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款,低于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的,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据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不得在本年度应纳税额中扣除,但可以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3)纳税人境外已缴税款的抵扣,一般采用分国不分项抵扣境外已缴税款的方法。其抵扣额为:境内境外所得按中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对于不能完全提供境外完税凭证的某些内资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也可以采取“定率抵扣”的方法,不区分免税或非免税项目,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6.5%的比率计算抵扣税额。
10、税收饶让:
税收饶让又称饶让抵免,是指政府对本国纳税人在国外享受的所得税减免税款,视同在国外实际缴纳税款而给予抵免扣除待遇的一种税收优惠,是国际间避免双重课税协定所规定的一种税收措施。税收饶让是税收抵免的延伸,以税收抵免为前提,如果没有税收抵免,就谈不上税收饶让。它实际上是将因减免税未纳或少纳的税款视同已纳税款给予抵免。由于税收饶让的是没有真正缴纳过的非居住国政府的税收,因而人们把税收饶让又称为“影子税收抵免”。例如:甲国某总公司在乙国设立一个分公司,该分公司来源于乙国所得1000万元,乙国的所得税税率为30%。乙国为鼓励外来投资,对该分公司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这样,该公司在乙国按税法规定应纳税额300万元,减按15%税率征税后,实际只缴纳150万元。甲国政府对该总公司征收所得税时,对其分公司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不是按实际纳税额150万元进行抵免,而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300万元给予抵免。这种做法,被称之为“税收饶让”。
在国际经济领域,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为了更好地吸引利用外资,往往采取税收优惠措施,给予减免所得税照顾,居住国在避免国际双重征税过程中,如果采用豁免法,则对来源国采取的税收优惠不会产生消极影响。但当居住国采取抵免法时,来源国对居住国投资者采取的税收优惠就被全部抵消,即来源国对外国投资者所给予的税收优惠,不能使投资者得到,而是自动转入投资者居住国的国库。为此,许多发展中国家强烈呼吁,居住国在税收抵免过程中,必须作出某些让步,这就使税收饶让的产生成为必然。
(3)纳税人境外已缴税款的抵扣,一般采用分国不分项抵扣境外已缴税款的方法。其抵扣额为:境内境外所得按中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对于不能完全提供境外完税凭证的某些内资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也可以采取“定率抵扣”的方法,不区分免税或非免税项目,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6.5%的比率计算抵扣税额。
10、税收饶让:
税收饶让又称饶让抵免,是指政府对本国纳税人在国外享受的所得税减免税款,视同在国外实际缴纳税款而给予抵免扣除待遇的一种税收优惠,是国际间避免双重课税协定所规定的一种税收措施。税收饶让是税收抵免的延伸,以税收抵免为前提,如果没有税收抵免,就谈不上税收饶让。它实际上是将因减免税未纳或少纳的税款视同已纳税款给予抵免。由于税收饶让的是没有真正缴纳过的非居住国政府的税收,因而人们把税收饶让又称为“影子税收抵免”。例如:甲国某总公司在乙国设立一个分公司,该分公司来源于乙国所得1000万元,乙国的所得税税率为30%。乙国为鼓励外来投资,对该分公司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这样,该公司在乙国按税法规定应纳税额300万元,减按15%税率征税后,实际只缴纳150万元。甲国政府对该总公司征收所得税时,对其分公司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不是按实际纳税额150万元进行抵免,而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300万元给予抵免。这种做法,被称之为“税收饶让”。
在国际经济领域,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为了更好地吸引利用外资,往往采取税收优惠措施,给予减免所得税照顾,居住国在避免国际双重征税过程中,如果采用豁免法,则对来源国采取的税收优惠不会产生消极影响。但当居住国采取抵免法时,来源国对居住国投资者采取的税收优惠就被全部抵消,即来源国对外国投资者所给予的税收优惠,不能使投资者得到,而是自动转入投资者居住国的国库。为此,许多发展中国家强烈呼吁,居住国在税收抵免过程中,必须作出某些让步,这就使税收饶让的产生成为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