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税收的问题与对策(8)


  三、税收性质

  税收性质就是税收二重性的社会属性本质,也就是税收的阶级性。由于税收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国家是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随着阶级的消亡而消亡的,因此税收的社会属性本质则表现为阶级性。

  税收参与分配,反映分配关系,“一定的分配关系只是历史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分配关系最终还是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有三大要素:生产资料归谁占有,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和产品如何分配。生产资料的占有决定生产关系的性质。因此,在生产资料被资产阶级占有的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国家中,税收必然表现为资产阶级性;在生产资料被无产阶级占有的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中,税收则必然表现为无产阶级性

  税收是一种“收取”,是国家对纳税人的“收取”,因此税收这一事物的内部关系,则是收取人与被收取人之间的关系,即征纳关系,也就是征税主体国家与征税客体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既然这是一种关系,这就表示其中包含着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我们分别考察每一个方面;由此得出它们相互关连的性质,它们的相互作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23页)在资本主义国家,征税主体国家是由资产阶级掌握的。从资本主义扩大再生产的分配来看,税收参与新创造价值V+M的分配。新创造价值V+M全部是由劳动人们创造的。可见,从根本上看,税完完全全是由劳动人民负担的。代表资产阶级的国家向劳动人民征税,是对劳动人民进一步的经济剥削。然而,在社会主义国家,无产阶级推翻了资产阶级,劳动人民当家作主人,国家同劳动人民利益是一致的。国家征税是为了管理国家的需要而必须进行的“社会扣除”。社会主义国家的税收不是经济剥削,是国家、集体、个人之间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利益分配,反映全局与局部、长远与眼前利益关系。

  真正弄清了税收性质,还可以解决对税收转嫁的认识。目前,我国理论界对社会主义国家是否存在税负转嫁,争议较大。税负转嫁要有三个方面的要素: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国家、资产阶级、无产阶级劳动人民。税负转嫁是资产阶级把其负担的税(其实也是无产阶级劳动人民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再转嫁给无产阶级,形成超经济剥削。在社会主义国家,无产阶级取得了统治权,国家是无产阶级劳动人民自己的国家,税负转嫁会不会存在?为什么会存在?在具体税收中,税的直接缴纳者与实际负担者,有时也有不一致的情况。这种现象的要素也需三个方面:即代表劳动人民的国家、劳动人民的经济单位、劳动人民的单个人。从总体上看,社会的财富都是劳动人民创造的,税的负担也毫无疑问全部是由劳动人民负担的。经济单位纳的税,实质也是劳动人民负担的,不过是由一个个的个人组成的“集合”所负担的罢了。国家是劳动人民的国家,经济单位是劳动人民的经济单位。从这个意义上讲,不但税负转嫁的前提条件不存在了,就是税负转移也不存在。劳动人民全部负担了劳动人民国家的税,还会有什么转移呢?往哪转移呢?但是具体地分析一下,社会主义国家也存在国家、集体、个人三个要素,税的负担有时是由个人直接单独担负的,有时是由集体共同负担的。由集体共同责担的税,有时候是通过物价等形式,在集体内部进行调整。这种调整不是超经济剥削,更不是税负转嫁。如果给其命名,可以称为税负转移。因为这个转移是在特定范围内进行的,是在劳动人民内部进行的,与资本主义国家的税负转嫁有着本质的区别。税负转嫁与税负转移,一字之差代表不同的税收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