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统计数据表明,中国经济景气处于偏热状态。当前经济运行中一些体制性、结构性矛盾突出,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经济增长速度超过预期目标(GDP增速、投资增速、收入增速、消费增速、外贸增速),二是通货膨胀水平持续走高(原材料价格、资产价格、居民消费品价格),三是国际经贸压力(贸易顺差过大、外汇储备过多、反倾销等贸易纠纷扩大、人民币升值压力持续),四是生态环境与生产安全问题严重(国际上对中国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的压力增大、国内节能减排目标艰巨、生态环境的重大事故时有爆发、国内外对中国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关注不断加码、生产安全和劳动领域问题频发)。
由此可见,对中国宏观经济进行适当的调控是必要的。要实现宏观调控,就必须真正树立起制衡GDP增长的主体责任,使制衡GDP的指标也成为各级政府必须达成的“硬”指标。对于GDP实施制衡,至少存在以下几方面的主体力量:一、自然资源和土地保有方面(国土资源部、全国人大环资委及各地区的相应部门)。GDP的增长必然导致自然资源和土地保有的减少,所以代表着维护自然资源和土地资源的部门必须形成强有力的GDP增长制衡力量。近些年许多地方政府部门为了当地GDP增长,出现了大量违规占用土地、滥设开发区、对自然资源滥开滥采的现象,这就是GDP没有得到有效制衡的表现,或者说代表着维护国土资源的部门没有起到有效的制衡作用。国土资源部门不仅要对具体项目的土地、资源占用进行监控,也应在宏观上制定出各年度不可突破的土地、资源占用指标,进而提出不可超越的GDP增长指标。
二、宏观经济调控方面(国家发改委、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及各地区的相应行政部门)。GDP过快增长(往往表现为投资过热)必然导致金融风险、通货膨胀等宏观经济风险,所以宏观经济部门也必须有一个牵制GDP增长的力量。近年来中央政府对宏观调控问题很重视,但是地方和部门则更看重GDP的增长率,因而宏观调控政策并没有有效地遏制GDP过快的增长。有一个现象尚未引起关注:各级政府部门,对于5年规划、年度计划中的增长率指标,都把它当作最低指标,而根本不认为那是一个适度指标,结果普遍造成各地增长率都远高于国家规划指标的现象。“适度增长”这一观念必须强化,在国家规划制定较为科学、适度的前提下,凡是显著偏离适度增长率的业绩(无论是偏高或偏低),都应作负面评价,以使中央的宏观政策得以有效落实。
三、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国家环保总局、全国人大环资委及各地区的相应行政部门)。GDP的增长或多或少都会导致一定程度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谓既带来经济利益、又带来生态改善的“双赢”只是一种想当然的虚幻,所以代表生态利益的环境保护部门必须对GDP的增长进行制衡。目前,环境部门通常只对极端严重的污染企业和污染行为予以制裁,却无法对大量的小污染累积予以制约。要想控制生态环境质量,就必须对所有的污染总量加以控制,也就不得不直接提出GDP及其增长的限制。环境保护部门,除了要进行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外,更需要进行GDP增长率的环境影响评估,在此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当地所能够承受的GDP增长率。
四、社会发展的综合方面(民政部、农业部、安监局等及各地区的相应行政部门)。GDP的增长并不意味社会的必然发展,某些情况下是以社会损害为代价得来的。如,某些工业产业、城市房地产业的发展是以牺牲农业和农民利益为代价的,某些矿产开采业,是以牺牲当地生存环境、矿工生命安全为代价的,某些低价的出口产品生产是以牺牲农民工的利益为代价的。所以,民政部门、农业部门、生产安全部门也应成为制衡GDP增长的力量。至少应遵循这样的经济伦理:一个阶层或群体的收入的增长不能建立在牺牲另外一些社会成员利益的基础之上。
五、国际关系方面(外交部、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也同样会给周边国家生态环境的影响。所以国际关系客观上也会对GDP的增长形成一定程度的制衡作用,要求在涉及到国际性江河湖泊、全球性生态功能区的区域进行经济活动时,必须极为慎重,上述区域的GDP增长指标也应予以严格的限制,否则将会给国家的形象和国家的发展带来严重的后果。如,2005年松花江流域的污染事件,其影响并不是一时性的,而会长久地存在。若能对国际河流流域的经济产业活动作出严格的限定,就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如果上述制衡GDP增长的力量都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那么GDP增长率就不再作为各级政府领导“膜拜”的对象,将引导各地经济适度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