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关系”的情形又怎样呢?前已述及,税收不是分配,但它参与了国民收入分配,因此能够体现分配关系。这里我们应该特别注意“体现”一词。关系是一种联系。由于税收本身不是分配,因此税收体现分配关系的关系(亦即联系),就不是税收这个事物本身内部的联系,而是税收所体现的那个事物——国民收入分配内部的联系——分配者与接受分配者、参加初次分配者与再分配者之间的联系。马克思主义哲学告诉我们,事物本身内部的联系才是该事物的本质。由此可见,用分配关系表述税收的定义也是不准确的。马克思说:“一定的分配关系只是历史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资本论》第3卷第997页)税收这个事物的社会属性本质最终还是生产关系。
那么,税收的准确定义是什么呢?如果抓住了事物的客观本质,对它的定义的表述就容易得多了。(经济类事物定义里所称的本质均指其自然属性本质)税收就是“税的收取”。也可称“税的征收”。因为,政府依法收取就是征收。像管理就是“管辖治理”一样。不管有“五因素说”,还是“七因素说”或者“管理就是决策”……管理的本质就是“管辖治理”。税是什么?税字由禾与兑组成。禾在古书上指粟,就是谷子。兑有凭票据支付或领取的意思。可见,当初的税是农民(当时可能也还没有工人等)把粮食缴给国家,以维持国家的生存。这里只是探讨“税”字的来源,或税收的起源。但要真正把握现代的税收的本质,只是探讨税的来源不行,必须将现时该事物的完整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马克思说:“对人类生活形式的思索,从而对它的科学分析,总是采取同实际发展相反的道路。这种思索是从事后开始的,就是说,是从发展过程的完成的结果开始的。”(《资本论》第1卷第92页)贡、助、彻……只是现代税收的雏形,不可同日而语。对现代税收(TAX),世人已形成共识:税收法定。我国《宪法》的精神也是这样的。所以,税收(TAX)就是国家(地区)按照税法收取货币或实物。税法是国家(有立法权的地区)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特定行为规范。按照税法收取的,就是税;按照别的法律收取的,就不是税。所谓“特定行为规范”是说,税法有区别于别的法律的特点;是逐步形成的现时的样式。如税法有许多要素: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目前理论界对此还有不同的认识,需另论)或者用一句话讲:税收是按照特定的法律规范收取货币或实物。这里的“特定的法律规范”就是指税法。这里为什么没有“强制”、“国家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等字眼?因为法律都是有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没有必要再在这里重复。什么“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所谓“三性”,根本不是税收的独特之点。按照法律收取的“费”,同样都有这“三性”。(详情也需另论)现代税收(TAX)也不仅仅只是“国家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的问题;社会保障税就不是为国家自身的需要,而是为民众的。非要说它不是税不可,没道理。马克思主义是历史唯物主义,同时又是辩证唯物主义;是发展的,而不是僵死的。税收在历史上曾只是“国家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现在其的外延则大得多了。车辆购置税以前是车辆购置费,法律定为“费”时,你偏说它是“税”;或法律定为“税”时,你偏说它是“费”,能行吗?但,按照原先的理论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这也说明原先的理论不够准确,必须修正。
这样表述税收的概念,反映了事物的客观本质,符合语法规范和形式逻辑规范;并可合理地解释现实中的所有问题。从形式逻辑范畴来看,明确概念的方法有四种:定义、划分、限制和概括。定义是明确概念的主要逻辑方法。要准确地给事物下定义明确概念,在形式逻辑里就是:属概念加属差。用公式表示就是:被定义概念=属差+邻近的属概念。所谓“邻近的属概念”,是包含被定义概念的更广泛的概念;所谓“属差”,是反映被定义概念的本质并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点。税收是税的收取。“收取”是包含被定义概念的更广泛的概念,“收取”的外延大了:除了政府的收取叫征收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也可以收取。“税”是“属差”,是区别于这种“收取”不同于其他任何事物的“原因或者叫做根据”,也就是税收这一事物独有的特殊之点。
为搞深搞透,我们再从辩证逻辑范畴来看。辩证逻辑是唯物辩证法在思维领域中的运用,是现代科学的理论思维的有效方法。按照恩格斯的说法,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的关系,是高等数学和初等数学的关系。形式逻辑是“根据最普通的或最常见的事物,作出形式上的定义,并以此为限”。“,辩证逻辑则要求我们更进一步。”(《列宁选集》第4卷第453页)我们“更进一步”分析考察税收,它就不但是具体税收,而且还是抽象税收。马克思在论述政治经济学的方法时有绝妙的表述,“在第一条道路上,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在第二条道路上,抽象的规定在思维的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03页)马克思在《资本论》里对“劳动”的分析考察,就是正确运用辩证逻辑思维的光辉典范。马克思“把生产活动的特定性质撇开,从而把劳动的有用性质撇开”,“随着劳动产品的有用性质的消失,体现在劳动产品中的各种劳动的有用性质也消失了,因而这些劳动的各种具体形式也消失了。各种劳动不再有什么差别,全都化为相同的人类劳动,抽象人类劳动”。(《资本论》第1卷第57页、51页)创造了“抽象劳动”、“具体劳动”。我们也运用辩证逻辑思维,把现代实际生活中的“税收”这一事物在第一条道路上蒸发为抽象的规定;再在第二条道路上在思维的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这时候的“税收”不是也成了“抽象税收”了吗?具体税收是一种活动,是有关税的收取的全过程的活动。抽象税收是辩证逻辑思维的产物,它就不是一种活动,而是辩证逻辑思维范畴的“运动”,人脑是这种运动的主体。我们的教科书常常弄不清“具体税收”、“抽象税收”;税收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搞不清税收的自然属性本质和社会属性本质。关于税收的本质将在另文论述。
论中国税收的问题与对策(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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