额利润,因为进步因素已经被更大的劳动耗费因素所抵消。
所以,马克思关于科技进步形成超额利润的“复杂劳动”观点,存在着内在的矛盾性。
确实,要获得科技的作用,需要耗费更多的成本,因为需要的投入更大,这个更多成本也体现为复杂劳动(比如对人员的技术培训)。但是这个更大的耗费(复杂劳动作为“自乘的简单劳动”当然是更大的劳动耗费),却是一种代价,一种需要最小化的代价耗费。只不过这个代价与采用科技所获得的效果相比仍然比较小,所以值得耗费。但如果复杂劳动量的耗费大于采用科技所获得的效果,于是出现A>B的情况,那么无论如何都是得不偿失的。因此以更大的复杂劳动来论证超额利润的存在,存在着问题。
可见,马克思关于科技进步形成超额利润的论断中,第一个观点(复杂劳动论)对论断是具有削弱作用的,而第二个观点(个别价值收缩论)对论断则是具有加强作用的。
当然,以上还只是初步看法,有待于进一步深入研究。”
————正如黄焕金自己在文章中已经表明的,他是在思考之中(初步看法),关键性的东西,他在其他地方已经涉及到了。
“马克思有以下一段话:
“使用机器的目的,一般说来,是减低商品的价值,从而减低商品的价格,使商品变便宜,也就是缩短生产一个商品的必要劳动时间。”(马克思《机器、自然力与科学的应用》)
而一般学者则认为:使用先进机器能够“创造价值”,因为它能够使生产者获得超额利润。“创造价值”是什么意思?就是使自己的商品的价值更大,如果说创造一个更小的价值,那是不符合逻辑的,只能说创造一个更大的价值。“创造”这个概念具有趋向最大化的意思。但马克思根据他的“价值”意义,却认为:使用机器的目的与它所实际产生的作用,是使商品的价值减低,无论这个价值是用“个别价值”来衡量,还是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表示的社会价值(市场价值)来衡量,都是这样。
实际上马克思的这个逻辑并不难理解。因为马克思的“价值”的基本意义,是“耗费”,它与价值的“效用”属性相对应。而耗费必定趋向最小化,只有耗费成本最小化,生产者才能获利,也只有对资源的耗费最小化,才能使工人获得更高工资的报酬。可以说,资本家的利润与工人的工资,都是与资源交换而来的,耗费的资源越少,利润与工资就越高,相反,耗费的资源越多,利润与工资就越低。因此,西方发达国家的工人工资之所以高,显然是从它的更高生产率中来的,他们的工资直接与资源利用效率相比较而得到。因为,商品价格由于市场限定而无法随便上涨,在此情况下,你要想获得更高工资与利润量,就必须提高对机器与原料等生产要素的使用效率。使用效率的提高可以减少因工资与利润增加所造成的商品成本的压力。
在此同时,马克思认为个别生产者因首先使用先进机器所获得的超额利润,只是一种暂时的现象。一旦这种机器得到普及应用,这个生产者的超额利润就会消失。而一般学者正是在这种超额利润的获得意义上,认为先进机器可以“创造价值”的。这显然与马克思的想法不相符合。因为暂时的超额利润并不反映商品的价值,而只是说明价格高于其价值的暂时现象。因此说先进机器可以创造价值,这个价值实际上是指价格(指总价格)而不是指价值。可见,许多学者只是凭感觉说话,而没有通过自己的头脑来分析与辩证。他们往往没有首先将基本概念弄清楚,特别对于“价值”这个概念,它很容易被思想比较平庸之人与“创造价值”联系起来,一说到价值,就会使他们联想到“创造价值”。当然,在普通层次上,将“价值”与“创造”也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但对于一个思想深刻,需要对事情的基本意义弄清楚的人,象马克思这样的人,他当然不象普通人那样,毫无头脑地不经深刻分析与研究就接受一种说法,特别是众人所持的常识性说法。比如对于“价值”这个概念,普通人(一般学者)无不认为创造价值会使人获利更多,而马克思的看法恰恰相反,他认为“必须创造一个更小的价值”才能使人获利更多。(黄焕金:马克思观点:机器不是创造价值而是减低商品的价值)。”
————还是讲得不清楚,矛盾的并不是马克思。这个问题的性质是:对于商品生产者(企业)说来,一切只能归结为价值问题、成本问题。新设备、新工艺(所谓科技因素决不是虚的东西)的采用,只有当为此新增加的支出小于减少的支出的时候,才是经济上合算的,此时,和以前相比,每件产品的价值就将相应减少。当和以前相比,生产的是同一种产品时,之所以能使成本减少,通常是由于,采用了新的生产线和先进设备,产量显著增加,每件产品包含的活劳动消耗因此减少,分摊到每件产品的折旧费及其他消耗或者没有增加,或者增加的量小于活劳动消耗减少的量。这就是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含义。
同一生产部门中某个企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它和其他企业相比每件产品的成本的减少,导致新价值和利润的增加,劳动生产率尚未提高的企业的效益则降低,这两类企业实际互为条件。随着过程的继续推移,各个企业的相互关系又将发生新的变化。
