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比不上近邻"。在当今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左邻右舍理应和平相处,以诚相待,处理好邻里关系。但长期的与邻相处,邻里间难免因鸡毛蒜皮小事还是会发生一些纠纷。现年60岁的仇彩林因与邻居陆某发生争执而陷入牢狱,围绕她是否伤害她人一案,其亲属齐声痛说:她身陷牢狱是被人冤枉的,是司法人员枉法办案才导致她被判刑,是典型的陷害,这是我国司法的耻辱!
仇彩林,自幼生活在江苏省海门市,原本是退休女工的她,以为自己老有所养,女儿女婿日子过的都挺舒心,对党和政府充满了感激之情,未料到一次小的邻里纠纷竟改变了她及家人的命运。
2005年5月31日中午,仇彩林和平常一样在家整理家务,大女儿仇国琴出门发现平日素有积怨的邻居陆小南丈夫,正在离她们家住宅东南方向仅一米五远处强行砌厕所,仇国琴认为陆家的行为侵犯了她们家的财产权和生活居住权,当即上前去与陆家讲道理,陆小南丈夫见她好欺负,蛮不讲理地上前用砌墙刀将仇国琴手指砍伤,仇彩林闻听女儿被他人所伤,就去向陆家讨说法,为此,两家发生了争执。报警后,包场派出所的两位警察来到现场,了解事发原因及过程后,与村支书当即处理了这次邻里纠纷,因仇国琴手指受伤无大碍,经协调,双方同意把厕所砌在两家楼房之间,一起普通的邻里纠纷就此平息,可接下来的变故是仇彩林一家怎么也意料不到的。
丈夫甩打 留下祸根诬陷她人
2005年
法医鉴定 亚急性为何成急性?
海门、南通的392号鉴定结论与212号鉴定结论为什么认定陆小南患“急性硬脑膜下血肿”?仇彩林认为:鉴定结论显然受到南通瑞慈医院00032005号入院记录“主诉”及“现病史”的影响。该记录内容是:患者“外伤头痛8小时”或“患者8小时前被他人击伤头部”入院。所以,法医作鉴定时,主观上只考虑到“8小时前被他人击伤”是引发陆小南“硬脑膜下血肿”的原因,想当然地认定为“急性”;其次,南通瑞慈医院32005号手术记录过分简单,根据该记录难以判断血肿类型;最主要的是医务及鉴定人员解读CT影像片技术水平差,导致读片结论错误。另外,作鉴定时并没有考虑陆小南一星期之前头部受伤的事实以及陆小南患有梅毒病。尤为关键的是2005年9月6日,南通市公安局作出212号鉴定结论时,申诉人早已被逮捕,如果新的鉴定结论推翻原392号鉴定结论,原鉴定人员及案件承办人员需承担一定责任。再加上目前鉴定体制决定了上下级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所以南通做的212号鉴定结论很难不受原鉴定结论的影响。
几份鉴定的分析意见中只反映了2005年5月31日的一次纠纷,却未反映原审查明的2005年5月31日前1星期左右陆小南左眼眶被其丈夫右肘甩击致青紫的事实。
2005、2006年,两次在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做的诊断书
仇彩林对于海门市公安局法医钱汉新、李家骐,南通市公安局沈连忠、汪锋做出的法医鉴定结论不服。一审判决后,仇彩林三个女儿带着陆小南
海门市、南通公安局法医所做的鉴定犯了一个常识性错误。脑部疾病的一个常识是亚急性血肿为高和低的混合密度影,而急性血肿则是高密度影,但法医却把陆小南的两张头颅CT片的影像表现为混密度影的亚急性血肿定性为急性血肿。
由于两份明显违背医学常识的错误鉴定,以及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立功心切的刻意捏造,一个事实清楚的邻里纠纷,被司法机关制造成为一起冤案。仇彩林就这样在虚假证人证言及不科学的鉴定下,被含冤投入牢狱,仇彩林说:我因此蒙冤事小,国家法律蒙羞事大。
多方证明 纠纷后右额部无伤
1、韩杰冰的证言:问:你们当时给陆小南动手术时,有没有发现她头外部有没有什么伤:答:这个我们当时没有注意的。
2、仇银如的第一份证言:……由于我妻子当时没有讲她受伤,派出所和乡法律服务所、村支书继续帮我们调解我家建厕所的事情。
