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巨贪刘金宝判处“终身监禁”怎么样?


  对巨贪刘金宝的量刑已在网上公布,结果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此结果一出,立即引起网民们的哄动。一时间,评论之声如雷贯耳。有人说这样的贪官怎么不当场枪决;有人说对这样的巨贪还能心慈手软;也有人说,无论什么样的贪官,只要是够上死刑的,都要立即执行。……….

  是啊,对一个贪污人民币1428.87万元;受贿人民币143.8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人民币1451万元的刘金宝,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却没有立即执行,确实让人感到有点意外。

  本着网民们的愤怒,于是,笔者打开中国的刑法。书上对贪污分子的量刑,跃然纸上。书上是这样记载的(笔者录下部份条款,以供大家阅读之便):“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对照刑法的条款,“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巨贪刘金宝共获取2914。67万元人民币的脏款,可以说情节是特别严重的,当然这里对“特别严重”的金额没有作具体的规定,刘的钱肯定是达到“特别严重”的了,是应该当场执行死刑。

  那刑法上对死缓又有那些条款呢?在刑法上是这样记载的:“第五节死刑

  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刑法上的这些条款,说明了什么?说明了像刘金宝这样的巨贪是不会死了。

  在当今的中国社会,只要是死缓,就会没事了。因为,犯人在这两年中可以很好的“表现”,这样就可以获得减刑了。也可以通过过去的老关系搞个“保外就医”就可以出来过普通公民的生活了(当然政治上是做不到的)。

  人们不妨想想,我们这样制订的刑法,给那些巨贪是不是无后顾之忧啊?因为,不管他们贪多少钱,只要不是被“斩立决”,他们都是有生还的机会的。难怪有些贪官在没有被揪之前,早作准备,把财产转移。有的转到国外,有的收藏起来,有的用别人的名字存等等,这样等他们万一被揪出来时,只要不死,就还是个“富翁”。大家想,刘金宝两年后他会被枪决吗?其结果到底如何?人们可以试目以待。

  然而,这刑法的不严,对贪污分子的惩处不狠,是不是没有起到法律应有的效果?对后人也没有多大的警戒作用。这样又怎么能保证把吴官正说的“‘要让贪官倾家荡产,让贪官在政治上后悔’”的话落实在行动上呢?

  刘金宝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呢?那就是我们的刑法还不够严厉,对贪污犯的打击不重而对后人的警戒效果差,造成我们现在反腐败难度加大,且成本也很高。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国家的刑法要修改:“对巨贪要么就判死刑,斩立决。要么就来个终身监禁,永不给重返社会的机会”。这样才能把中央领导吴官正说的“要让贪官倾家荡产,让贪官在政治上后悔”的话落实好。

  龚玉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