这里所讲的成本,有两个类型。(1)消耗的生产资料成本和工资成本。这是市场经济下的企业成本。(2)消耗的生产资料成本和消耗的全部活劳动。第一类成本比第二类成本限制程度更大,这反映了商品生产的局限性,但这种局限在漫长的历史阶段是必然的。
由此还可看出另一个重要问题,这就是,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实际是不断地发生着转换的。某个企业在技术改造之后的若干年内,劳动生产率高,它是本行业中的佼佼者,此时该企业的职工所付出劳动被社会承认为复杂劳动,其他水平较低企业的职工所付出的劳动则只被承认为简单劳动。——这些企业不同的利润水平表明了这一点。当再过一段时期,如果原来较落后的企业投入更大数量的资本,设备、工艺技术显著超过原来的先进企业,该企业职工就成了新的社会条件下复杂劳动的支出者,而原来的先进企业,因为没有进行新的技术改造,它的利润水平和人均新创造的价值都会减少,甚至成为亏损企业,该企业的职工所付出的就变成了简单劳动。这些,我们在实际生活中可以随时随地看到。
因此,和人们简单化的想法确实不一样,并不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素质和能力普遍地、大幅度地得到了提高的广大劳动者所支出的都将是复杂劳动。实际上,复杂劳动向简单劳动的转变乃是必然的事。如果我们展望更遥远的未来,当高等教育真正普及、社会成员的潜能得到普遍发掘和展示的时候,当代意义的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的差别终将消失,但创造性劳动与重复性劳动的差别会永远存在。这也并非说某部分人只能作重复性劳动,另一部分人才具有创造性劳动的天赋,恰恰相反,那时,除了个别的残疾者,创造性劳动将在社会成员中普遍化,但是在各个具体时期,社会成员创造性劳动的频度等等必然是非均衡的。讲得远了些,也讲得长了些。但是,即使以当今中国而论,谁会在三、四十年前想到,中国能够迅速地成长起大批较现代化的卓越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呢?
黄焕金:剩余价值并非雇佣劳动创造,而是“非雇佣劳动”所“创造”
“马克思价值论出现上述问题,主要是因为人们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意义了解得不够深入,以为这个劳动时间可以“内化”为任何一个资本家产品中的确定的劳动耗费。但实际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对于任何一个资本家的产品来说,都是外在的并且是不确定的。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价值,必定会产生一系列重大问题:如将交换价值混淆于价值,,将“价值实现”混同于“价值决定”,及价值量的难以确定,比如马克思在构思“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时,就产生了多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形态,主要有:原本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有需求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再生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些都是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与衡量价值所产生的不确定性的反映。
实际上如果我们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研究足够深刻,那么也可以从中获得重大发现,即可以发现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实质---必要劳动价值论。必要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区别于任何一个劳动价值论的一种富有革命性与时代性的创造。但在这种劳动价值论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并没有起到决定作用,而是起到参考与借鉴作用。如何理解这种作用呢?比如我们知道,在一个国家里总统具有决定权,但他不得不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才能做出决定。在这里,我们不能说社会各方面具有决定作用,而是说它们具有必不可少的受到参考与借鉴的对象。必要劳动价值论里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具有这样的性质,即它并不是价值量的决定因素,但它却是非常关键的受到参考与借鉴的对象。这既是对人们通常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观点的批判,也是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思想的新的重视的体现。”
