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筱萸案昭示腐败红利时代的结束!


5月29日,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因受贿、玩忽职守一审被判死刑。且郑筱萸已正式提出上诉请求,此案进入二审程序。郑筱萸在上诉书中称,自己有“主动坦白”等从轻情节,望法院酌情对一审判决做出改判。

郑筱萸在上诉书中称,自己在案发后有“主动坦白”、“认罪态度较好”等法定可以从轻的量刑情节,而一审作出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量刑过重”,希望二审法院考虑这些情节,酌情对一审判决做出改判。一审判决在认定郑筱萸受贿、玩忽职守罪名成立的同时,也认定郑筱萸具有“主动坦白”、“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缴赃款、赃物”等法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但最终,郑筱萸被判死刑。法庭这样认为,郑筱萸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严重破坏了国家药品监管的正常工作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犯玩忽职守罪,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遂依法作出死刑判决。

郑筱萸一审被判处死刑,打破了近年来省部级腐败高官“坦白、认罪、退赃”即可免死的惯例,成为坦白也不能从宽处罚的第一个省部级高官。多名法学专家认为,该案二审改判可能性很小。

郑筱萸案是中国改革以来惩治腐败的一个历史拐点

郑筱萸案件的历史意义是明显的,是对长时间以来惩治腐败观念的一次大转变。也许有人会说郑筱萸案件是政治对法律的干扰,殊不知,法律正是政治意志的集中体现。这也正是我国政法体系的特色所在,魅力之处在于总是让人难以预料,却又符合民意潮流。郑筱萸案无疑是积重之中的腐败火山喷发出的岩浆,是打响反腐之战的一个历史性拐点。积重未必难以返回,事在人为,历史总是出人意料。正如吴仪指出,郑筱萸等人违法违纪案件教训极为深刻,暴露出许多问题。有监管法规制度的问题,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薄弱的问题,也有重大决策不民主、不科学,在出台重大监督措施、处理重大问题、选拔任用干部等方面没有落实民主集中制的问题。类似这种“打不疼”、“打不死”的问题必须当刑则刑,决不姑息。

郑筱萸案昭示腐败红利时代的结束

所谓“腐败红利”,就是腐败的收益减去代价后的剩余价值。只要不被判处死刑,收益就是正值,也正因为这个红利的诱惑,才导致腐败前腐后继,难以根除。我国在改革开放后对高层官员的腐败一直报有内部的一种同志之情,多是处分警告为主,刑事介入为辅,量刑偏轻,最重的也是死缓。这自然难以遏制腐败。

这也难怪郑筱萸在听到自己被宣判死刑而非死缓时,吓得顿时瘫倒了,因为这完全出乎他的意料;但他同时也表示要上诉,“我都坦白了,为什么还要判我死刑?”他认为自己有点冤。但凡有点常识的都知道,改判的可能性几乎没有,正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则认为,判处郑筱萸死刑除了法律上的原因外,还有一个重要因素,那就是“党和国家领导人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正是中央的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才宣告了中国长时间以来腐败大案“红利时代”的结束!那就是即使坦白了,也可以判处死刑。

大势如此,郑筱萸的折腾还有必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