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为什么就不能维权?


    7月6日,ST银广夏公告称,关于大成基金公司诉本公司虚假证券陈述案,本公司于2007年7月4日收到银川市中院(2007)银民商初字第28号、第29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大成基金公司要求本公司赔偿其作为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景福证券投资基金和景宏证券投资基金的损失合计人民币24640.0139万元。经银川市中院一审判决:驳回大成基金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大成基金公司承担。

    大成基金公司这回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不仅诉讼请求被驳回,维权之旅遭受挫折,而且还得垫上案件受理费用。

    早在今年的2月15日,ST银广夏就披露,就该公司虚假证券陈述问题,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近日其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损失24640.0139万元。此前,无论是银广夏案也好,还是大庆联谊案等其它投资者维权案件也好,一般都是仅限于中小投资者的个人或集体形式的维权,而大成基金公司首开机构投资者维权之先河,确实为市场带来不少的亮点。

    在银广夏案中,中小投资者的维权也历经波折,其“马拉松式”的诉讼导致某些投资者精疲力竭,有的甚至是退出了维权行动。而即使最终能够维权成功,实际上,远远没有达到投资者的诉讼请求,而处于弱势的中小投资者也不得不接受被“鱼肉”的命运。

    而且,在银广夏案中,上市公司也并非付出了真金白银。2006年12月29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此前未接受和解的ST银广夏投资者下达判决书,由第三人向原告按每10元诉讼请求支付2.2股ST银广夏股份的方式进行赔偿。本次支付的股份数为15435023股,其实是由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而资本公积金是属于全体股东的,这回却被银广夏“挪用”了。

    对于此次大成基金公司的诉讼请求为何被驳回,银广夏的公告中并没有说明。但即使是如此,并不能抹杀大成基金公司的权益。

    事实上,基金公司仅仅只是代人理财而已。大成基金公司的维权,其实是为基金持有人维权。在银广夏的虚假陈述案中,大成旗下的基金景宏和基金景福曾经重仓持有银广夏,在银广夏的“泡沫神话”破灭之后,基金景宏和基金景福损失惨重,最终的受害者却是基金持有人。只不过在大成基金的维权中,诉讼主体由基金持有人变成了基金公司。

    如果说中小投资者个人维权能够被立案受理并最终胜诉,那么银川市中院就毫无理由将基金公司排除在外。即使是机构维权还存在法律上的盲点,但却不能置其它投资者的权益于不顾。

    大成基金公司打响了机构维权的“第一枪”,至少在目前看来却没有善终。只开花不结果的机构维权,虽然意义重大,然而给市场的只是失望。如此说来,机构的维权还任重而道远。

    应该看到,基金维权被驳回,也折射出中国证券市场维权之艰难,更折射出相关制度建设的缺失与缺位,否则,不会是我们现在看到的局面。

    推而广之,尽管银广案与大庆联谊案中的投资者打赢了官司,但更多的上市公司或其大股东的侵权行为并没有付出应有的代价。就像银广夏案一样,上市公司付出了某些代价,也与中小投资者的诉讼请求相差太远。从中透视出的则是市场的违规成本低的弊端。

    大成基金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更值得整个市场进行深深的思考。有了初一,便有十五。今后其它机构维权肯定会遭遇相同的困境。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却是市场的基本宗旨,作为机构投资者的基金,应该同样不能例外。否则,保护投资者利益作为一句口号,也注定是“跛脚”的。