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妊娠条例》就是“摇钱树”?
“妊娠”是医学上的一个专用术语,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怀孕”。知道这一术语后,那么,“终止妊娠”也就很明了了,意思就是不让怀孕的妇女“流产”。
据《人民网》12月11日报道:河南省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问题,特制订了一部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条例。该《条例》是一部“专门性”的地方法规。此法规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界时,在河南省性别选择性流产、引产将被禁止。
此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确需胎儿性别鉴定到指定医院。
对于“准父母”来说,如果怀疑胎儿患有疾病,必须到指定医院,并经过专家集体审核。按照新规定,从明年起,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将由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二、鉴定性别须专家集体审核。
根据规定,实施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应当由实施机构3名以上的专家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过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三、确需终止妊娠应当由政府证明。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年满20周岁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的,应当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证明,该证明将是免费出具的。但是,对于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实施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将给予批评教育,并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以2000元罚款。
四、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最高罚2万。
条例规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最高罚款1万。
根据条例,对于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将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如果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有以上行为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六、终止妊娠药品不能零售。
明年起,将全面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另外,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在销售时应当核查购药者的资格证明,并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七、严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可吊销执业证书。
按照规定,凡是违反条例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和器械;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不足1万元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构吊销执业证书。
初看此《条例》的内容,觉得河南省的立意是正确的,但如果对其进行推敲,笔者不禁觉得此《条例》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作用是其次的,其最主要的目的可能是为了“赚钱”。不信大家可以仔细的看一下《条例》的具体内容,就会发觉从《条例》里的第三条开始一直到第七条,那一条不是与“钱”挂上钩的。
就是第二条,虽然在条文的字面上与钱没有关系,但实际上与钱也是有联系的。为什么这样说呢?大家想一下应该就会明白的。在第二条上明文写着:“实施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应当由实施机构3名以上的专家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过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假如有人照此《规定》本来是不允许其“终止妊娠”的,但现在此人想“终止妊娠”,那怎么办呢?大家知道,在中国这个问题是很好办的,只要找到人就可以办成的。但是找人可不是白找的,是要花钱的。所以说,如果此人想要达到自己的这一目的——“终止妊娠”,那么就要花钱找人把此事办成。这样一想,这一条规定与钱不也有联系了吗?所以,真正与钱无关的条款那就只有第一条了。
不过今天笔者写此文,不是为了说《条例》中的第二条规定,而是说《条例》中的第三条到第七条的规定。
从第三条到第七条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条例》里条条内容写得都是很严格的,当事人必须遵守此规定。如果当事人违反了此《条例》中的规定条款,那么迎接当事人的办法就是“罚款”了。而在《条例》条款的具体内容中,我们还可以看到,条款中都明确地写着“以罚代处”的具体内容和罚金数额。
大家看第三条规定中的内容:“对于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实施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将给予批评教育,并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以2000元罚款。”
这条规定的内容的意思就是说:如果有人符合生育条件而又不想生小孩,那么就要罚2000元款,这样这个事就算过去了。但笔者对此就要问了,如果河南省真的是为了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话,那么,试问这样“以罚代处”的方法能解决这一问题吗?假如一个有钱的人,他对“终止妊娠”罚点钱无所谓的话,那么请问“人口性别比”这个问题如何解决呢?这样一来,岂不就是说有钱的人怎么做都是可以的,他想生男孩子,就一定能做到,政策规定拿他又有什么办法?那么这样下去,《条例》中的这一规定不就是只对穷人了吗?它只是用来控制无钱的穷人“终止妊娠”而已,这又有何公正可言呢?
对此,笔者就想了,如果河南省把这条规定中的罚款改为:“不允许其今后生育了”,这样不就对人人都一样公平吗?而且,人们对流产一事也是不会轻易去做,更不会用钱来换取这一权利,这难道不比用罚款来控制“男女性别”更有效吗?
还有《条例》里的第七条规定,是对那些医院和诊所而言的,做法也是以罚代处的。笔者在此规定的内容中看出,当“违反了规定”的医院和诊所被处理过后,这些医院和诊所同样还可以照常营业的。而在这个“规定”里还有一点,就是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构吊销这些医院和诊所的执业证书”。这个规定看起来很严,但笔者不禁要问?什么样的情节才算是“严重”的呢?
作为计生部门,目的是为了控制“男女”的性别比例问题,如今这些医院和诊所都已经做了不应该做的事,已是违反规定了,这难道还不严重吗?还够不上“原发证机构对其吊销执业证书”吗?难道还要等这些医院和诊所经过几次的“行动”,再多次的被查处,这样的情况才算“严重”?才够得上“原发证机构对其吊销执业证书”?如果计生部门是这样想的话,那么制这个规定的目的就是很明确了,那就是为了“钱”,为了多罚几次款,多赚钱。所以,如果基于这一目的的话,对计生部门来说,最好这些医院和诊所“违反规定”的问题不要出得太严重,这样就可以不用“吊销其执业证书”,就可以永远地把“款”罚下去,单位的财源也就滚滚而来了。至于“男女性别”控制得如何,那是后话。
综观此《条例》里的各条款,都存在很多的“问题”和漏洞,笔者也就不逐一分析了。
但通过对《条例》中的两条条款“具体内容”的分析,笔者就想,河南省出台这样一个《条例》,其真正的目的是在控制“人口的男女性别比”问题呢?,还是把这一《条例》当成了“摇钱树”?
所以,笔者建议,河南省应当取消“以罚代处”作为制订《条例》的原则。因为这样做,其结果不但不能“控制人口性别比”的问题,相反,还会在社会上造成更大的不公,造成人民群众对政府信任度的下降。
龚玉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