问:你妻子陆小南受伤了,当时为何不跟派出所的人反映?答:她当时自己认为自己太激动了,所以也没有反映,吃好午饭后她也没有说,自己到床上睡去的,我问陆小南有什么事情,陆小南讲我头有点痛,可能当时太激动了,睡些可能好一点。
既然陆小南是因头部有血肿而入院,那侦查人员为何在案发10日之内都未看到右额部的外伤?却对陆小南左眼眶青紫的事实做了好几份笔录。作为侦查办案人员来讲,若发现陆小南右额部有外伤势必要询问所有证人,这是办案人员所具备的基本常识,办案人员没有这方面的询问笔录,只能说明此伤当时并不存在。另外,入院记录、手术记录、接警情况反映及所有询问笔录中,都没有说陆小南右额部有1.1×0.5的皮肤挫裂伤,而事隔10日,却在
鉴定错误 法院判决含冤入狱
接到判决后,仇彩林不服坚持申诉,2006年3月6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通中刑监字第0011号驳回通知书,维持原裁定。
由于办案人员以及一、二审法院对本案采取“先入为主”诱导错误鉴定,采用“移花接木”的故意行为将无辜者枉法定罪,判刑四年,实为奇冤大辱。
江苏省高院拘留三姐妹拘留证
母女情深 三姐妹申诉多艰辛
2006年9月12日,姐妹三人来到江苏省高院接待室,承办仇彩林申诉案的周洪兵等两位法官接待了她们,当法官告诉她们省高院委托中大做的法医复核结果还是“急性硬脑膜下血肿”,听完高院这份结论姐妹三人全懵了!这与10多家医院专家鉴定的结论完全相违背?周法官将中大法医复核结论放在茶几上,姐妹二人同时看了一眼并未发现法医签名?仇彩林的女儿不能接受这个结论,二女儿当即拿起桌上的玻璃往自己头上砸,以自伤表示愤怒,不曾想玻璃当场破碎,她又拿着碎玻璃渣割自己的静脉,被法警阻止。随后法官以严重扰乱了人民法院的工作秩序,阻碍了审判工作正常进行为由,对三姐妹同时给予拘留15天。不知道江苏省高院依据什么同时拘留三人?如果再有其他人在场是否都要拘留?当天下午姐妹三人被送往南京市看守所,三姐妹全部绝食表示抗议!三天后全部晕倒,看守所得知派人强行用医药皮管插入鼻孔灌食,仇彩林二女儿因心跳过速、发热等症状被海门市法院派车接回家。9月27日,剩下的两姐妹拘留期满出所,省高院周洪兵法官及海门市法院法官早已在南京市看守所门口等着接她们回家,高院周洪兵法官告知,法院决定对仇彩林申诉案进行公开听证,同时以复核鉴定费用不需要她们出为由把原来收去的钱退还给她们。11月8日,在开听证会时,高院那份原来没有签名的复核鉴定却被签了四个人的名字?
再审是纠正错案的最后手段,程序启动非常艰难!姐妹三人历经风霜雪雨,四处奔走呼号才得来的这次机会怎么还会这样?这次鉴定的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她们母亲的罪与非罪。
2006年12月1日,南京鑫盾司法鉴定所做出了“亚急性血肿”的公正鉴定结论。
2006年12月2—3日是星期六、星期天。
2006年12月4日早晨,仇国琴看见周洪兵上班便在门卫打电话给他,却被告知周已出差,中午下班时,仇国琴将鉴定结论递交给江苏省高级法院黄锡宁庭长。
2006年12月8日,向申诉人送达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苏刑监字第01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说不符合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
高院通知书落款时间却是2006年11月28日,对这个时间申诉人疑惑不解,既然11月28日已作出驳回决定,为什么在12月4日办案法官接收申诉人递交的鑫盾司法鉴定书时并未提出,唯一的解释是惧怕此鉴定的公正才匆忙改变时间做出了驳回通知。
省高院立案复查以后,仇彩林女儿在江苏省高院网站看到的却是:立案复查—null和立案—null,两个含有英文null的标字,null在英文翻译为无效的意思,中文说明是空白、0或者什么都没有的意思,语文解释就是没有的意思,计算机程序上解释是空值的意思,表示忽略该参数,如果按照这些解释是否说明高院对于仇彩林申诉立案是无效的或者是没有立案?那么既然立案无效,高院为什么要欺骗申诉人,为什么还装腔作势举行听证等等?