————本来是讲清楚了的,从文中的主要叙述仍可看出,社会必要劳动决定着商品的价值。关键问题是,商品价值的形成是一个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但对于商家(企业)说来,更大程度上、更关注的是商品的定价问题。——这就从价值转向了价格,而且往往是更加具体的比如什么样的定价策略才高人一筹等应用问题。
黄焕金:马克思价值论的内在矛盾
“马克思价值论非常深奥,玄之又玄,人们对它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不过,今天的中国的传统学者,仍然对马克思价值论崇拜有加,致使对其中的问题无能洞察,或者视而不见。实际上马克思价值论包含着很大的内在矛盾性,这个矛盾,根源于他将交换价值混同于价值本身的结果。
也许人们不相信马克思将交换价值与价值相混淆,因为马克思本人也曾强调过它们两者的区别,但是在内在含意上,却并非如此。
马克思说:“在本章的开头,我们曾经依照通常的说法,说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严格说来,这是不对的。商品是使用价值或使用物品和价值。一个商品,只要它的价值取得一个特别的、不同于它的自然形式的表现形式,即交换价值形式,它就表现为这样的二重物。如果孤立地考察它,它就绝没有这种形式。只要我们知道了这一点,原来的说法就没有害处,而只有简便的好处”。(《资本论》第一卷,第38页)列宁在论及到马克思的价值概念时,也认为马克思的“价值”就是“简称化的交换价值”。他这句话表明了这个意思:“交换价值(或简称价值)首先是一定量的一种使用价值同一定量的另外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关系或比例。”(列宁:《卡尔•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第14页。)
因此,马克思总是将能否“卖出去”看作商品是否有价值的现实判断根据。如果商品不能卖出去,那么就没有价值。但从理论上说,卖出去只是说明商品价值所实现出来的程度,而不说明价值本身,如果商品不能卖出去,只是说明它的价值未能实现出来,而不能说明这个价值不存在。这是将价值与交换价值相混淆的具体体现。”
————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区别实际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绝大多数情况下,人们不会重视这种差别,甚至也不必看重这种差别。因为马克思所讲的商品的交换价值,是以商品的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决定为前提的,而价值的一般概念是生产产品(包括商品形式的产品)过程中活劳动的凝结和物化劳动的转移,因而在大多数情况下,为简便起见,不必对两者进行区分。而且,如果人们根本否认社会劳动决定商品的价值,那么,无论支持者还是反对者,无须再细分价值与交换价值了。
黄焕金:价值与市场,许多人在这个问题上所犯的错误
“不是市场决定价值,而是价值决定市场的存在。只要产品耗费了人类劳动的代价,产品就存在价值,于是就需要通过等价交换来将这种价值实现出来。这个基本道理无论在任何时代,奴隶社会也好,封建社会也好,资本主义社会也好,社会主义也好,共产主义也好,都必定是成立的。”
————从黄焕金的这些话,也可以看出区分价值与交换价值两者的重要性。“如果商品不能卖出去,那么就没有价值”,这一点无论理论上还是实际上都是正确的,而并非只是实际上正确或只是理论上正确。在较发达的市场经济社会里,生产者自产自用的产品也是商品,只不过他卖给了自己。异常重要的是,交换价值这一形式,是商品市场经济社会里,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得到承认的必然社会形式,是企业的生产资料消耗和活劳动消耗得到社会承认的必然形式。也就是说,只有通过交换价值这种形式,企业的劳动消耗才被社会承认为价值。所以,如果商品卖不出去,从理论上和实际上讲,相应的劳动消耗就没有被社会承认;生产出来的这些东西并未被社会承认为产品,当然也就没有价值。可以说,交换价值是社会劳动消耗的特殊形式,价值则是社会劳动消耗的一般形式。忽视交换价值形式对于市场经济所具有的特别重要的意义,这和对市场经济的推崇并不协调。
