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税收的职能
许多教科书《国家税收》都较普遍认为税收的职能有三:一是“组织财政收入的职能”;二是“调节经济的职能”;三是“监督管理的职能”。笔者认为,除第一个职能基本正确外,其余全不是税收的职能。
税收的职能由两大因素决定:一是税收的本质;二是职能的内涵。税收的本质,笔者曾有专文论及,是“依特定的法律规范收取货币或实物”。这里的“特定的法律规范”就是税法。职能的内涵又是什么呢?职能是事物本身客观固有的潜在的功能。“客观”是指不依赖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固有”有两方面含义:一是自始至终有,就是只要该事物存在,其“潜在的功能”就自始至终存在;二是普遍存在,就是只要该事物存在,其“潜在的功能”就在该事物内部普遍存在。也就是说,如果是税收的职能,就应该从税收这一事物的产生到最终消失的全过程中都存在;在税收这一事物内部——每一个税种中都存在。否则就不是税收的职能。
从税收的自然属性来看,税收这个事物本身内部关系是课税主体国家和课税客体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国家对纳税人收取货币,国家增加资金,纳税人则减少收入。国家增加资金,纳税人减少收入,就是税收这个事物本质决定的或称产生的、其所固有的潜在的功能。只要税收这个事物存在,这一职能就存在,并且存在于全部税种中。对极其特殊的税种和税率,也可以作出合乎逻辑的解释。如负所得税,就是国家增加负数资金,纳税人减少负数收入。再如增值税的零税率,国家在此环节不但不征税,而且还要退税。这样解释完全符合数理逻辑。特别是有时国家为了政治目的(这属于税收的政治职能,后面谈)退还超过已征收的税款,这就不能说是组织财政收入了,而是属于财政支出范畴了。所以只能说,“组织财政收入的职能”“基本正确”。“国家增加资金,纳税人减少收入”这一职能是由税收的自然属性本质决定或产生的。税收的自然属性本质属于经济范畴,所以可以称其为经济职能。请特别注意,这里的“经济职能”不同于有的教科书《国家税收》所称的“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一般也可称为经济职能”。我这里的“经济职能”是与“政治职能”相对应的。“调节经济的职能”并不是税收本身所固有的,是对税收经济职能的运用。(后面将另行论述)
因以往的《国家税收》教材都没有运用马克思的“二重性”原理分析税收,所以只讲其的自然属性本质,从而其职能也只有自然属性职能,而忽略了它的政治职能。从税收的社会属性来看,它有强烈的阶级性,有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政治职能。资产阶级国家的税收必然为资产阶级服务;无产阶级占统治地位的国家的税收必然为无产阶级服务。由于过去对税收的本质认识不够全面、准确,从而导致了对税收职能的认识不够全面、准确。重视了税收自然属性本质决定的经济职能,而忽视了其社会属性本质决定的政治职能。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写道:“实际上捐税正是资产阶级保持统治阶级地位的手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43页)马克思恩格斯在《<新莱茵报•政治经济评论>第4期上发表的书评》指出:“在革命时期,可以大量增加捐税,利用捐税作为打击私有财产的一种方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第336页)列宁在《给阿尔都尔•施米特》中更具体地说:“我们要求立即剥夺大企业——也许通过由联邦政府直接征收财产税和所得税的形式,对大资产规定的税率要特别高,即革命的高税率,使资本家实际上等于被剥夺”。(《列宁全集》第35卷第246页)建国初期,我国就曾运用税收的政治职能,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限制、利用和改造,最终消灭了剥削和私有制,建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税收的政治职能在关税上反映得更明显。列宁在《评经济浪漫主义》中指出:“保护关税政策是资本主义的‘社会政治因素’”。关税壁垒、报复关税,主要是从政治角度考虑的,而并非仅为经济着想。一些寓禁于征的税种,也主要是为政治服务的,而并非仅仅为增加收入。从长远来看,为禁止而征税,税款会越来越少,最终可能为零。还有前述的增值税“零税率”,如果不从税收的政治职能上理解,而仅从税收的经济职能上理解,是很难讲得通的。