驳回申诉 违背法律科学事实
江苏省高院驳回申诉理由是:“有的门诊医生仅凭CT片而作出亚急性血肿的判断……不足以推翻原鉴定结论”,“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以下简称中大医院)作医学复核鉴定……该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相互印证。”
医学上对同一张CT片,不可能读出两个不同的结果。可是,依照江苏省高院的说法,对同一张CT片,如果结合(其它材料)读片,会读出“急性血肿”结论;如果单独(不结合其它材料)读片,会得出“亚急性血肿”结论。
江苏省高院对此案复查期间,申诉人通过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委托南京鑫盾司法鉴定所,就陆小南血肿类型进行鉴定。该鉴定所,根据“门诊病历5份、入院病历1份、鉴定书2份、判决书1份、CT片2张”,于
如果论鉴定所依据资料的完整性而言,那么南京鑫盾司法鉴定所所依据的资料是最完整、最齐全的!这些资料,不但包括了CT片,还包括了判决书以及判决书所依据的鉴定结论。
南京鑫盾司法鉴定做出的“亚急性血肿”的鉴定结论报告书
南京鑫盾司法鉴定做出的“亚急性血肿”的鉴定结论和观点与南京、上海等地的“门诊医生”意见相同。
面对生效判决书、面对海门市公安局和南通市公安局作出的“急性血肿”的“权威”鉴定结论,南京鑫盾司法鉴定所敢于作出“亚急性血肿”的鉴定结论,体现了该所鉴定人员不畏强权的大无畏精神和尊重科学的职业道德!
这是南京市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诊断书
经过十多家医院的脑外科权威专家及鑫盾司法鉴定所对陆小南脑部血肿读片结论均基本相同。此症状就是亚急性血肿,这已是不可争辩的事实!
这是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征医院诊断书
尊严法律 何时还她公正清白
仇彩林女儿说:我们母亲是一位宽厚慈祥待人真诚的老人,在单位工作期间她任劳任怨,深得领导和同事们好评并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退休后,母亲和村民们一直友好相处,她一直教导我们做人的道理。谁曾想到因邻居无故欺负,一起普通的邻里纠纷,最终在海门市公检法三机关的联合办案和精心演绎下,成了故意伤害案的被告,并因海门市人民法院的枉法裁判而获罪入狱。身陷囹圄的母亲为此事精神上受到极大的刺激,原本患有严重类风湿关节炎的老人,在狱中又患上了严重的高血压、胃病、肾病、心绞痛等疾病,并时常表示出强烈的厌世情绪,随时可能危及生命,作为她的三个女儿,终日高墙望穿,肝肠寸断,为还母亲一个清白,几年来,姐妹三人弃孩子、丈夫、家庭而不顾,常年奔波在上访控告之路上。四处寻找国内著名医院请专家鉴定,坚持上诉、申诉,至今已花费了10多万元,经济上的损失并不主要,精神上承受的压力和伤害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为了母亲的生命、自由和名誉;为了我们全家人能挺起胸膛做人,就算把性命搭进去,我们势将申诉进行到底,直至讨回公道!
我们姐妹三人请求各级机关领导重视此案并予以督查,希望社会各界人士关注此案,以使案情真相大白于天下,以使此案得出合法公正的处理结果,早日还我们母亲一个公道。
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肖扬说,中国法院坚决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严格依法办案,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肖扬指出,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法院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有的案件审判质量不高,裁判不公。
通过仇彩林案件笔者不禁想问,江苏省的有关司法人员是否按照最高院、最高检领导讲话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了呢?作为执法者首先要有一颗执法为民之心,深入细致研究案件,公正办理案件,尤其对复杂疑难的故意伤害案更应细致阅卷,推敲每一份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力求"细、准、快"。去粗存精、去伪存真,找准症结之处,力争使证据形成锁链,做到该公诉的坚决提起公诉,不能公诉的尽可能促成矛盾化解,从而达到震慑犯罪,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当今,司法机关应加强对案件的调解工作,着力促进矛盾解决,化解矛盾双方之间的纠纷,使双方重建和睦友好的邻里关系,以司法手段促进社会和谐。在司法体现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才是以人为本观念在刑罚领域的体现,是法制人性化、民主化的体现。和解能够达到减少社会冲突、促进社会和谐。而海门市仇彩林一案,由于司法处理上不尽人意,不但加大了诉讼成本,也浪费了仇彩林家人人力和财力,给她们造成的精神上损失是不可估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