黄焕金也知道当年孙冶方就引用过的马克思下面一段话:“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以后,但社会生产依然存在的情况下,价值决定仍会在下述意义上起支配作用:劳动时间的调节和社会劳动在各类不同生产之间的分配,最后,与此有关的簿记,将比以前任何时候都更重要。”(《资本论》第三卷963页)有一点总没有疑问,这段话中的价值,和商品的交换价值概念并不相同。
和几十年前相比,现在的人们对于商品价值的社会重要性极少有什么异议了。从另一方面看,现在是有数量不少的人陷入了对商品经济的盲目崇拜。认为“只要产品耗费了人类劳动的代价,产品就存在价值,于是就需要通过等价交换来将这种价值实现出来。这个基本道理无论在任何时代,奴隶社会也好,封建社会也好,资本主义社会也好,社会主义也好,共产主义也好,都必定是成立的”,其中的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大体如此,认为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也是如此就违背历史事实。尽管这两个社会里也生产商品并交换商品,但是商品经济绝不占主导地位。相反地,占主导地位的是自然经济,是实物经济。这是无法否认的历史事实。奴隶主庄园或地主庄园所生产产品的大部分就是要在这个狭小的经济体内部消费的,而不是以商品形式用于和其他社会主体进行交换的。中国封建社会数量很大的自耕农同样如此,粮农所收获的农产品除了交租、纳赋,余下部分主要就是家庭自己消费,作为商品和社会交换的产品数量很少。自然经济占统治的社会里生产者自产自用的产品与发达的市场经济社会里生产者自产自用产品,产品的社会实现形式是根本不同的,后者特征鲜明的会计核算方式和以此为基础的市场退出机制就表明了这一点。自然经济社会里狭小经济体或家庭生产用于自己消费的产品的交换形式,大不同于以商品形式的交换。它们同样是社会产品,但它们的劳动消耗的被承认不通过交换价值的形式。
我们在此不必讨论在什么样的社会条件下,社会产品才会自然地消去商品形式,以往的历史已经告诉我们,这必定是一个极其漫长的过程。另一方面,即使高度发达的遥远的未来社会,社会生产不再表现为商品生产过程,但各生产单位生产出来的东西被社会所承认,也必定要经过一定的社会形式。以往的历史也已经告诉我们,无论到了多么高的发展阶段,现实的社会都决不可能是乌托邦式的好好世界。在此只讲一件事。无论西方国家还是东方国家,由于种种客观的和主观的原因,失败的项目、失败的实业投资都难以完全避免,很明显,相应的投入不可能形成产品,市场经济下,这就要看生产出来的产品能否销售出去,即能否实现为交换价值。如果根本就没有产出,那当然谈不上销售了,也不可能有什么价值了。对于这一类的失败项目,任何社会都必定会有自己的判别机制;商品的交换价值形式,只是一种具体的判别机制。
体现在商品生产中的价值实体是劳动消耗,这样的劳动消耗是任何形式的社会产品所共同具有的。由此看来,确实可以说,价值(不是交换价值)是社会产品的一般形式。
黄焕金:马克思关于科技进步形成超额利润的问题
“我们讨论
复杂劳动对于价值形成来说只是一种多余的导致思想混乱的设定。”
————现实社会中,谁的劳动才真是复杂劳动、谁的劳动只是简单劳动,是怎样被衡量出来的呢?就是交换价值形式啊!就是市场实际的交换结果啊!可是人们却往往又陷入管制式或命令式计划决定思路了。所谓复杂劳动,离不开具体的商品形式——更确切地讲,通常相应的活劳动是凝结在先进企业所生产并成功销售的商品中。也就是说,劳动者很高的素质和能力,只是他的劳动成为复杂劳动的一个条件,但并不是全部条件。一般地,某个企业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的技术设备是另一个必须的条件。而且就实际生产讲还不仅仅如此,企业成功的销售(流通)的重要性人所共知,这实际是企业的劳动生产率状况的一个重要方面。——这一切,统通要由市场来检验,就是通过商品的交换价值形式来检验。此外,就劳动者本身讲,较高的学历教育和培训,只能把其中的大部分人培养成较高素质的劳动者,却不可能使人人如此。
顾海兵 :关于价值的思考
“1.如果社会必要劳动量决定价值量,则这一劳动量是否包括上下班时间?是否包括家务劳动时间?是否包括在工作时间里的吃饭、上厕所、喝水、聊天、伸懒腰时间?是否包括病假与事假时间?是否包括怀孕与生儿育女时间?甚至是否包括恋爱与成婚时间?如果包括,应该如何计算?
2.如果是社会平均的必要劳动量决定价值量,不同行业的劳动时间如何加总?在一个行业内部,劳动时间用的少的企业凭什么从劳动时间用的多的企业那里转移来价值?这种转移是否是剥削?
3.什么是劳动?什么是劳动时间?什么是劳动量?做梦是否是劳动?梦中的发明创造是否是劳动成果?静静地思考是否是劳动?劳动量是用劳动的时间衡量还是用劳动的功衡量?劳动是否指细胞的死亡?有的人站着干活,有的人坐着干活,劳动量如何衡量?同样是教学,有人说话声音高,有人说话声音低,劳动量如何衡量?有的人聪明,体力用的少,有的人不那么聪明,体力用的多,劳动量如何衡量?脑力劳动的数量如何衡量?不同年份的单位(小时)劳动时间如何比较?
