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与对策:税务代理(1)


  古人云: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求索!自古以来人们求索什么?求索事物的客观规律。因为,客观规律是顺其者昌,逆其者亡。只有掌握了事物的客观规律,正确地指导实践,该事物在实践中才能健康、快速发展。否则,必然受到其惩罚。

  税务代理这个事物在我国最早是从1985年开始的。但直到1993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7条才第一次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1996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和人事部又联合颁布了《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999年8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1999]145号),要求“彻底脱钩,全面整顿,规范管理,健康发展”。从此才逐步走向正规。从1993年算起,也仅有十年的历史。日本早在1942年就颁布了《税务代理士法》。1950年,日本对税制进行了根本性的改革使税务代理士责任极度增强,为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税务机关将“税务代理士”改名为“税理士”,并于1951年,颁布了《税理士法》以取代1942年的《税务代理士法》,至今共修改了20多次,逐步形成了现今成熟的税理士制度。目前,日本至少85%以上的企业是通过税理士办理纳税事宜的。相比之下,我国的税务代理明显处于初级阶段。与会计师事务所一样,税务师事务所开始也不独立。税务师事务所隶属或挂靠在税务机关。这就造成了他的先天的定位缺陷——依靠税务机关承揽业务。这与我国的法律规定是相悖的。税务机关是干什么的?税务机关是行使税务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具有管理监督税务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的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应该说,依法律来看,现在税务师事务所已不是税务机关的一部分了,而是独立的法人或组织。但,某些税务师事务所仍存在着一些不应有的、不合法的做法。(这既与脱钩时间不长有关,更与其没有法定业务有关,后面再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