许多教科书《国家税收》都较普遍认为税收的职能有三:一是“组织财政收入的职能”;二是“调节经济的职能”;三是“监督管理的职能”。笔者认为,除第一个职能基本正确外,其余全不是税收的职能。
税收的职能由两大因素决定:一是税收的本质;二是职能的内涵。税收的本质,笔者曾有专文论及,是“依特定的法律规范收取货币或实物”。这里的“特定的法律规范”就是税法。职能的内涵又是什么呢?职能是事物本身客观固有的潜在的功能。“客观”是指不依赖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固有”有两方面含义:一是自始至终有,就是只要该事物存在,其“潜在的功能”就自始至终存在;二是普遍存在,就是只要该事物存在,其“潜在的功能”就在该事物内部普遍存在。也就是说,如果是税收的职能,就应该从税收这一事物的产生到最终消失的全过程中都存在;在税收这一事物内部——每一个税种中都存在。否则就不是税收的职能。
从税收的自然属性来看,税收这个事物本身内部关系是课税主体国家和课税客体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国家对纳税人收取货币,国家增加资金,纳税人则减少收入。国家增加资金,纳税人减少收入,就是税收这个事物本质决定的或称产生的、其所固有的潜在的功能。只要税收这个事物存在,这一职能就存在,并且存在于全部税种中。对极其特殊的税种和税率,也可以作出合乎逻辑的解释。如负所得税,就是国家增加负数资金,纳税人减少负数收入。再如增值税的零税率,国家在此环节不但不征税,而且还要退税。这样解释完全符合数理逻辑。特别是有时国家为了政治目的(这属于税收的政治职能,后面谈)退还超过已征收的税款,这就不能说是组织财政收入了,而是属于财政支出范畴了。所以只能说,“组织财政收入的职能”“基本正确”。“国家增加资金,纳税人减少收入”这一职能是由税收的自然属性本质决定或产生的。税收的自然属性本质属于经济范畴,所以可以称其为经济职能。请特别注意,这里的“经济职能”不同于有的教科书《国家税收》所称的“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一般也可称为经济职能”。我这里的“经济职能”是与“政治职能”相对应的。“调节经济的职能”并不是税收本身所固有的,是对税收经济职能的运用。(后面将另行论述)
因以往的《国家税收》教材都没有运用马克思的“二重性”原理分析税收,所以只讲其的自然属性本质,从而其职能也只有自然属性职能,而忽略了它的政治职能。从税收的社会属性来看,它有强烈的阶级性,有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政治职能。资产阶级国家的税收必然为资产阶级服务;无产阶级占统治地位的国家的税收必然为无产阶级服务。由于过去对税收的本质认识不够全面、准确,从而导致了对税收职能的认识不够全面、准确。重视了税收自然属性本质决定的经济职能,而忽视了其社会属性本质决定的政治职能。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写道:“实际上捐税正是资产阶级保持统治阶级地位的手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43页)马克思恩格斯在《<新莱茵报•政治经济评论>第4期上发表的书评》指出:“在革命时期,可以大量增加捐税,利用捐税作为打击私有财产的一种方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第336页)列宁在《给阿尔都尔•施米特》中更具体地说:“我们要求立即剥夺大企业——也许通过由联邦政府直接征收财产税和所得税的形式,对大资产规定的税率要特别高,即革命的高税率,使资本家实际上等于被剥夺”。(《列宁全集》第35卷第246页)建国初期,我国就曾运用税收的政治职能,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限制、利用和改造,最终消灭了剥削和私有制,建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税收的政治职能在关税上反映得更明显。列宁在《评经济浪漫主义》中指出:“保护关税政策是资本主义的‘社会政治因素’”。关税壁垒、报复关税,主要是从政治角度考虑的,而并非仅为经济着想。一些寓禁于征的税种,也主要是为政治服务的,而并非仅仅为增加收入。从长远来看,为禁止而征税,税款会越来越少,最终可能为零。还有前述的增值税“零税率”,如果不从税收的政治职能上理解,而仅从税收的经济职能上理解,是很难讲得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