4.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虽然有特殊性,但必须遵守一般性。只要他是价值,它就必须是社会认可的,社会是有人组成的,只要有人接受了,就说明是有价值的。否则,它包含再多的劳动量,没有人接受(积压),它也是无价值的。试图区分价值与价格是乌托邦,把价值与价格看作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是把简单问题复杂了,供求均衡了、实现了的价格就是价值,拿到手的货币才是硬道理,或
————问题还是在于,试图以直接计算劳动时间来计量价值。虽然已经理解到市场对于商品价值的实现多么重要,但人们在严厉批评马克思的时候却不愿意去读一读、想一想,某种商品供求平衡时的市场价格,就是商品的交换价值啊!离开交换价值的实现,又谈何商品价值?谈何活劳动创造新价值?另一方面,如果价值与价格真的没有区别,那么供需关系不平衡时商品价格的大致变动区间的预测也就无从谈起了。
程恩富 :如何认识和发展劳动价值论
“凡是生产劳动力商品的劳动,都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有关劳动力这一特殊商品的生产和再生产的部门有:医疗卫生、体育运动、美发美容、教育和沐浴等等。这些部门的许多服务劳动能直接生产和再生产出劳动力这个特殊商品。”
————以教育部门为例,它的运行所需要的资金,并非全部来源于以教学服务向社会(学生)的收费,除此之外,西方国家学校的捐助性收入、我国给学校的财政拨款,是另一个重要来源。这就表明,学校的教师、员工消耗的活劳动和物质性消耗,并没有全部转化为服务商品(教育商品);尽管除了非正常损失之外,这些消耗是全部转化成了教育效果。所以,教育部门不完全是生产部门,或者说,教育部门是不完全的生产部门。认清这一点是重要的。我国目前的教育部门之所以部分地属于生产部门,不是因为它们履行着生产(培养)劳动者的职能,而是因为教育服务部分地是以商品形式和社会进行交换的。与之不同,我国改革开放之前的教育部门就基本上不具有生产部门的特征。基本的界限就如程恩富已经指出的:“凡是生产有形和无形物质商品的劳动,都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凡是生产有形和无形文化(精神)商品的劳动,都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但其实不必这样细分,就是:凡是生产商品的劳动都属于社会的生产劳动,而不管生产的是物质商品还是非物质性商品。劳动成果的社会类型的重大差别、这些劳动成果和社会交换形式的重大差别,决定着生产部门与非生产的社会劳动部门的差别。从分配的角度讲,前者参加的是初次分配,后者参加的是再分配。
目前,众多的人几乎异口同声地说,马克思提出劳动价值论,是为了论证价值是由劳动者所创造,所以价值应该归劳动者所有;类似地,人们几乎异口同声地说,马克思写《资本论》,是为了号召工人推翻资本主义社会;劳动价值论有鲜明的阶级性。对这些似是而非的说法有必要予以匡正。
从学术上讲,劳动价值论并非马克思所创立,劳动价值论是由李嘉图大体完成的。这至少已经证明,学者们阐明劳动价值论并非直接是从工人的利益出发。似乎价值由谁创造就应归谁所有,更是一厢情愿不管实际社会条件的幼稚之见。就如现代西方经济学家也已经认识到了的,经济学——其他各门科学也一样——要回答的是:是什么?也就是,指明事物本身具有的本质的、重要的特征。所以,就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明确指出的,他所研究的是人格化的资本家,正因为如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后果,就不应由个人负责。某个国度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会否被新的生产方式所代替,从根本上讲,不是取决于政治上和思想上的鼓励与宣传,而是是否具备了实际的社会条件。历史的必然性与空想的合理性本来就不是一回事。还是讲眼面前的事情吧。如果在相当长的时期里,比重颇不小的私有经济在我国的存在有历史必然性,当然不可能由此否定私有资本占取剩余劳动的客观事实。——其实,即使以公有企业而论,劳动者的一部分新加劳动体现的价值,也是由资本——虽然是公有资本,来占取的;公有企业的资本所占取的利润,性质上也和劳动者的工资截然不同。但是,人们真的在做着这样的傻事,以为否定资本对剩余劳动的占取,是肯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私有经济、私有业主正当地位所必须。人们不理解,揭示事物本来面目的社会科学才是和真正有远见的政治纲领、经济政策紧密联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